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劳务派遣相关问题回复模板(可用于招股书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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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反馈意见A: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模板:
1. 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概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公司部分岗位技术要求低,因此公司使用了部分劳务派遣员工以满足业务需求。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以【】等具有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为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等简单劳动,无特别技术要求,发行人已于【】年【】月【】日制定了《劳务派遣工转正式员工管理办法》,对于任职时间相对较长且表现优异的劳务派遣员工定期进行选拔、招聘并录用为正式员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及自有员工同工同酬,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工待遇方面的任何法律纠纷,也未受到过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处罚。因此,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表:
时间 | 【】年12月31日 | 2【】年12月31日 | 【】年12月31日 |
劳务派遣人数 | |||
用工总数(含劳务派遣用工) | |||
劳务派遣比例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发行人【】年末以来已降至10%以内,已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就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如下承诺:“若【】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
2. 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该等合同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性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劳务派遣公司名称 |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万元) | |
劳务派遣许可证号 | |
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至 |
上述劳务派遣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拥有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劳务派遣公司均向社会其他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存在仅向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符合“辅助性、替代性”原则,对于任职时间较长且表现优异的劳务派遣员工定期进行选拔、招聘并录用为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及自有员工同工同酬,截至报告期末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相关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任何法律纠纷,也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典型反馈意见B:
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回复模板: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用工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 | 派遣期限 | 截至2016年12月末在岗人数 | 占同期员工人数比例 | 平均在岗时间 |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其注册资本为【】万元,许可经营事项为劳务派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存在少量、临时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其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