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护工”虐待养老院老人,被刑拘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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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爷是一名年过90岁生活无法自理的高龄老人。从2016年10月就开始住在北京一家养老院。
2018年10月17日,赵大爷的大女儿春霞去养老院看望他的时候,告诉春霞说“胸口疼”,春霞立刻联系养老院,养老院称赵大爷当天跟人有吵架,没什么事。当时春霞没看到明显外伤,并没有在意。
次日春霞再次看望父亲的时候,发现赵大爷左侧面颊有一片淤青,左眼眶和左眼角也有伤。赵大爷还是说胸口疼。
10月19日上午,春霞带赵大爷到北京某医院看病,诊断结果显示胸口三处有6根肋骨骨折,面部多处淤青,脑部有血肿,春霞立刻报警。
10月20日,养老院院长陪同养老院护工田壮到公安局自首。
经查,在2017年7月至同年10月17日的看护期间,田壮数次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及用力捶打被害人胸部、肋部,造成被害人头面部及胸部、肋部受伤。
经北京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鉴定为轻伤一级;右侧第5、6、8肋、左侧第2、6、10肋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胸骨体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
在庭审过程中,田壮谎称赵大爷脸部的伤是洗澡时磕到的,在追问下其才承认在洗澡的时候打了一巴掌。
养老院监控视频显示,田壮在明知有监控的情况下,仍数次对被害人有殴打及用力推倒、拉拽的行为。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
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
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被告人田德军作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对被看护的被害人多次进行殴打,并致多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德军拒不供认有证据证明致被害人胸、肋部损伤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予以认定。
被告人田德军虐待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主观恶性较深,且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被告人田壮的虐待行为造成赵某身体多处轻伤的后果,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田壮在雇佣活动中故意致人轻伤,依法应与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养老院作为雇佣单位,依法应对被告人田壮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赵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田壮追偿。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壮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田壮赔偿被害人79839元。养老院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养老院对院中老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对老人进行虐待,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最严重可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来源:小智说法、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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