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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批复松绑起降场地,航空飞行营地、91部通航公司热度持续上升

2017-09-12 航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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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民航局发布明传电报《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以及CCAR-91部主运行基地有关问题的批复》(局发明电[2017]2608号),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请示文件(华东局发明电〔2017〕1943号)中的“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和“CCAR-91部主运行基地”三个问题进行了批复:




 一、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问题


(一)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取得 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空中游览》(AC-91-FS-2016-33)中所称“野外起降场地”不属于“民用机场”,不适于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二)关于“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满足《民用直升机场飞行 场地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要求”,野外起降场地只要满足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即可,无需一定满足特定技术 标准。


(三)关于“如果不需要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由哪个业务部门来审核把关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应由负责空中游览飞行业务运行合格审定的部门对照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进行把控

二、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中的基地机场(飞行场地)问题


关于“是否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基地机场(起降场 地)明确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A 类或 B 类通用机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第八条所称“基地机场”应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及 A 类或 B 类通用机场“起降场地” 指满足相应航空器运行要求的非机场性质的运行场地,不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三、关于CCAR-91部运行合格证中主运行基地


关于“91.709 条(a)款(2)项中所称主运行基地是否应当满足相应的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要求,哪个部门来认可”,CCAR-91部第 709 条中的“主运营基地”是指取得各类使用许可证且满足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民用机场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起降场地,其技术符合性由飞行标准部门认定。




以下为原文:




该文件中所提到的《空中游览》(AC-91-FS-2016-33),即民航局飞标司去年8月17日发布的咨询通告,该文件适用于按照CCAR-91 部及 CCAR-135 部实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实施的商业类空中游览,相关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所实施的空中游览(空中游览: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该咨询通告中所对于野外场地起降的规定为:


今天的这份局发明电[2017]2608号批复文件,明确了“野外起降场地”不属于“民用机场”,不适于纳入民用机场管理,而且只需满足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即可,无需一定满足特定技术标准。这一条,让大家都松了一口气。


此外,批复文件这次还明确了“起降场地” 是指满足相应航空器运行要求非机场性质的运行场地,不纳入民用机场管理。按照通航圈对批复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理解,也就是说,一个非机场的场地,如果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那么这个场地就可以用作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起降场地,也可以用作申请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主运行基地。看来以后搞一家通航91部通航公司越来越容易了~


有了这个文件,没有通用机场或者条件还建不起通用机场的地方,你可以先搞一个起降场地,然后搞91部通航公司、搞通航作业的也不必一定要找通用机场了,你就找这样一个起降场地(完全可以自建)。


中国低空空域管得这么严,通用机场审批既然已经简化但仍然很严,且投资大、审批时间长,搞起来门槛有点高,即使搞起来了由于协调空域问题运营成本也不会低。通过努力,政策开了口子,那就是体育总局推行的航空飞行营地,这一点,中体飞行一直领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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