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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赏析】水灾救女结为夫妻 原聘婚姻如何处理——明朝《型世言》所载一案的现代司法元素

2017-01-11 刘文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朱安国的已聘未婚妻郑氏和岳母被洪水冲来,朱安国只顾发财,视而不救。后朱安国的岳母被水淹死,郑氏被朱玉救起。朱玉和郑氏二人结为夫妻。婚宴上朱安国认出朱玉的妻子郑氏,就是自己聘定的未婚妻,郑氏也认出朱安国就是在洪水中夺取自己财物的那个人。两场官司随之打到县衙。结果,县令维持了朱玉与郑氏捡拾的婚姻,废除了朱安国与郑氏的正式婚聘。明朝陆人龙所著《型世言》,冯梦龙《三刻拍案惊奇》均记载了这一案件。

《型世言》

陆人龙,字君翼,浙江钱塘(今杭州市)人,明朝崇祯时著名的明清小说撰写者、评点者、刊刻者。其兄陆云龙(1587~1644),即翠阁主人。陆人龙兄弟编撰的作品主要有《型世言》、《魏忠贤小说斥奸书》、《辽海丹忠录》。《型世言》,全称《峥霄馆评定通俗演义型世言》,陆人龙著,陆云龙评点。《型世言》是一部明代崇祯年间刊行的话本小说集。《三刻拍案惊奇》多来源于此书。

朱玉水中捡妻案原载于《型世言》第二十五回《凶徒失妻失财善士得妇得货》。《三刻拍案惊奇》第二十四回《缘投波浪里恩向小窗亲》就是据此撰写的。峥霄馆刊本《皇明十六家小品》附《型世言》前言,有征稿启事“刊《型世言》二集,征天下异闻。”相比“三言两拍”,《型世言》注重史实、说教,艺术性不可同日而语。据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郑恩玉教授考证,《型世言》第二十五回的故事背景设定非常具有现实性,空间是浙江沿海的海宁地区,时间是发生水灾的崇祯元年七月。

大水取财

崇祯元年(公元1628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一场洪水,害得许多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但也有人趁火打劫,得人得财。就在海宁县北,20多岁的朱安国,就带着小厮、立在船上、打捞东西。天色已晚,却漂来两个箱子,都用绳子捆着。箱子上面骑着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子,一位老妇人和着身子扑在箱子上,大声呼喊救命。

看到此情此景,朱安国心想,这两个女人奋不顾身,冒着生命危险,守护这个箱子,由此可以判断,箱子里面一定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朱安国看看四周,没有发现其他人,心中就产生出一个恶念,并且,想到做到,接连两篙打出去,受到打击的那个老妇人,早已不知去向了。朱安国立即扯来箱子,死死守住。

就在这个时候,那个小女子半沉半浮在水面上,苦苦求告朱安国,央求他救救自己的性命,并许诺救命之后,情愿给他箱子作为报答,自己也甘愿作他的使唤丫头。但是,即便是这个姑娘说得再好,朱安国也不能相信,因为自己刚刚害了她的母亲,朱安国多了个心眼,担心将这个女子救上来之后,她会反悔,不但向自己讨要财物,还可能会算她母亲的人命帐。因此,一不做二不休,又狠心的打出一篙,那女子就汩汩渌渌的远去了。

之后,朱安国和小厮费力的把那个箱子帮扛上来。而那女子落水后,一连几滚,喝了五六口水,生命危在旦夕。好在天无绝人之路,那个女子正好遇着一张梳桌,急忙扯住梳桌的一只脚,扑住身子,落到一家的门口。

水中得妻

这正是朱安国的族叔朱玉家,朱玉比朱安国小2岁,朱玉看到人在水中拼命挣扎,立即进行挽救,带人连桌扯起那女子。双方搭话,朱玉才知道那个女子姓郑,住在袁花镇。

朱玉从水中捞得一个女子的消息,就像长了翅膀,立即传遍左邻右舍。亲朋邻居们得知这一情况,喜出望外,一窝蜂的去朱玉家看热闹,看到朱玉和郑氏郎才女貌,都说是天赐良缘,纷纷撺掇他俩成亲。对此,朱玉婉言谢绝,说郑氏已经聘定人家,自己不能乘人之危。亲朋好友们不以为然,说如今水灾严重,性命难保,即便是聘定了人家,也无关紧要,反正,郑氏的性命也是朱玉救下的。还是朱玉的娘舅为他们作主,杀猪宰羊,打点让朱玉与郑氏结婚成亲。

成亲的那一天,朱安国作为邻居也去赴宴,一问新娘郑氏是水漂来的袁花镇郑家女子,朱安国想到,自己也曾经定亲在袁花镇郑家,就怀疑朱玉捡拾的是自己的未婚妻。赶回家中仔细一看,发现从水中打捞的箱子里,那几锭银子与花绸,正是当初自己给郑家下的聘礼。朱安国还不放心,又找到当初给自己作介绍的媒人,介绍人充分肯定,郑氏正是朱安国原来聘定的未婚妻。 

证据确凿,朱安国找到朱玉,说他作为阿叔,夺取侄儿的妻子,违背人伦道德。这时候,郑氏也认出来,朱安国正是当初将自己和母亲打翻落水的人。郑氏义愤填膺,将见利忘义的朱安国骂了个狗血喷头。

