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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条案例裁判观点(下)

2017-06-20 甘国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5. 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一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1057号

 

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综合部总监,马某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未与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失职行为所致,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无过错,马某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将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参见:付鸣剑、王明辉:“未签劳动合同的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6. 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如果确系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陈克斌与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4931号;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民终字第3892号

 

生效判决认为:英利公司本应在2008年3月1日与陈克斌续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2008年10月与陈克斌解除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英利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向陈克斌支付双倍工资,因陈克斌已实际领取工资,英利公司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参见:江信红、栗宏豪:“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6期。

 

7.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丁涛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民初字第2927号

 

生效判决认为:丁涛系明星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从公司岗位职责来看,明星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明星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失职造成的,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参见:裴丹:“企业行政经理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的应否支持”,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8.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李欣与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850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1290号

 

生效判决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2月2日期间未签词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见:黄雪芹:“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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