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10条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提高养老机构 运营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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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高疫情防控期间运营补贴标准、水电气减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延期使用等10项具体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
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
通知明确,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做好已有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在缓缴执行期内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适当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通知还明确,适当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民〔2018〕324号)、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行且实行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其疫情防控期间的运营补贴标准,在现行政策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上调时间为三个月,上调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减轻养老服务机构房租负担。对在本市需要缴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免收6个月租金。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
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行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且已经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按照2月、3月、4月三个月的实际发生费用(不含根据国家及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已经减免的费用)的30%给予补贴,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缴费凭据审核后,6月底前发放到位。市属机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机构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提高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标准
根据通知,合肥还将提高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标准。统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本年度对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贴标准,由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的标准上调至60%。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延期使用。对受疫情影响基本暂停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疫情期间服务对象享受的每月价值600元的服务可延期使用至今年底。
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据实评估。对受到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在实施2019年度第三方评估时充分考虑疫情因素。
延长养老机构备案时限。对已经完成登记或者许可证到期,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可延长备案时限,延长时间为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
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将规范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发挥各类慈善捐赠平台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力量向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物资捐赠、资金支持等活动。
来源 | 合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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