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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时评】美联航为什么选择和解?——惩罚性赔偿的威慑

2017-07-27 丁 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17年4月9日,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为了让四名机组人员乘机,抽签选取四名乘客下机,其中一名乘客因不愿下飞机而被航空公司叫来的机场警察强行拖走,导致受伤。随后该名乘客委托知名的航空法律师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证据保全的申请,但案件尚未进入庭审阶段双方即达成和解。网传和解数额为1.4亿美元,由于和解协议中一般附有保密条款,故这个数据是存疑的。在此事件中,美联航公司积极寻求和解,究其原由,除了大幅震荡的股价和千夫所指的舆论之外,更重要的是来自惩罚性赔偿的威慑。若美联航执意漠视公众的声讨,不反思自身的错误,它面临的将是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惩罚性赔偿金在美国并不罕见,有的数额甚至高达几十亿美元!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经典案例


1992年2月,一老妪不小心将从麦当劳购买的咖啡打翻,整杯咖啡洒在了两腿之间,导致老人大腿内侧严重烫伤,“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的6%,轻度烫伤面积达16%。陪审团一致认为麦当劳咖啡的温度比同行业咖啡温度高出十几度,且纸杯上没有任何警示,由此可见麦当劳公司在产品安全问题上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判决麦当劳公司向原告赔偿16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和27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之后,主审法官把惩罚性损害部份的赔偿额减至48万美元,即损失的3倍。


1997年3月,一名男子因患肺癌去世,其生前吸烟成瘾。同年5月,该男子的妻子将生产万宝路香烟的厂家告上法庭,认为厂家故意隐瞒吸烟的害处,通过各种有预谋的、秘密的策划,长期故意灌输错误的观念,宣称尼古丁不会上瘾,对身体无害,以诱惑其丈夫染上烟瘾,侵犯了丈夫的生命权,故请求厂家支付1.3亿美元的赔偿金。经过长达十年的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付82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和795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被告还将按照每年9%的利率支付利息,本息共计1.45亿美元。


1999年,一名女子驾驶一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雪佛莱车,尾部被撞击致使油箱漏油,引起爆炸,车上六人被严重烧伤。法庭认定这款汽车的油箱设计不合理,太靠近后保险杠而容易发生危险。然而,通用公司为了省钱没有及时召回这款有缺陷的车,以致发生了这起惨剧。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损害性赔偿1.07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览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界定为:“是指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从定义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是对主观恶意、具备恶劣动机的侵权人所施加的负担,其目的在于惩罚被告,以威慑潜在的侵犯者。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侵权法的性质在于补偿而非惩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正如上述案例所展示的那样,补偿性损害赔偿虽然可以补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的违法成本仍然很低,于是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功能上虽有差异,但两者之间也具有一定联系。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与补偿性赔偿也有一定的关系,一般会限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比例,以此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


那么,美联航拖打乘客的暴力行径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呢?答案我们不得而知,但仍然可以通过构成要件分析来窥探一二。经过学者总结,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有三个:


首先,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只有当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说来,包括故意、恶意、或者严重疏忽、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


其次,侵权行为本身应当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可受非难性。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如故意欺诈他人而致他人遭受损害、完全漠视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等。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制裁行为人,并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体现了一种团体思维,与传统民法的个人本位存在冲突。


最后,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所致。美国《侵权法重述》第908(2)条规定,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应考虑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或希望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范围。


通过对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美联航和受伤乘客未达成和解,最终诉诸法庭,那么美联航被判处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其暴力逐客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一,美联航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在驱赶乘客的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完全漠视该乘客的权利;第二,暴力逐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在双方存在运输协议的情形下,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该事件被揭露以后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声讨,可见其行为不仅违法,也冲击了社会道德的底线;第三,美联航的行为给该乘客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因此,美联航选择和解是明智的决定,也是惩罚性赔偿具有生命力的体现。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和威慑潜在的侵权者。与此同时,该制度也有饱受诟病的地方,如给企业造成过大负担、遏制经济发展、导致滥诉、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等。实际上,很多制度都有两面性。良好的法律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美联航打人事件的发展则证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良善属性。



目前,我国已在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惩罚性赔偿数额较低,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因违约造成的惩罚性赔偿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侵权造成的惩罚性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的2倍;《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为食品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较低的数额没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在讲求依法治国、完善法律体系的今天,可以考虑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侵权法领域,并且考虑侵权人因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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