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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南:陈同佳案已近2年7个月,杀人凶手为何仍未绳之以法?

张思南 直新闻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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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同佳(左)

直新闻:陈同佳案至今已近2年7个月,为何杀人凶手仍未被绳之以法?而港媒近来也多有质疑,香港“修例风波”导致《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无疾而终之后,港府难道就没什么可做的了吗?对此,您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首先我们说,陈同佳案持续至今,的确给人以十分荒谬的观感,但荒谬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现实原因。


媒体和大众经常忽略的一点是,陈同佳案涉及港台两地,横跨两种法律体系,而且还是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之下;再加上“修例风波”的持续纷扰,又逢民进党当局肆意破坏两岸关系稳定,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此案长期陷入僵局,一点都不让人意外,甚至还可以说是情理之中。


陈同佳案的僵局,简而言之,就是究竟应该由台湾地区审理,还是应该由香港地区审理。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就法律体系而言,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在犯罪管辖方面,讲究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陈同佳在台湾杀人,台湾当局自然有管辖权;但麻烦在于,陈同佳案发后,潜逃回了香港,而台湾当局对香港地界自然是没有管辖权的。这也是为什么台湾方面曾要求派人赴香港带回人犯,而没有得到港府的支持。


那能不能让香港方面对陈同佳案进行审理呢?很遗憾,也不能,或者说并不建议。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偏向属地原则,要求所有证据必须“呈堂供证”。但由于陈同佳是在台湾杀人,所有证据都在香港境外,因此控方举证过程中,极易陷入搜证困难。


那台湾当局宣称,只要香港方面以杀人罪起诉陈同佳,就会将相关证据和卷宗交予香港,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呢?还是不能,说实话,这不过是台湾方面揣着明白装糊涂,试图通过卖乖的方式把球强行踢给香港罢了。因为在香港所属英美法系里,供述笔录和鉴定报告都属于“传闻证据”,事实上不会被法庭所采纳,而必须要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出庭陈述。但如我前面所讲,这些人也都不在香港境内,是否能顺利出庭,难以保障。


因此假如香港方面勉强对陈同佳案进行审理,在强调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下,陈同佳极有可能最后因控方举证困难,而被无罪释放,这无疑将对受害者家庭造成极为严重的二次伤害,也将极大损害社会对法律公正的信心。


此外,考虑到“一罪不二罚”的原则,如果香港法院对陈同佳杀人行为做出无罪判决,台湾方面也将失去对陈同佳的刑事处罚权力。换言之,杀人犯陈同佳将永远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对以上种种弯弯绕绕,其实有非常明确的解决方案,那就是香港和台湾地区之间,能够缔结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然后将陈同佳正式引渡至台湾受审,从而负起应有的刑责。


事实上,港府去年2月提交《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就是想这么做。不过很遗憾,先有香港反对派搅弄“修例风波”,将港府修例举措无限上纲上线乃至妖魔化,以致于“反修例”几乎成为香港社会的某种“政治正确”;后又有民进党当局打破两岸关系稳定,让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哪怕是签署“个案互助备忘录”,也都成为了一种奢望。此时如果质问港府“还能做些什么”,不免让人觉得有些避重就轻,不过是在说些风凉话罢了。


最后我想说,某种意义上,2年7个月,固然荒谬,但终归陈同佳案没有迎来最坏的结果。本月之内,如果陈同佳真能赴台伏法认罪,也算能为此案画上一个休止符,让死者的家属得到一份迟来的正义。



直新闻:陈同佳拟自首,有望为该案画上一个休止符。但在您看来,此事未来还有可能出现什么变数吗?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首先我注意到,外界目前纷纷报道陈同佳将于10月内赴台自首,消息是来自于第三方所公布的一段23秒录音,而非其本人公开陈述。在录音中,陈同佳向受害者家属致以歉意,并称“会请律师安排返台湾自首的事情”。


对此,被害人潘晓颖的母亲就质疑,不确定录音是否为陈同佳本人录制,而且时间上也不确定具体是何时录制。上周六潘母公开发出“最后通牒”,称若本月23日,即出狱一周年后,陈同佳仍未赴台自首,她将采取进一步行动。外界注意到,自去年10月洗钱案刑满出狱后,陈同佳一直未有露面或表态。


而潘母“最后通牒”一出,一周后就出现所谓“自首录音”,即便不考虑其真实性是否存疑,这份录音在时间节点上,也让人不免怀疑陈同佳究竟是出于良心发现,还是迫于潘母压力。从这个角度而言,陈同佳投案自首的意愿究竟有多大,其实不好说。但就算陈同佳最后积极主动赴台,如何成行,目前来看,也远未到一帆风顺、水到渠成。


陈同佳自首,总体而言有三种方案


一是台湾当局派执法人员到香港机场,陪陈同佳搭乘台湾航班;航班离开香港领空后,即可依法对陈同佳进行逮捕。但问题在于,此举涉嫌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此前港府已明文拒绝过台湾当局一次。


二是由港府派执法人员陪陈同佳搭乘香港航班到台湾,当航班降落至台湾后,交由台湾执法人员进行拘捕。但在此方案中,两地执法人员如何进行配合,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共识。


三则是陈同佳自行购买机票前往台湾,并自行联络台湾当局预约被捕。但此方案意味着陈同佳赴台全程没有任何一方执法人员陪同,过程将充满极大变数。


最后,台湾当局在多大意愿上愿意接过陈同佳这个“烫手山芋”也是不确定的。一方面,不审理陈同佳案无法彰显公义,但另一方面实际处理起来,又会陷入两难:陈同佳干犯杀人罪,接受法律制裁,天经地义;但他偏偏又因为香港的政治风波而在台湾社会成为了一个极富争议的政治符号。


公平、公正、公义的标准,在陈同佳案上早已是面目全非,无论轻判重判,必然会得罪一部分人群,对民进党当局而言无疑是吃力不讨好。这也是为什么岛内虽然嘴上说“随时来投案”,又称设立“单一联系窗口”,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各种细节大多都未敲定,实际态度更是暧昧得不得了。


可怜痛失爱女的潘母,所求不过是女儿沉冤得雪,让杀害自己女儿的凶手为其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这难道很过分吗?


世事之荒谬,人性之丑陋,莫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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