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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打击毒品犯罪,严防“白色幽灵”

2017-06-26 于冲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10年7月5日,广西省灌阳县民族中学的初中生陈桥因吸毒死亡,年仅14岁。事发当日,陈桥从学校回到家中,陈桥的母亲在厨房做饭,据其回忆,“突然听见噗通一声,孩子从沙发上掉在地上,看到他脚手都抽筋了,我马上跑出来把他扶到沙发上。”


经过数小时抢救也没能挽救陈桥生命,灌阳县公安局民警的检验报告与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认为:陈桥因过量吸食K粉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1] 


毒品的成瘾机制包含三点:强制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连续使用存在不断加大剂量的趋势;对该药产生持续的神依赖与躯体依赖,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即脱瘾症状)。该案中涉及的毒品为K粉,学名为氯胺酮,属静脉全麻药,滥用会产生严重的症状,轻则神志不清,重则抑制中枢神经导致死亡。诸如K粉等新型毒品相对于海洛因、大麻以及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更倾向于人工化学合成,又名“实验室毒品”。


图为 不同形式的毒品


毒品本身在不断更新换代,毒品犯罪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产业化、链条化以及隐蔽化等特点。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在于探究毒品犯罪的危害本质,把握毒品犯罪的新型态势,加强打击犯罪的区际合作。


 危害本质:毒品犯罪的法益之争


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毒品犯罪的罪名存在于不同章节,主要包括非法种植型犯罪、非法经营型犯罪、非法消费型犯罪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四类对于毒品犯罪所侵害法益颇有争议。


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为身体健康。许多吸毒者因毒品导致的呼吸系统衰竭以及中枢神经紊乱而毙命。但将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简单概括为“身体健康”,存在如下问题:①因果关系存疑: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一般缺乏致使他人伤亡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与之相去甚远,例如运输毒品就很难认为侵犯了身体健康;②法益主体混乱:“身体健康”法益需有归属,但却难以得出统一的结论,在学界存在“特定人”、“不特定人”、“公众”、“人民”等不同说法;[2] ③涵盖范围有限:除去身体健康,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更多反映在对社会的危害,包括破坏正常家庭生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形成犯罪联动等。


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这种提法不无道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均规定国家对麻醉、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未经国家指定的单位与个人都不得经营。毒品犯罪显然违背国家规定,因此有观点认为“贩卖毒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与人民的身心健康” [3]。但这一说法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直接的、可视的实质法益,亦即“刑法保护该法益源于法律规定该法益需要保障”,容易陷入解释学的循环之中。


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为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由于以上两种提法都有失偏颇,就有观点认为毒品犯罪侵犯的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毒品犯罪的确对社会造成多个维度的危害,但这种提法属于“回避问题而非解决问题”,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不过是“社会”的另一说法,过于宽泛且界限模糊。


图为 吸毒导致的犯罪链条


厘清毒品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先决问题。毒品犯罪本身侵犯的客体面向是多元的,罪名涉及数个章节,争议背后是惩戒方式的博弈[4]。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事关刑法基本理论与国民法感情在毒品问题上的调和。


 禁毒现状:《会议纪要》的发展趋势


除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2008 年以及 2015 年分别三次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及《武汉会议纪要》)。三大会议纪要根据其当时全国毒品犯罪的形势,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意见并不断修改与补充:


《南宁会议纪要》,奠定打击毒品犯罪的基础。认识到我国禁毒行动严峻形势,该会议纪要提出:需要运用刑法武器,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加强专项斗争、公开宣判、法制宣传等有效方式。在具体适用方面,其对刑法条文作细致规定,包括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定性、共犯及特情引诱等问题以及其他实际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


《大连会议纪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调整。《南宁会议纪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与纰漏,例如其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按照盗窃、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罪数额参考毒品当地交易价格。因为毒品本身“无价值”,因此能否视为对公私财物的侵害存在争议。此在《大连会议纪要》中予以修改,以情节轻重定罪量刑,并增加对于抢夺毒品行为的规定。因此,后者是对前者合理且有效规定予以保留,而对存在争议、未有规定的地方作增加与补充。