双双诉讼

朱安国受到郑氏的一顿臭骂,垂头丧气的离开朱玉家,真正是乘兴而来,扫兴而归。朱安国思谋一夜,虽然自己做了谋财害命的亏心事,还是于心不甘。反复埏,想到郑氏要告他谋财害命,没有任何证据。而他告朱玉霸占妻子,却有媒人作证,便先下手为强,到官府状告朱玉乱伦奸占侄儿的妻子。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朱玉经人指点,也针锋相对,到官府状告朱安国谋财害命,诬告陷害。县令接到报案,立即派出衙役进行调查,经过查证,确认郑氏正是朱安国的原聘妻子,被朱玉从洪水中抢救出来,结为夫妻。但是,郑氏虽然承认朱安国是原来聘定自己的未婚夫,但是,提出朱安国是杀害自己母亲的仇人,誓死不愿意嫁给朱安国。

经过官府当堂质证,郑氏说出了两个箱子的特征以及箱内物品清单。朱安国却前言不搭后语,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官府核实,朱安国家中的箱子都没有浸水,而涉案的箱子中的布匹衣服都有水渍。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两个箱子以及箱子里面的物品的确属于郑家所有。因此,县令以朱安国谋财害命对其大刑伺候。

毕竟是乡里邻居,左邻右舍,包括和朱安国打官司的朱玉,都纷纷跪在地上,向官府求情,请求对于县官大人对于朱安国手下留情,给予宽大处理。乡亲们异口同声的说,如果把水中捞物当作抢劫财物的案件处理,这一场水灾中,就会有许多违法犯罪案件,如果说对此一一追究,就会导致混乱。况且,郑氏说朱安国害死了她的母亲,也是口说无凭,没有任何证据。

看到这一情景,朱安国也顺水推舟,见缝插针,叩头如捣蒜,说自己根本没有在水中看见过任何老妇人,就没有推搡过郑氏,是郑家的箱子撞了他的船后,郑氏滚下水去的。自己的未婚妻已经和叔叔朱玉成亲,对此,自己现在完全认可,心甘情愿让郑氏做朱玉的妻子,不再请求娶郑氏做妻子。

官府判决

县令听到朱安国自告奋勇放弃郑氏,如此一来,官司也就不了了之了,因此,如获至宝。但是,又担心朱安国离开公堂、回到家中产生后悔,和朱玉找事,甚至于谋害朱玉。因此,要当堂朱安国出具保证文书。

这时候的朱安国就好像热锅上的蚂蚁,走投无路,只要官府不追究自己谋财害命的责任,别的什么也都好说。没有在水中看见过任何老妇人听到县官大人要自己书写保证书,知道事情有了转机,立即工工整整,认认真真的写了保证书,保证绝对不和朱玉以及郑找事。并且,把脑袋叩得山响,一门心思的请求县官大人手下留情,饶恕自己。

县令看到水到渠成,木已成舟,才提笔作出判决:

朱安国乘着发生水灾的危难之机,谋取钱财,只知道贪图财物,而不知道救人性命,恶有恶报,导致自己已经聘定的妻子落入朱玉手中!这也是天意使然,惩罚见利忘义的朱安国,夺去了他的配偶。

朱玉在发生水灾的危难时刻,奋勇当先,救人性命,竟然打捞出一个女子——郑氏。郑氏感激朱玉的救命之恩,而心甘情愿嫁给他做妻子,知恩图报,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朱安国拾取的箱子,的确是属于郑家的,应该物归原主,归还给郑氏。朱安国所聘的未婚妻郑氏,应该尊重郑氏自己的心愿,郑氏心甘情愿嫁给救命恩人朱玉,二人已经举行婚礼,两厢情愿,应该予以确认。

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水灾,出于意外,法律也不能完全干涉,因此,官府从宽处理,对于朱安国予以原谅。同时,也立此存照,作为借鉴,以便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启迪思考

细究这发生在数百年前的案件,却蕴含着一些现代司法理念。即疑罪从无,不可抗力,具结保证,情势变更。

朱安国、朱玉、郑氏的行为均与洪水有关,涉及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民法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刑法上,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把握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地震、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和生活不能进行正常,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朱安国夺取他人财产,朱玉收留已聘之女并结为夫妻,在当时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为缘于洪水这一不可抗力而免于追究。

朱安国出具结状,承诺保证不伤害朱玉,县令立案通申三院。具结保证,也是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属于非财产性的制裁方式,有点类似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限令民事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形式作出反省检查,保证不从事某种违法活动的一种处罚方法,只是比起责令具结悔过,更具有预防为主的味道。可见,明朝的县官断案也不是就案断案,而是注重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该案最值得称道则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设有情事变更原则,虽然最终《合同法》对此没有保留,但该法并未明文禁止该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古代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纸婚约定终身,但一场洪水,朱安国与所聘未婚妻郑氏反目成仇,让仇人结成眷属的确强差人意见,而朱玉则洪水中抢救郑氏,两厢情愿,县令服从民意,情事变更,令人拍案叫绝,回味无穷。(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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