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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臣:从美菲重启《客军协议》谈什么是客军法

田士臣 直新闻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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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部网站于7月30日公布,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已经重新恢复美菲《客军协议》(直新闻注:又译《访问部队协议》)的效力



“客军协议(Visting Fources Agreement, VFA)”,更多情况下以“(访问)部队地位协议(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SOFA)”为公众所熟知。美国与其驻军的日本、韩国以及北约盟国等都有签署,中国也有与俄罗斯和上合国家签署部队地位的实践,英联邦国家很多都有名为“客军法”的国内法。


就美菲恢复《客军协议》而言,这无疑从法律上为美国加强在菲军事部署、恢复双边联合演训活动等提供了制度支撑,为美国以菲律宾为军事基地插手南海事务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美国以落实条约义务为名协防菲律宾。


但是,作为一个已经长期存在、因美国干扰菲人权问题而暂停的双边协议,其恢复还不能上升到菲律宾对华政策的根本改变,它可能也同时反映出菲律宾内部各派势力之间平衡的结果。


抛开这件事情的政治和地缘意义不谈,到底什么是客军法,笔者从学术的角度谈几点认识。


客军法是调整经接受国(receiving state)同意在其境内执行职务的派遣国(sending state)武装部队的地位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则的总称。这一表述至少包括如下含义:


首先,客军法主要是调整派遣国、接受国和派遣国武装部队三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法。由于国家是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国家作为客军法主体的行为,在派遣国主要是其所派遣的武装部队军事权力机关、军事司法机关等来实现的,在接受国主要是由其司法、行政等权力机关和部门来实现的。派遣国武装部队包括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单位集体,也包括武装部队成员个人,在部队地位协定中统称为部队(force)”或“部队成员(members of forces)(注释1)除此之外,客军法还规定了经武装部队雇用伴随其执行任务的“文职成员(civilian component)”以及武装部队成员和文职成员的“家属(dependent)”的法律地位。另外,在由各派遣国分队组成联合国或地区国际组织军队执行维和行动或强制行动以及在接受国设立国际军事司令部的场合,联合国和地区国际组织本身也是客军法的主体(注释2),一般以联合国或地区国际组织名义与接受国签订《部队地位协定》。


其次,客军法规范的派遣国武装部队进入接受国应经其同意。武装部队作为国家机关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主权权力,和平时期一个国家的军队合法出现在另一国家的陆地领土上,无论是为了过境、驻扎或其它军事合作活动,都必须经该国同意(注释3)。通常,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关于驻军、开展军事合作等的国防合作安排框架明示或暗示地表达了这种同意。但是,很少有在《部队地位协定》中明确写明这种同意的。也就是说,即使有了这种国防合作安排和《部队地位协定》,也并非说明派遣国武装部队有进入接受国的当然权力,其进入仍须经接受国同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第三条规定:“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程序和本协定规定并经过协商,可以将部队派遣到对方的领土举行演习。”在实际每次举行演习时,中俄两国武装部队进入彼此国家的领土还须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程序给予同意。反而言之,客军法不适用于外国武装部队非法入侵、军事占领或与东道国武装部队共同防御或驱逐敌军的场合,这种外国武装部队存在于接受国领土的场合应在战争的条件下进行考虑,适用武装冲突法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不构成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对于外国武装部队—尤其是其军用舰机—在和平时期的非法入侵行为,完全由被入侵国的国内法管辖,被入侵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规定处置非法入侵或入境的外国武装部队(注释4)。


第三,客军法调整的是派遣国武装部队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职务行为可以是以明显的作为形式出现的具体执行军事任务的行为,也包括派遣国武装部队在接受国执行职务期间的休假行为(注释5),对于逃兵或擅离职守者的地位在客军法中也有规定。对于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派遣国和接受国可以在双边协定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无普遍适用的统一规则。从国家实践看,关键在于派遣国武装部队第一次进入接受国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职务,如执行军事演习任务、进行共同军事训练、长期驻扎等。很明显,外国武装部队成员在接受国私人旅行时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普通外国人。对于军事人员在接受国军事留学、执行外交谈判任务、担任军事外交官的情形,他们的地位依接受国和派遣国双方所作的安排而定,可以在双边协定中规定他们享受客军的法律地位,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关于普通外国人、特别使团、外交人员的国际法规则。


最后,客军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条约和习惯,客军法的国际法渊源则主要是条约。对于是否存在调整陆上客军地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不确定,现有的调整客军地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要与来访外国军舰及其船员的法律地位相关。权威的国际公法教书《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认为,“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在另一个国家时的地位是不确定的。法律的发展受到外国军舰及船员的法律地位的影响,但是它们的地位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是与陆地武装部队的地位不同的”。就国际条约而言,客军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派遣国和接受国签订的《部队地位协定(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SOFA)》。客军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是为实施国际法和调整外国武装部队地位而制定的以《客军法》为名称的国内立法以及其它调整客军地位的国内立法,后一部分法律主要是指调整来访外国军用舰机地位的国内立法。


注释:

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武装部队地位协定》中使用术语的是“部队(force)”,美国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签署的双边部队地位协定中使用的术语是“美国武装部队成员(members of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规定比较特殊,该协定区分“部队”和“部队的人员”,“部队”指为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从一方国家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和机关中派至另一方领土的部、分队和指挥机关。“部队的人员”指部队编制中的现役军人、在部队中工作的文职人员以及被派往部队工作的该部队所属国家公民。


2、此种场合,以联合国或地区国际组织的名义与东道国签署武装部队地位协定,各国分队不作为它们本国的机关而行动,尽管为某些目的它们仍受本国法律和规章的约束,但这个军队的良好秩序的总的责任在于联合国或地区国际组织的军队司令。关于国际军事总部及设施的法律地位,如1952年《依据北大西洋公约设立国际军事总部的地位的议定书》。参见[英]詹宁斯,瓦茨等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587页;See also “Model Status-of-Forces Agreement for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UN-Document: A/45/594 (9 October 1990); “Model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Member States Contributing Personnel and Equipment to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UN-Document: A/46/185 (23 May 1991).


3、这种同意的表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各国的法律和实践而定,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由派遣国单方面正式宣布或向一个或多个派遣国发出正式邀请,也可以是就外国军队在接受国的特定军事行动发放许可证。See Mette Prassé Hartoy, “NATO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Background and a Suggestion for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Baltic Defence Review, No. 10, Vol. 2, (2003), p. 49.


4、但须注意,其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处置措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自卫权的限制,被拘禁的外国武装部队成员受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外国侨民的保护。


5、另一种特殊情况是武装部队成员在接受国退出现役而终止执行职务,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国通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离境期限,在宽限期内已经终止执行职务的人员仍享受武装部队的地位待遇。


作者:田士臣海军上校(退役),经士智库总裁兼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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