《武汉会议纪要》,据犯罪趋势而作补充完善。《武汉会议纪要》在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反映更为突出。毒品犯罪的链条化、产业化以及信息化致使原有规定落后。诸如“代购蹭吸”、“网络涉毒犯罪”、“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等新兴毒品犯罪形式在前两个会议纪要中均未有明确规定。此外关于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界分、如何定义“从中牟利”、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处查获的毒品认定等争议的适用问题作进一步补充。因此,《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同样重要,二者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以应对毒品犯罪新态势、新情况、新形式。


图为 2016年“禁毒日”至今  毒品犯罪大数据


以上关于毒品犯罪的三大会议纪要,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指导思想,形成刑事政策与司法实务二维一体的规则模式,从认识到实践、抽象到具体、宏观到微观逐步完善,以解决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 走向国际:禁毒行动的区际合作


毒品犯罪与全球化的问题密不可分,毒品犯罪成为世界各地犯罪集团有意跻身的领域。在拉丁美洲,墨西哥的“海湾集团”不断向外扩展,在哥伦比亚、美国等建有基地;东欧黑手党“行动联盟”已基本控制前苏联的毒品犯罪;英美黑手党控制本国大部分非法毒品消费的市场,并在欧洲、美洲、香港、台湾地区构建全球性贩毒网络;亚洲地区“金三角”地区使用毒品人数不断攀升,走私案件日渐增多,仅泰国,吸毒人数在近五年增长迅速,大麻、摇头丸以及卡痛叶是常见的毒品。而在中国,国际贩毒集团与境内不法分子勾结,将毒潮引入并迅速蔓延。


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危害较单一国内犯罪更为严重:毒品犯罪集团利用巨额非法所得对政权机构进行渗透与侵蚀,采用贿赂、收买、威胁等手段控制政府行为,煽动所在国颠覆政权,扰乱社会秩序;以巨额非法所得为后盾,采用非法手段排挤合法经营,垄断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毒品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引发卖淫、盗窃、抢劫、暴力、凶杀等次生社会危害行为等。故此,自联合国大会1998年通过禁毒《政治宣言》以来,国际社会积极携手禁毒,但毒品的制、贩、用的总体态势仍然严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中国加入多边、双边禁毒合作机制日益完善,不断扩大禁毒合作的领域,提升国际禁毒影响力:例如,推进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的务实深入,跨国跨区域的执法合作能力得到提高;积极应对诸如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蔓延的新情况,提升在禁毒领域应对新问题的能力与水平;秉承国际禁毒“综合协调、平衡兼顾”的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禁毒合作在突出情报交流与联合办案之外,还坚持不断加强禁毒的预防教育、戒毒康复等领域;加强执法培训并对外输出设备物资援助,例如运用外部资源,联合各国缉毒部门开展情报分析、侦查技术、反洗钱等方面的培训等。


图为 公安部长郭声琨出席“大湄公河次区域禁毒合作机制边会”并发言


在中国坚持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的基础上,在禁毒方面成果斐然,如2012年“10·5”专案组查清湄公河中国货船遇袭案的案情,破获以糯康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为遏制境外毒品的渗透作出有力反击。但在全球毒品肆虐并在继续蔓延的趋势下,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仍不容乐观,加强国际合作,警惕境外毒品的“多头渗透”是打好禁毒攻坚战的重点。(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2010年7月5日,广西灌阳县的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死亡。沿着这名学生死亡的线索,记者调查了校园里孩子们面临的“白色”诱惑。

[2]  如日本刑法采用法益的三分法 , 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 、社会法益 、国家法益。一般把贩卖毒品的侵害法益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这种法益 。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21页。

[3]  赵秉志,李希慧:《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版,第122页。

  [4]有学者认为,毒品问题在中国被过度“妖魔化”,近代鸦片战争的失败导致割地赔款的沉痛代价,改革开放后对毒品问题的“严打”政策缺乏效果,是导致国民对毒品问题产生“非理性认识”的原因。参见 何荣功:《“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载《辽宁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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