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界富阳第一人 法学家教育家大法官——洪文澜先生(一)
中国司法界富阳第一人
法学家教育家大法官——洪文澜先生
叶青青/文
(一)清朝晚期法律界的新生
晚清立宪维新,寻求司法改革, 各种司法机构开始设立,法律人才急需,政府一方面鼓励学生出洋游学,而出现有法科留学生,如郁华;另一方面开设法政学堂,培养法律人才,使旧官绅学习新法,而成法政学堂法科生,如洪文澜、林彬、汪绍功等。一时,社会争相学习法律, 法律人因此形成一股社会的新动力。
法律人学有专精,分布在大理院、最高法院以及其它司法机关,从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职业,检视时代变化下,不同岗位的法律人在过去的杰出表现,看法律人力量的崛起,以及法律人对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这其中尤其以浙江法律人更是头角峥嵘,郁华、洪文澜、林彬、汪绍功(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李宝濂(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李宝森(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等等,可为浙江法律人崛起的典型代表。
笔者带你了解在我国司法界富阳籍担任过职位最高的第一人(到现在为止富阳还没有超过他职位的人)民国政府司法院大法官洪文澜先生的法学家之路。
(二)场口出了个法学家
洪文澜(1891~1971),谱名世功,字赋林,东梓乡(今场口镇)洪家塘人。近代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洪文澜先生早年考察日本律法,归国后,终其余生都缘法而行,在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一代法学大家。曾先后担任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司法院首席参事、最高法院推事、最高法院刑庭庭长、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大法官等要职,同时兼任朝阳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官训练所教授、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教授等职。
洪文澜自幼勤学,成绩优异,富阳县立第一高等小学校第一期毕业生,名列榜首。
富阳区档案馆藏《富阳县立第一高等小学校同学录》
宣统二年(1910)年仅十九岁的洪文澜由廪膳生考入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
光绪三十一年(1905),直隶总督袁世凯以造就“已任人才,佐理地方政治”为旨,筹议设立法政学堂,开创了法政学堂设立的先河。浙江官立法政学堂在浙江巡抚增韫主持新政之下,进行筹设,以候补道许邓起枢任官立法政学堂监督,同时聘许养颐,阮性存为教习。浙江官立法政学堂.设本科.须中学毕业方能投考.先读预科一年,再读本科三年,毕业后,奖举人出身.又增添法律别科.有科第功名者人之.不须先读预科一年,三年毕业.奖副贡.另有法政讲习科,入学资格从宽,一年半毕业. 校址初设小米巷,继迁至马坡巷. 民国元年,浙江官立法政学堂改名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
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洪文澜通过高等法官考试获得甲等第三名,由司法总长章宗祥呈,奉大总统袁世凯任命为江西九江地方法院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
他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能够知行合一,不畏强权,公正司法。受到时任大总统袁世凯的赞许。民国五年二月(1916年)袁世凯大总统授予“獬豸金章”。 獬豸又称獬廌、解豸(xiè zhì),又称任法兽,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
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光明天下”的象征。
铜鎏金上古神兽 - 獬豸金章(网络图片)
民国七年(1918)调任京师高等审判庭推事。
民国八年(1919)奉大总统令,给予五等嘉禾章勋章。
民国十年(1921)擢升入大理院推事。
民国十七年(1928)六月辞职,十二月奉简任最高法院推事。兼任法官考试襄校委员。
民国二十二年(1933)兼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委员长居正)。
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月奉简任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十一月派赴日本考察司法。二十四年一月回国,辞去司长职务,任最高法院推事。
民国二十五年(1936)二月奉简任最高法院刑庭庭长,兼任高等考试典试委员。
民国三十三年起兼任司法院首席参事。
民国三十五年(1946)一月一日获得民国政府主席蒋中正颁发的《勋章证书》。
民国三十七年(1948)民国政府主席蒋中正提任为司法院大法官。
民国十八年起兼任朝阳大学、国立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教授,主讲《民事诉讼法》、《民法债编》等课程。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政府西迁重庆,任最高法院民庭庭长,兼司法院首席参事。
民国十三年三月(1924年)主持修订《富阳洪氏谱》写有《修订洪氏谱自序》。
民国三十七年七月,民国政府蒋介石选任洪文澜为司法院大法官,兼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
