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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香港国安法的一个范本

陈冰 直新闻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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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新闻:今天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黎智英保释案作出终极裁决,特区政府上诉胜诉,黎智英不可以保释,你怎么看这个判决?

特约评论员 陈冰:今天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具有历史意义,按照海外观察家的话说,这是香港回归以来最为重要而且影响深远的案例,表明香港国安法已经成为香港司法体系中最重要且具有利齿的法例之一。

这一案件的判决起码有三个重要意义:一是要准确诠释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款,比如对第42条第二款有关保释的规定,终审法院的判词认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不得准许保释。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香港原有法律预设一名嫌疑犯可以保释的原则,在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时不再适用。

二是香港国安法规定,国安案件必须由行政长官根据该法在各级法院指定的法官负责审理。这次终审法院的5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黎智英保释案,均是以香港本地法官身份,且都是国安法指定法官,这就意味着今后国安案件都会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才能准确理解和诠释国安法,确保国安法执法不走样、不变形。

三是香港法庭具有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要切实维护香港国安法。换句话说,准确而严谨地落实国安执法,是保障香港宪制秩序、维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组成部分。终审法院对黎智英保释案的终极裁决,为香港国安法执法创造了一个范本,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直新闻:海外媒体如何评说黎智英保释被拒?

特约评论员 陈冰:海外媒体对黎智英保释被拒关注度较高,一是黎智英是依据香港国安法而拘捕和审理的乱港头目,与外国反华势力勾结是令人瞩目的指控;二是香港国安法在执法过程中与一般性犯罪案件有差别,对黎智英保释案的审理,可以见证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司法体系如何改进,香港法庭审理怎样丰富和变化。

英国《卫报》说,黎智英保释被拒,是香港国安法的标志性案例,意味着国安法已经成为香港法治的一部分。

英国BBC说,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对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原审法官提出批评,认为作出决定时错误地引用法律原则,误解香港国安法中对保释与否要求的性质和效力,因此裁定香港特区政府胜诉,黎智英需要继续还押。

“德国之声”说,对黎智英保释被拒的判例,为香港国安法执法树立了榜样,其中最大的关注点是,涉及国安法能否保释,不是被告说什么,而是法官有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再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没有,就应当拒绝其保释。

新加坡《联合早报》说,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黎智英不可以保释,意味着终审法院没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保释后会依期归押,同时也不相信黎智英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的安全行为。


直新闻:香港各界要求新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辞职,你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陈冰:我特别惊讶的是,香港大律师公会这样有一定地位的法律专业团体,怎么会挑选一个身段很低的人来当主席。我查了一下夏博义的履历,他在英国是一个很一般的律师,他接手的案子大多是移民案,比如白俄罗斯人的庇护申请,尼日利亚的家庭团聚,或者代理住房案件,替人要债等等。

他擅长的恐怕是翻译,据说会说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粤语,这样的人在英国也是多如牛毛,会说好几种语言的人很多。他在牛津市一个小区当区议员,St Margaret’s Ward的居民只有6千人,其身份恐怕低于香港的区议员,所做的事比香港区议员更少,在英国是站不上台面的人。你在维基百科上查不到他,就连英国“Who is Who”名录上也查不到他,可见其没什么身份地位,他能吹嘘的故事好像都在香港。

就这么一个人,来当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主席,无论从个人名声还是专业声誉上讲,都是一个笑话。

可以说,香港大律师公会简直就是自取其辱。他不辞职,大律师公会就自我蒙羞吧。还有就是,一个英国小政客,来当香港专业律师团体的主席,是为香港好吗?为香港律师着想吗?错,大错特错。他是到香港赚名气的,所以明目张胆地叫嚣要“修订香港国安法”,为“港独”分子叫屈张目。

他反中乱港的声音越大,就会越得到外界的关注,弄不好还会混出什么“国际名声”的,进而加入所谓“名流”行列。英国这样骗吃骗喝的小政客、假学者特别多,所以夏博义要是在香港混得风生水起,会让英国人、让西方人笑掉大牙的,会蔑视香港,蔑视香港大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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