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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公布妻子出轨,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兼答曹林、沈彬 | 冰川观察

2016-08-17 龙树 冰川思想库


在这个事件上,笔者也很同情王宝强,但是仅仅有道德义愤,是不够的。从道德层面来说,出轨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谴责,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道德并不能裁决一切,也不能代替法律。王宝强值得同情,但是并不意味着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对的,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而且,这一切都已经是既成事实,也应该接受法律的裁量。


昨天,我在冰川思想库发表了《王宝强离婚门是一场法盲的狂欢》(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一文。文章推送后,引来一片舆论的吊打。
曹林老师在他的公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用法律洁癖苛责王宝强的圣洁婊们请圆润离开》。凤凰网评论频道的公号凤凰评论家发表了沈彬的《王宝强侵犯马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了吗》。对我这篇文章的观点进行了批评。
我不想对任何脏话作出回应,也无意于对个人和公号以动机论搞降维攻击,只想说说道理。
曹林认为,本人“创造出‘出轨隐私权’这样的虚无概念。沈彬老师也直言不讳地说:“老公在马路当间控诉老婆出轨,求大家评评理,这个事儿居然套上了‘侵犯隐私权’,这种‘城会玩’让不少法学专家大跌眼镜。真没想到啊!”
什么是隐私权?事实果真如此吗?那让我们先说说,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概念的兴起,只有一个多世纪之久。这些年来,国际和国内的法学家们,也都给隐私权下了多种定义。
美国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定义为每个人对他的私人事务在未得到其本人的同意前,享有要求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
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或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中,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以上资料来源,都有据可查。)
从以上多位法学家关于隐私权的定义来看,隐私是私人事务,隐私无关公共利益,隐私是否公开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回到王宝强离婚案,我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认真的讨论,马蓉“出轨”一事,是不是她个人的隐私,是不是事关公共利益,王宝强作为丈夫有没有权利公开妻子和别人出轨。 这就必须要回答曹林所说的“出轨隐私权”是否子虚乌有的问题。
当然,“出轨隐私权”是曹林概括出来的,这个概念其实在过去的法学界也被广泛讨论过,不过,多用的是“婚外恋”、“婚外情”有没有隐私权问题,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婚外恋隐私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这确实会面临着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沈彬一文也指出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出轨本身就是对配偶婚姻权利的侵犯。如果出轨的确是事实,王宝强作为受害一方,难道还要誓死捍卫这种“隐私权”吗?或者说,马蓉的“隐私权”,难道应该建立在王宝强的配偶忠诚权被损害的基础之上吗?
婚外恋有没有隐私权?本人并不主张让王宝强誓死捍卫隐私权,而是说,王宝强这样做在事实上涉嫌侵犯了马蓉的隐私权。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这是一个涉嫌违法的行为。这不是强制要求王宝强该“优雅”地离婚,而是对其既成的行为和事实,做出评判、批评而已。 关于婚外恋有没有隐私权,鲁东大学政法学院申静梅在《论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一文中,也是从“是否与公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出发做出判断。她认为——
“婚外恋行为是一种不可否认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它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和性道德观念,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他人的利益,影响这一特定范围内的人的正常生活,但是其范围毕竟有限,它并不会发生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一般安全和社会进步等利益的冲突,因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其次,一般来说,多数婚外恋者都视其婚外恋行为为个人私生活或情感秘密,极不愿为他人所知,当然更不愿意被他人有意探听或侵犯。所以,婚外恋行为确属隐私的一种,它具备了隐私所应具备的一切特点。” 她还认为,对于婚外恋行为能否主张隐私权,是法律对行为的评价,而不是道德对行为的评价。婚外恋与人的情感世界联系密切,主要属于情感和心理的问题,对于这种行为,人们或贬或褒,这是基于个人的道德标准做出的判断。

