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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武器利剑出鞘 大陆如何精准打击“台独”势力?

丁蓁蓁 陈晨 直新闻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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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新闻按




台中人杨智渊打着在大陆“经商”旗号,竟然运营激进“台独”组织,高调推进“急独”,被大陆警方依法刑拘后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大陆用法律手段首次公开惩治“台独”分子为何说意义重大?国家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杨智渊涉嫌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否也可以直接套用到其他“台独”分子?深圳卫视直新闻团队采访多位两岸学者与法律专家,详解其中门道。




“台独”分子杨智渊从拘传为何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安警察依法对涉嫌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台独”分子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1天后,8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杨智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5日,已依法通知其家属。


华中师范大学台港澳与东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肖登辉分析,杨智渊涉及的是一种刑事犯罪,所以前面有刑事两个字,而重点是在拘传两个字上面,在法律里面有一种行为叫“依法传唤”。在通常情况下,拘传所适用的是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过传唤而直接使用拘传,所以,相对传唤而言,拘传又是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这也说明相关部门的强制措施果断且严厉。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超时以后就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保证侦查依法继续进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就是,当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时候,就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因为杨智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他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比拘传更严厉,表明该案正在依法办理当中。





杨智渊以“经商”旗号行“台独”之实


值得玩味的是,作为一名不折不扣的“台独”分子,杨智渊不仅反对马英九、韩国瑜和洪秀柱等人的两岸交流政策,对蔡英文也非常“嫌弃”,理由竟是蔡英文搞“台独”的速度太慢了。据台媒报道,杨智渊外祖父是败退台湾的国民党老兵,曾祖父则是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台湾本土“伪军”,死于太平洋战场,而他自己则成长于陈水扁执政时期,“台独”思想根深蒂固。18岁时他申请加入民进党,同年,他在“野草莓学运”中表现活跃,被台湾民进党选中重点培植,并担任民进党中央党部暨台湾青年志工队“校园青年驻校代表”,当时还是蔡英文向他颁发的聘书。


但后来,由于他年龄小资历浅,又没有什么可以捧成“领军人物”的炒作点,所以最后他也没能进入民进党高层的“法眼”。经历了一系列挫败,杨智渊仍不知悔改,在分裂国家一事上比民进党及“时代力量”更为激进。


2009年,杨智渊退出民进党,两年后与曾任陈水扁的政策顾问黄华等人一起成立激进“台独”组织“台湾民族党”。该组织成立以来,长期鼓吹所谓“推动台湾成为主权独立国家并加入联合国”,高调推进“急独”。杨智渊2019年起担任该组织副主席,还曾以双重党籍身份,代表另一激进“台独”组织“一边一国行动党”参选2020年新北市永和区民意代表,遭遇失败。香港“修例风波”期间,杨智渊又高调串联分裂势力为“港独”站台,鼓动“多独合流”,公然挑衅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之后,他曾卖过二手车,经营居酒屋,在围棋班教儿童下棋,特别是近一年来,他更是打着“经商”与“围棋比赛”的旗号,不断在大陆展开活动。


有观察指,杨智渊被抓,凸显出大陆方面打击“台独”不在“大小”。同时,大陆对于岛内情况了如指掌。岛内资深媒体人罗友志就指出,因为杨智渊在台湾是一个“小咖”,不算一个非常特殊的重要分子。大陆刑拘杨智渊释放出的第一个信息,也就是不允许有“台独”分子。




首次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台独”分子刑事责任


外界也注意到,这是国家有关部门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岛内“台独”分子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


对此,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原副会长、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王在希认为,像杨智渊这样的“台独”分子恐怕不是少数,有的不仅在台湾岛内鼓吹分裂祖国,而且到大陆来私下搞一些“台独”分裂的活动。因此,这一次有关部门对杨智渊采取刑拘,而且依法对他进行审理非常有必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祝捷就指出,这突显了大陆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因时而变,实现精准打击。从法律角度来看,依照分裂国家罪严惩杨智渊,表明尽管国家尚未统一,但是我国的刑法是适用于台湾地区的。那么从更广阔视角来说,杨智渊并不是个例,而是“台独”分裂势力的一个代表,目前“台独”分裂势力挟洋自重,十分猖獗,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审查杨智渊,将对其他“台独”分裂分子形成示范效应和强大的震慑。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季烨则认为,以前大陆追究“台独”分子刑事责任,经常适用的罪名是“间谍罪”,比如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这些罪名更多是防御性的,也就是说,“台独”分子不能在大陆领域内搞破坏,但是现在我们适用的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这两个罪名更加明确地站在了整个国家的角度,更加直接地针对“台独”分裂行径,更加明确地着眼于国家统一,这对于“台独”分裂分子是一种震慑。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者有何差异?


华中师范大学台港澳与东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肖登辉进一步分析,直接点明“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这两个罪名,反映大陆方面对杨智渊涉嫌犯罪事实的掌握力度。这两个罪名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所谓相同之处,它都是属于危害国家的犯罪,不同之处就在于,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也就是说分裂国家罪在实施行为方面具有较大直接性,煽动分裂国家罪具有间接性。




拘传杨智渊国家打出“法律组合拳”有哪些具体依据?


8月3日,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发表谈话明确指出,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法律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触犯法律的“台独”顽固分子,将采取刑事惩处措施,严惩不贷,依法终身追究责任。


肖登辉指出,国家安全部门对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的法律依据,有《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对国家安全进行规范的一部专门法律,当涉及到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时候,所直接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刑法而言,它作为一部规范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是本次有关部门实施行为的主要依据之一。


国家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分裂国家法》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指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实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肖登辉将国家针对“台独”分子的法律规范体系特点总结为“三个结合”,一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结合”,我们既有关于反分裂的来自宪法的规定,同时也有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二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则属于实体法。三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结合”,一般法在此是指规定打击所有犯罪行为的刑法,特别法在此是指专门规定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专门的法律,即国家安全法。所以,国家目前针对“台独”分子的这套反制法律规范体系,已经相对比较成熟。




“缺席审判” “终身追责”——“台独”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无论“台独”顽固分子在大陆、台湾地区还是境外任何地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逃境外、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且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一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台独”顽固分子将遭到终身刑事追责,即使逃到天涯海角,都无法逃脱国家法律的制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祝捷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对于人身处台湾地区或者境外,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在程序上,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季烨表示,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刑事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台独”分子以为逃得了今天,躲在岛内就可以规避刑法的制裁,但是事实上,只要他们在继续从事“台独”活动,就无法躲过刑法的追诉期。那么在国家统一以后,必然要受到国家的依法追究。


作者丨丁蓁蓁,深圳卫视《关键洞察力》主编;陈晨,深圳卫视《决胜制高点》主编

编辑丨刘莹,深圳卫视直新闻主编

排版丨李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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