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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管理行为的认定

2017-06-02 陈久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决吉永和等诉六合区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村级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独立法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行为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因此,不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吉永和、林朝兰系吉怀祥父母,原告刘建华系吉怀祥妻子,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为原告吉长啸、吉洁。2016年6月29日,吉怀祥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吉怀祥生前系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的乡村医生,在冶山街道四合墩社区东平小区卫生室(以下简称东平小区卫生室)工作。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冶山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并向包括吉怀祥在内的乡村医生发放工资补助,缴纳社会保险。12月20日,原告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吉怀祥与冶山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冶山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的管理行为是依政府指令行使的代管行为,并非劳动法关系上的管理与被管理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吉怀祥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各地政府先后相继出台了改革方案。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作出《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进一步确认乡村卫生一体化行业管理模式。


被告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考核与监督。该管理行为并不是基于双方上下级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是在执行政府出于对乡村医生职业水平管理和药品渠道来源控制等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2010年8月25日,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联合作出关于印发《六合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省、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将实施街(镇)村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区、街(镇)补助12%,个人缴纳8%,按劳动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告为吉怀祥在内的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也是基于国家政府要求,并非履行用人单位职责行为。2016年4月16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六合区乡村医生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实施办法》,向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发放1600元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包括吉怀祥在内的乡村医生的工资补助由被告冶山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工资补助分为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补助、药物定额补助构成。被告发放工资补助也是基于政府统一管理行为代为发放政府补助行为,并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发放劳动报酬。被告上述行为均是执行政府文件要求,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乡村医生的用人单位是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而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我国在基层村一级居民居住区设立的乡村医生,是基于国际卫生组织关于达到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的要求,以及适应我国乡村医疗水平发展现状需求而形成的乡村便民医疗服务特殊群体。作为该群体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场所——村级卫生室,根据1994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村一级卫生室普遍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吉怀祥服务的东平小区卫生室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吉怀祥与被告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吉怀祥的工作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其日常工作受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的管理、考核、指挥和监督,其基本劳动条件亦系社区卫生服务室(服务站)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实施的对乡村医生劳动活动某些方面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执行政府的指令,并非基于劳动人事管理的目的。


从目前我国关于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角度看,亦无对与吉怀祥同类的乡村医生纳入国家卫生行业统筹编制的规定。因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一体化劳动管理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诉称吉怀祥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案号:(2017)苏0116民初105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陈久荣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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