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警队的“尚方宝剑”丨香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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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正式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昨天发布新闻公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刊宪公布,于7月7日正式生效。公报表示,行政长官于今天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直新闻》在此列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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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笔照射警方,构成袭警罪!
据港媒报道,去年香港“修例风波”期间,28岁女子郭丽芬涉嫌用镭射笔照警员眼睛,但她否认袭警罪。经审讯后,香港九龙城法院7月7日裁定郭丽芬罪成,判监禁3个月,但获准以2万港元保释等候上诉。
被告人郭丽芬
《直新闻》仍然记得,在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街头每场非法集会都是“激光笔的海洋”。暴徒与示威人群使用激光笔远距离照射执勤的警队人员,被逮捕后又辩称激光笔是所谓“观星笔”、“教学用具”,令人啼笑皆非。今天这则判罚可谓一锤定音:使用激光笔照射警方,构成袭警罪!也将成为今后同类案件的一个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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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起碗吃饭,放下碗骂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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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本地病例
香港一间养老院的长者出现发热症状由医护人员送院检查
此外,从明天起经由机场抵港的豁免人士如飞行员、空乘人员等必须强制接受相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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