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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 ≠ 罪人!

编者荐语:

鉴于近期引起广泛争议新版《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想提醒条例制订者:

以粗暴落后的观念而不以严谨科学为基础制订的防治条例,不但不利于流行病防治,更会造成因恐慌、歧视和污名引发的广泛纠纷事件。

HIV感染者正当合法权益依然受更高一级法律保护。


以下文章来源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作者UNAIDS

原题:《结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呼吁全面消除针对HIV感染者和重点人群的污名、歧视和定罪,以及针对女性和其他脆弱群体的暴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2013年发布《结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学、医学和法律考量》阐明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度宽泛刑法应用引起了严重的人权和公共卫生问题。



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度宽泛刑法应用引起了严重的人权和公共卫生问题。由于这些关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敦促各国:


  • 集中努力,扩大使用经过证实和成功的循证并以权利为基础的公共卫生方式来进行HIV的预防、治疗和关怀,以及

  • 将刑法的任何应用限制在需要实现正义的真正应受谴责的案件中。各国应加强艾滋病项目,使人们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免受HIV感染并避免传播HIV,并应帮助人们获得进行HIV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所需的服务和商品。


正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2008年发布的《关于HIV传播定罪的政策简报》所述 ——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所引起的关注可以部分上通过将刑法的暴露和传播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所引起的关注可以部分上通过将刑法的应用限制于故意传播的案件(即一个人知道自己的HIV阳性状态,作出有意传播HIV的行为,并确实传播了HIV)来解决。


尽管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坚持这一立场,但它仍然关注的是,除了故意传播之外,还继续将刑法应用于涉及非故意HIV传播、未披露HIV状况或暴露于HIV但HIV未传播的情况。因此,本文件不仅重申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立场,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考量和建议,以解决在将刑法应用于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所有情况所引起的关切。它提供这些帮助政府、政策制定者、执法官员和民间社会——包括HIV携带者——实现限制并尽可能结束将刑法过于宽泛地应用于HIV领域的目标。这些考量和建议还可有助于确保在HIV领域里,刑法的任何应用都能以最佳程度实现公正,并且不会破坏公共健康。


以下考量和建议基于如下一般立场,刑法对HIV相关的使用应当:


  • 以与HIV相关的最佳科学和医学证据为指导

  • 坚持法律和司法公正原则 (包括合法性、可预见性、意图、因果关系、比例性和证据的关键刑法原则),以及

  • 保护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人权。在HIV背景下合理应用刑法应反映这一一般立场。


特别是,它应遵循如下所述的考虑因素和建议:


关于评估HIV造成的危害
NO.1

在没有实际传播HIV的情况下,未披露或暴露HIV的危害不足以引起刑事起诉。因此,不应将未披露的HIV阳性状况和HIV暴露定为刑事犯罪。


在允许在没有传播HIV的情况下进行起诉的司法管辖区,这种刑法的使用应该是特殊的。它应该至少要求证明适当的有罪的精神状态并且应该限于基于科学和医学事实的情况 —— 存在HIV感染的重大风险。


任何针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刑事指控都应考虑到HIV感染的现实,包括HIV治疗的益处。HIV感染是一种严重的健康状况,已经可以通过治疗变成慢性且易于控制。因此,HIV感染者现在可以拥有接近正常的生命长度。


由于HIV感染现在是一种慢性,可治疗的健康状况,因此对于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刑事起诉涉及“谋杀”、“过失杀人”、“谋杀未遂”、“未遂杀人罪”、“ 用致命武器攻击”、“加重攻击罪”或“有意过失杀人罪”是不适当的。

关于HIV传播风险的评估
NO.2

如果将刑事责任扩大到不涉及实际传播HIV的案件,则此类责任应限于涉及传播HIV的“重大风险”的行为。


应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和医学证据确定特定行为的HIV传播风险是否重大。


在持续使用安全套,实施其他形式的更安全的性行为(包括非插入式性行为和口交),或HIV携带者接受有效的HIV治疗或病毒载量低时,不应将HIV传播的风险视为“重大”、“实质性”、“不合理”、“严重”或“可能的”,以用于刑事起诉或刑事责任的目的。


因为接吻、咬、抓、打或吐唾液或丢弃体液(如血液、唾液和精液)或排泄物(如尿液和粪便)没有传播HIV的风险,这种行为不应构成针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刑事起诉或刑事责任的基础。