1949年2月起历任上海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兼法律系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三)石志泉、洪文澜东渡日本考察司法
民国时期,国人对于西方国家民事调解制度的设立和施行情况是相当关注的。1934年,司法院副院长覃振赴欧美国家考察,司法行政部前次长石志泉、前司长洪文澜赴日本考察,以求“他山之石”。 石志泉、洪文澜的《考察日本司法报告》第五章,调停制度, 刊登在《法律评论》第633-642期,1935年12月29日-1936年3月1日。
随者国人对西方囯家民事诣解制度了解的深入,《民事调解法》应运而生了。在民国政府《民事调解法》制定前,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已初具成效,从清末修律开始,经过民国初期对法律的完善,中国的法律已日趋西化,包括民事调解,也一改传统的非制度化的纯粹实践经验的总结,而渐由法律明文规定, 呈现制度化趋势,虽然此时的制度远无完善可言。民国初期,北京政府与广州军政府并立,法律适用虽然在总体上保持着统一,但在民事诉讼法的施行上却并不一致,北京政府编订了《民事诉讼法草案》,后改称为《民事诉讼条例》,适用于其所辖的各省,而广州军政府制定颁布了《民事诉讼律》,适用于西南各省,其中均有对民事调解的规定。虽然两部法律并行,但关于民事调解,相关无儿,因为两者均脱胎于清政府于191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律草案》;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律》完全继承了《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对民事调解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条例》却稍加了修改与完善。但正如上文提到,此时的民事调解制度, 刚刚崭露头角于制定法,远远没有完善。
《民事调解法》的提议人胡汉民在提案中说道“我国夙重礼让,以涉讼公庭为耻,牙角细故,辄就乡里耆老,评其曲直,片言解纷,流为美谈”言辞之间流露的均是对传统社会中调解的赞誉和向往,传统社会中调解的存在在讲传统、重因袭的中国人心中提高了建立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近代的法律现代化就是不断引进西方现代法律理念与制度的过程,具休到民事调解领域也是如此,西方诸国的调解制度设置,深深地刺激了苦于中国“遗风渐息,稍稍好讼”“的国人,也为民国建立和完善调解制度提供了更为有说服力的榜样;再有,现存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亟需新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的现状, 石志泉、洪文澜的《考察日本司法报告》更是导致《民事调解法》迅速制定完成的直接因素。
石志泉(1885-1960年)字友渔,号友儒,湖北孝感人。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科毕业。同期加入中国同盟会。辛亥革命爆发后,回国投身革命活动,任湖北军政府司法司科长。旋赴日本继续学习。1914年毕业,获法学士学位。回国后,历任司法部编纂,奉天高等审判厅推事、庭长。翌年调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曾任司法部民事司司长,兼署司法部次长。历任朝阳大学法学院院长,国立北京法政大学、国立北平大学教授、系主任、教务长院长及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长。1949年去台湾。“司法院”副院长职、“总统府”资政,司法官训练所所长”。
洪文澜先生后代洪琪斌先生提供
(四)洪文澜担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务员惩戒制度,通过这一制度规范公务员行为,对失职公务员予以惩戒.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运作,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在这一时期司法制度建设上的努力与成效。
南京国民政府在 1928年10月修正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的职权。1931年6月公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将惩戒机关分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隶属于司法院。依据此规定,1932 年 4 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成立,主要掌管全国荐任以上公务员及中央政府各机构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置委员长1人,特任,由司法院副院长兼任。居正任第一任委员长,此后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的分别是覃振(1933年1月7日任)、王用宾(1937年8月9日任)1934年5月20日。
1932年 1 月 11 日,国民政府特任司法院副院长居正兼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4 月 6 日和 6 月 16 日,先后任命黄镇磐、洪文澜等 17 人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据《大公报》载:“三十一日(1932 年 5 月)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开首次会到洪文澜、茅祖权等六人、居正主席,决议起草通电全国各省市、报告开始办公,并决定各委于一日(1932 年 6 月)正式就职。”
黄镇磐——孙中山法律顾问
