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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2016-11-28 刘文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裁判要旨]

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案号]

(2011)民民再初字第1号

[案情]

杨某在西藏拉萨工作,其父杨甲在甘肃退休,已丧偶多年,因患高血压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叶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4月与杨甲同居生活,在生活等方面照顾杨甲。2005年8月13日,杨甲因病去世,杨某夫妇回武威老家办理丧事。同年10月11日,杨某与其叔父杨乙签订协议书,将杨甲和叶某共同居住的楼房以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乙,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办到杨乙名下。因叶某拒绝搬迁,杨乙起诉法院。

[审判]

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诉争楼房系叶某与杨甲在同居期间双方出资购买的共有财产,杨甲病故后,杨某未和叶某协商就擅自处置叶某与杨甲的财产,并将叶某居住的楼房出售给杨乙,损害了叶某的利益,故杨甲与杨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决杨甲与杨乙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杨某返还杨乙房款300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5月15日,杨某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12月17日,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2009年5月22日,该院以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作出裁定,撤销其再审裁定。杨某不服该裁定,于同年11月1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3月22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两份民事裁定,指定民勤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

再审法院查明,诉争楼房并非叶某与杨甲共同生活期间购买。而是杨甲于1994年缴纳部分房款在单位分得,后调换至现址。2001年9月26日,杨甲在向单位交款后,享有该楼房100%产权,并取得房产证。 

再审法院认为,叶某与杨甲虽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诉争楼房是杨甲与叶某同居前在单位分得,后调换至现址,系杨甲与叶某同居前个人出资购置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叶某以该楼房属于自己和杨某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抗辩,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共有财产。叶某未能提供诉争楼房是她与杨某共同投资购置的充分证据,该楼房不能认定为叶某与杨某的共有财产。

但叶某虽然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而在杨甲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故杨甲病逝后,杨某虽然对其父亲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但不能侵害叶某的合法权益。而杨乙与杨某系叔侄关系,明知叶某对杨甲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分割其主要遗产即诉争楼房,却未和叶某协商就擅自处置该房产,其房产交易行为损害了叶某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杨某与杨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据此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审民事判决。

[评析]

民勤县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积极协商解决房产问题。一件数次再审的案子,虽然同样是维持原审判决,竟然息诉罢访,当事人信服的是维持原判的解释说理。

同样是维持原审判决,原来当事人不断申诉,而今只是因为认定诉争楼房并非叶某与杨某的共有财产。但叶某虽然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在杨甲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因此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了。可见,当事人关注的并非只有判决结果,也关注判决的解释说理。

而今许多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持有异议,申诉上访缠诉的日惭增多。但是审查的结果,真正裁判不公的案件并不多,申诉上访缠诉多是因为裁判文书说理不够。这样,虽然实体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因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存在问题,并没有让当事人感到公正。可见,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们的裁判文书要有针对性的透彻的说理。只有这样,判决书才能不仅判得公正,也让当事人感到公正,服判息诉,做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上往往谴责我们的判决书事实不清,蛮不讲理。这除了个别的偏见,也是客观的存在。而绝大部分,并不是因为法官没有掌握事实与道理,而是因为没有正确充分的展示出事实与道理。正如俗话说,草爷的文章草爷自己认得。我们的一些法官却并不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而恰恰相反,是当局者清,旁观者迷,影响到法律文书的权威,必须加以扭转。           

随着法学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法律文书也格式化。这既是进步,也是约束。格式化有格式化的好处。但我们法官不能完全被格式化所约束,把制作判决书当成填充空白。而应该充分发 挥主观能动性,真正“完全”填充空白,让判决书有理有节有据,让人信服。

我国古代就有许多判决书既是法学的精品,也是文学的精品,是法学、文学的最佳结合,是法学、文学的双重辉煌。作为龙的传人,我们应该古为今用,继承发扬民族优良传统,写出优秀、高质量、群众欢迎的法律文书来。真正做到说理充分,旁征博引,通俗易懂。

判决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我们现在则普遍存在判决书不讲理的问题,尤其是缺乏有针对性的讲理说法,没有摆事实,讲道理,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争议的理由和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分析论证。刑事案件就要详细、具体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罪的为什么构成犯罪,无罪的为什么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是此罪而不是罪。民事案件中,就要详细、具体分析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能否支持,有理有据的确立各方当事人对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特别要对症下药,加强说理。判决书阐述理由要有针对性,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官所面对的案件自然也是五花八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性及特有的表现形式,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其具体情节和争议焦点也各不相同。因此,要针对每起案件的具体特点和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阐述理由,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而不能千篇一律,无的放矢,讲空话,讲套话。或说于法无据,不能支持,或说民愤极大,应予惩处,官样文章,千篇一律。判决的理由只有针对性强,才能令人信服,提高司法公信力。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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