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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规劝与希冀:不准离婚判词十四则案例欣赏(三)

2017-07-12 甘国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11.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234号判决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儿子梁某2,应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和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在2013年原告生意失利后,双方缺乏沟通,互不退让,导致矛盾累积,原、被告双方未能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任由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受损,这是由于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理解和包容,以及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所致。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他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一个家庭,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去维系:作为丈夫的原告,应关心、疼爱妻儿;作为妻子的被告,应多关心、照顾丈夫、并体谅其难处。夫妻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增强沟通,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12.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6379号判决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客观上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如今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所致,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难得的缘分,应倍加珍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1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782号判决认为,原告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确有影响,但并未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地步,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寄语双方当事人:古人云,三思而后行。不要在冲动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更不要用他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人生不可避免碰到各种挫折、困难,面对困境,需要的是迎难而上、积极进取的生活姿态,而绝非逃避。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1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67号判决认为,原、被告恋爱大约3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前有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一度感情较好,发生矛盾系因个性差异和家庭琐事,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包容,矛盾可以化解。双方均系年约五旬的中年人,共同经历了近三十年的人生岁月,一起品味了人生的酸甜苦辣,见证了彼此最青葱的年少时光,这些既是缘也是份,古人云“少年夫妻,老来伴”,望双方能彼此珍惜,让夕阳可以别样红。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钗头凤


作者\陆游(宋)


红酥手,黄縢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本期责编:焦冲 赵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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