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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6年审查警察无证逮捕案

2017-01-12 刘文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众所周知,警察逮捕证人犯要持有逮捕证,但办理逮捕证,也需要时间,在紧急情况下,要是再去办理逮捕证,就可能贻误时机,甚至于放脱犯罪分子。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具有合理根据,也应该允许警察无证逮捕。1956年,美国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件。

无证逮捕

1956年9月3日,一位线人向联邦麻醉剂特工提供信息,说杰拉帕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向几个瘾君子贩卖麻醉剂。四天后的9月7日,线人又向特工提供了更加详细的信息,说杰拉帕已经于9月5日坐火车去了芝加哥,他将仍然坐火车回到丹佛,还准备带回3盎司的海洛因。线人并向特工并说明了杰拉帕的相貌特征、衣着等,说杰拉帕习惯性的走得很快,会携带一个棕褐色的拉链包。

这位线人与特工长期合作,经常向特工提供案件信息,特工已经根据他提供的信息顺利侦破了一些案件。因此,特工对线人非常信任,按照他提供的信息到丹佛统一火车站守株待兔。从9月8日等到9月9日,一个走得很快、携带一个棕褐色的拉链包的人终于出现在火车站,相貌特征、衣着也与线人提供杰拉帕的信息完全相符。特工断定这个人就是线人所说的毒贩杰拉帕。因为事先并不知道能不能找到杰拉帕,特工也并没有预先办理逮捕证。只能灵活机动,对杰拉帕进行了搜查,从他插左手的雨衣口袋里,搜出了两个装有865克海洛因的信封,从其棕褐色的拉链包里搜出一个皮下注射器具。人赃俱获,案件被顺理成章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故意藏匿和运输麻醉剂类毒品对杰拉帕定罪。

违反宪法

杰拉帕对自己贩卖海洛因没有异议,但却鸡蛋里找骨头茬子,在地区法院审判时,就提出特工无证逮捕自己,违反了宪法规定,属于非法逮捕,并且继续搜查,因此取得的证据海洛因和一个注射器,违反宪法规定,没有证据效力,自然不能以此为自己定罪。

地区法院经过聆讯,认为特工无证逮捕杰拉帕具有合理根据,在合法逮捕后进行搜查与扣押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的,因此,采信特工无证逮捕、搜查取得的证据判定杰拉帕有罪。杰拉帕不服上诉,上诉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杰拉帕仍然不服,又以采用无证逮捕取得的证据判其有罪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提审。令人震惊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竟然受理了杰拉帕的申诉。这样一来,联邦最高法院需要审查的就是对于杰拉帕的逮捕、搜查和扣押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的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按照美国的判例法,扣押既包括对财产的扣押,也包括对人身的扣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拘留和逮捕。特工是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对杰拉帕进行逮捕、搜查的,在他的身上搜出了海洛因和注射器具。线人本来可以作为证人向法院证明特工无证逮捕杰拉帕具有合理的根据。但事不凑巧,线人偏偏在特工逮捕杰拉帕四天后,突然急病发作,与世长辞了。这更给特工证明自己无证逮捕具有合理根据增加了难度。

合理根据

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认为警察不能实施无证逮捕,而是说无证逮捕必须有合理的根据。杰拉帕案中,实施逮捕的是久经沙场,具有29年丰富经验的司法执行官。提供杰拉帕贩卖海洛案件信息的线人,也已经被警察特别雇佣6个月,并且为特工提供了多起案件线索,特工就凭借他提供的这些线索侦破了许多案件,足以证明其线索的可靠。特工守株待兔,终于在车站发现杰拉帕,而且经审查完全符合线人提供的信息。虽然线人已经去世了,但线人与特工长期合作,以及特工在现场发现的迹象,表明了特工断定杰拉帕贩卖海洛因具有合理的根据。为及时捉拿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实施逮捕,在此情形下,可以实施无证逮捕。正因为如此,应该认定特工无证逮捕杰拉帕具有合理的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认定特工无证逮捕杰拉帕并不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认为特工无证逮捕杰拉帕取得的证据海洛因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据此对杰拉帕定罪。

无证逮捕的合理根据,像其他合理根据一样,并不是法律人的独特感受,而是采取客观标准,采用一般的、合理人的标准。无证逮捕的合理根据,可以由警察自己的亲身感受来证明,也可以通过线人的可靠报告,或者其他信息佐证。

美国没有拘留的决定,他们的逮捕就包括我国拘留的内容,换句话说,在美国拘留、逮捕人也必须有经过司法裁判官签发的逮捕证。除非在紧急、特殊情况下,具有合理的根据,才可以实施无证逮捕,这也是侦破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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