但是对于婚外恋行为能否主张隐私权,则应当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评价。我们不能仅因为第三者行为的不道德就否定了其在法律上应享有的隐私权。 云南大学法学院段璎轩在《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律思考》一文中,也认为—— 婚外恋虽违背婚恋道德,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其隐私权从法律的视野中删除,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法律眼光去看待作为法律概念而存在的隐私权。……婚外恋发生在配偶之间,主要针对婚外恋者的“出轨”秘密,且婚外恋者对外界的侵扰采取对抗的态度,男女双方来往具有秘密性,其特征完全符合法律上隐私权本身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婚外恋中可以主张隐私权,只是该权利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段璎轩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婚外恋有隐私权,但是这一权利有一定程度的限制。那么,马蓉的隐私权限制性条件是什么,王宝强有没有权利知道并调查马蓉的出轨,以及是否有权利向公众公开马蓉出轨这一隐私。 配偶权虽然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仍然是法律所保护的独立人格的个体,配偶权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利。 张雪晶在《论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因此,当一方出现婚外恋后,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其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证据,(包括拍照、跟踪、偷看信件的方式)但对所收集的证据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到处宣扬,否则就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燕红在《谈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文中,结合一个男方出轨的离婚案例认为,被告(男方)有婚外恋的行为虽然可以被认为是被告的隐私,对婚姻以外的无关的第三人而言能够享有隐私权。但该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当然,有权利就存在相应的义务,即作为行使知情权的妻子不能扩大公开范围,到处宣扬丈夫的隐私。否则,就必然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马艳华在《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认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并以夫妻间权利义务为调整内容的,因此这两项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夫妻,任何夫妻外的第三人均不享有该项权利。 但综合来看,婚外恋或者出轨的知情权也仅仅限于夫妻或家庭内部,而无关社会公众。
王宝强, 马蓉和宋喆(左二)合照。
学术界对于婚外恋是否享有隐私权问题也曾有争论,有的人认为应该公开。不过,王利明教授在《隐私权内容探讨》一文中认为,对于非法的和不道德的信息是否应当一律公开,也不可一概而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私人信息,应当公开,但如通奸等行为虽然是违法或不道德的,未必要向社会公开。
王利明在该文中也明确提出,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但是,同时也主张,公众人物隐私权并非被完全剥夺,在公共利益和新闻价值之外,其纯粹私生活领域的隐私应受保护,例如其私人住宅不受偷拍、偷窥、非法侵扰,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王宝强享有知道妻子是否出轨的权利,但是权利也意味着责任。基于忠实义务,马蓉的隐私权可以在婚姻内部让渡,但是相对于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仍然是隐私,而不能扩大为公众事件。王宝强通过微博向社会公布妻子出轨,涉嫌侵犯了马蓉的隐私权。 当然,基于忠诚义务,王宝强应该对马蓉是否有婚外恋知情,也有权知晓马蓉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有转移、藏匿共同财产等行为,并可以据此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查取证,甚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财产保全。
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在这个事件上,笔者也很同情王宝强,但是仅仅有道德义愤,是不够的。从道德层面来说,出轨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谴责,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道德并不能裁决一切,也不能代替法律。王宝强值得同情,但是并不意味着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对的,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而且,这一切都已经是既成事实,也应该接受法律的裁量。
 当这么多人一律支持王宝强的做法之时,可曾想到,一个明星的妻子出轨究竟妨碍了什么公共利益?是造就了更多的留守儿童,还是让城市更加不安全,抑或让大家吃了更多的地沟油? 王宝强获得了来自影视业还是社会各界的支持,这是一种朴素的情感和朴素的正义感。但如果,有人认为,这个时候,我们仅仅只能站在道德正确的一边,就不需要讲法治,我认为,这恰恰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这样干脆“以德治国”好了。 王宝强8月14日发布的离婚声明微博下的网友评论。
我从来不认为,有权利强制要求另一个人怎样,但是我们可以基于事实进行陈述与分析,并提出建议。 如果我在上一篇文章所言“这是一场法盲的狂欢”,伤害了某些人的感情,我可以道歉! 但是,我始终认为,王宝强离婚案恰恰暴露了中国法律体系对隐私权保护的薄弱,以及社会对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整体淡漠。
王宝强离婚案也是一堂普法课。也希望,有更多的法学大家勇敢地站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能够真切地推动每一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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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冰川思想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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