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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看《鹿鼎记》-少年赴死

2017-10-31 林日升 法律意见书

明史一案中,前礼部侍郎李令皙为书作序,凌迟处死,他的孩子也受到牵连。李令皙的幼子刚十六岁,法司见杀得人多,心肠软了,命他减供一岁,按照清律十五岁以下者得免死充军。那少年道:“我爹爹哥哥都死了,我也不愿独生。”终于不肯易供,一并处斩。


司法人员本来给这位十六岁的少年留了条生路,但这位少年并不领情。


为什么呢?因为有时候活着比死去痛苦。


且不论死后是否存在意识,生死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苦乐是存在之上才有的问题。


有些人愿意苟且偷生,是因为他们觉得存在本身比快乐重要,而这位十六岁的少年,觉得苦乐比存在本身重要。


这是价值观的区别。人有很多种,价值观相差甚远。立法离不开对大众价值观的把握,因为赏罚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必须通过价值观这一关。


如果少年觉得存在比快乐重要,那么十五岁以下免死充军的清律才充分发挥了作用,法司的慈悲才充分发挥作用。


如果少年觉得快乐比存在重要,那么不仅这条清律不会被适用,法司的慈悲也不能起多大作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条清律毫无作用,因为大众的价值观是存在比快乐重要。


作为鹿鼎记的读者,我在看到清律有这条规定的时候,第一感觉是虽然满清很残忍,但是这条清律还是挺人道的,在普通人的价值观里,活着更重要。


在这个案例里,由于清律可能被适用,因此被提上了台面,大众有机会通过舆论感受到这条清律的人道。


清律本身虽然未得到适用,但却借此进入了舆论的视野,传达了一种人道主义形象。


法律并非在适用时产生他的效力,这一点在美国最高院违宪审查制建立的时候也得到了体现,美国初建时,最高院在三权中最为弱势,但是通过通过了一个不适用违宪审查规定的宪法案件确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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