关于对被控人的有罪精神状态的评估
NO.3

任何将刑法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应用都应根据适用的刑法标准要求证明有意传播HIV。


传播HIV的意图不能通过知道HIV阳性状态和/或未披露该状态来推定或得出。


传播HIV的意图不能通过发生无保护的性行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母婴传播HIV而进行的生育或共用毒品注射设备来推定或得出。  


在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背景下有意传播HIV的证明至少应包括(i)知道HIV呈阳性的状况,(ii)具有重大传播风险的蓄意行动,以及(iii)证明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感染他人。


有关HIV呈阳性的主动欺骗可被视为确定传播。HIV意图的一个因素,但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是决定性的。在确定是否已经证实传播HIV的意图已达到所要求的刑法标准时,应考虑所指称的欺骗行为发生的背景和情况——包括HIV携带者的精神状态和所指称的欺骗行为的原因。


接受“鲁莽”作为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中充分有罪精神状态的司法管辖区应该狭义地定义和/或应用它,前提是只有确定存在“有意无视”的行为,且根据最佳的科学和医学证据表明该行为存在HIV传播的重大风险。


由于涉及过度宽泛的解释和司法不公的严重风险,因此在将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定为刑事犯罪的背景下,“疏忽”不应被接受为一种充分有罪精神状态。


严格责任犯罪(即不要求证明有罪精神即不要求证明有罪精神状态的罪行)不应适用于将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定为刑事犯罪的背景。


在下列情况之一存在的情况下,不得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进行起诉:


  • 该人不知道他(她)是HIV阳性;

  • 该人不明白HIV是如何传播的;

  • 该人向处境危险的人披露了其HIV呈阳性的状况(或者由衷并合理地认为对方通过其他方式了解自己的状况);

  • 由于害怕暴力或其他严重的负面后果,该人未披露其HIV呈阳性的状况;

  • 该人采取合理措施减少HIV传播的风险,例如使用安全套实行更安全的性行为,或进行非插入事性行为或口交;

  • 该人与另一人就双方均可接受的风险达成一致;

  • 该人认为,由于他(她)的有效治疗或低病毒载量,不能传播HIV。

相对起诉或定罪的辩护理由的决定
NO.4

HIV阳性者对其HIV呈阳性的披露和/或其性伴侣的知情同意应被视为对HIV暴露或传播指控的辩护理由。


因为科学和医学证据表明,通过使用安全套和其他形式的更安全性行为可以大大降低HIV传播的风险——并且因为这些行为受到公共卫生信息和艾滋病防范策略的鼓励,这些策略不应该被破坏——使用安全套或者其他形式更为安全的性行为(包括非插入式性行为和口交)的做法应被视为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指控的辩护理由。


有效的HIV治疗或低病毒载量应被视为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艾滋病指控的辩护理由。

关于证据要素的评估
NO.5

与任何犯罪一样,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所有要素都应证明符合所要求的刑法标准。


根据所需的刑法标准,仅HIV系统发生证据不足以确定某人确实使另一个人感染了HIV。


HIV系统发生证据可以最终确定一个人没有感染另一个人,但需要有专家管理来确保结果准确和解释得当。


根据所需的刑法标准,CD4计数、病毒载量和最近感染测试算法(RITA)证据不能单独确定HIV感染发生在一定时间内,也不能得出关于HIV感染个体来源的明确结论。

对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定罪后的处罚确定


NO.6

对于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的任何处罚应与精神状态、行为的本质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造成的实际伤害按比例相称,并适当考虑减轻和加重的因素。


为确定处罚而对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的危害的评估应基于与HIV感染相关的科学和医学证据,包括HIV治疗的益处。


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的处罚应与刑法规定的危害处罚相似。


如有任何定罪,性犯罪者身份不应因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而自动适用于定罪。但如果有超出HIV情况及与其他性犯罪案件中类似可比行为时,性犯罪者身份可在证据确凿下定罪。


对于被认定犯有未披露、暴露或传播HIV罪的个人,应考虑监禁的一些替代措施,包括罚款、赔偿、社区服务和缓刑。

关于检察指南
NO.7

各国应制定并实施检察指南和警察指南,以澄清、限制和协调刑法对HIV的任何适用。


制定此类指南应确保HIV专家、HIV携带者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参与。这些指南的内容应反映本文件中强调的科学、医学和法律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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