黄镇磐(1873-1942年),字石安,原籍邢台威县。他在武昌参加科举考试,为备取秀才。入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联合各革命团体成立了同盟会,黄镇磐成为同盟会早期成员。回国后,积极地投身民主革命,成为孙中山倚重的法律顾问。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成立后,黄镇磐任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为孙中山法律顾问之一。1921年,孙中山就职广东革命政府大总统,任命黄镇磐为广东省高等检察厅厅长。黄在广东整顿司法,扫除积弊,成绩卓著,深受孙中山倚重。后返回上海做律师,并与徐谦、沈钧儒等合办上海法学院,任副院长。在中国近代史上,黄镇磐是位传奇式的、颇有影响的杰出人物。
(五)李大钊、郁华、郁达夫、洪文澜——执教朝阳大学
北京朝阳大学毕业同学录校长江庸校董有王宠惠易培基李煜瀛汪有龄洪文澜等内有前教职员,李大钊和郁达夫巨幅合影毕业生全部图像题词
“中国法学和司法界,朝阳大学出身的人才是第一流,亦可以说是主流。法学教育史上,朝阳大学应居第一位。”这个当年被公认为“中国最优法校”的朝阳大学坐落于北京城海运仓胡同3号,自1912年创校,到1949年合并,共培养了毕业生近7000人,法科学生占70%。
1910年,在日本学成回国后任职于修律馆而醉心法治的汪有龄、江庸、黄群、汪乐园等人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同仁,于1910年11月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学会——北京法学会,公推沈家本为会长。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奠基人,汪有龄、江庸均出自他的门下。1912年,鉴于清政府已灭亡,在汪有龄的提倡下,北京法学会开始筹办朝阳大学,以实现“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家媲美”的目标。原计划邀沈家本任校长,沈因身体原因,无法就任,遂公推汪有龄当校长。
作为中国最早的法科高等学校,朝阳大学与中华民国同岁。1912年,由法学界著名人士汪有龄、江翊云、黄群、蹇念益等先生创办。学校的办学元老大多曾留学日本。这一点从朝阳大学的校长及校董履历中可见一些端倪。比如首任校长汪有龄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第二任校长江庸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制经济科,创办人之一黄群同样是日本早稻田大学法科毕业。命名为朝阳大学,象征着早晨的太阳光芒万丈、向民主法治迈进的寓意。她是一所以法律、政治、经济等系为主的著名的法科大学。
创建伊始,即秉承“浚哲文明”校训,弘扬“理实并重”学风,汇聚才智,俊杰辈出,执民国法学教育之牛耳,尤其是司法官考试成绩无出其右,成就“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北朝阳,南东吴”的佳话。“北朝阳”系指北京朝阳大学。(1949年开国大典举行之时,朝阳大学已由政府决定改为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2月13日,中央决定将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其中,原中国政法大学的第二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修科,第三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可以说,朝阳大学是如今的人大法学院的前身)。“南东吴” 系指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自1912-1949年,朝阳大学弦歌不断,法脉维系,为传播近代法律文化、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堪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摇篮。李大钊、马寅初、郁达夫先后担任教授。郁华以大理院推事兼教《刑事判例》,洪文澜以最高法院推事兼教《民事诉讼法》。
在1942年和1943年间朝阳大学的一份改革计划-《朝阳学院司法组推进理实并重制注意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朝阳大学特邀夏敬民、洪文澜、倪征燠、章任堪、赵琛、杨兆龙、赵之远、查良鉴等国内资深法律实务专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研究如何推行理实并重制,以矫正“我国过去的法律教育,每偏重理论的研究,忽视于实务的训练”的弊端,提出了法院实习、案例分析、问题讨论和法律援助等具体实施措施,力图加强实践教学方法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比重。这些任教的法学教育家,均为中国近代各个法学学科的创始人。他们不仅治学从严,为人亦是堪称师表。先生之风,高山水长,高山仰止。
朝阳大学在保持大陆法系法律教育传统的同时,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注重法律实务训练的教学方法。1942年,朝阳大学成立了“司法组”,大力推行英美德法的“问题讨论”(Seminar)、郎特尔(Langdell)的“例案研究法”(Case Book System)、“法院的实习”以及英美法学院中的“法律救助社”(Legal Aid Society)等实务训练。朝阳大学培养出的学子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实务能力都是更上一层楼。
(待续)
撰文|叶青青
编辑|盛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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