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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十一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上)

2017-08-10 甘国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阅读提示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罗马人对于这一规制原则提供了理论解释,即“诉权消耗论”或“诉权损耗论”。依据这一理论,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基于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旦己经启动,则该诉权就己经被消耗掉,因此,再度进行诉讼就不再有诉权根据。也就是说一个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权,即“一事一权”,就此而言,一事不再理最初实际上就己经具有或包含了“诉讼系属”的效力。在现在的德国己经不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对于前诉判决尚未确定的诉讼系属案件,相同当事人就相同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提起后诉时,通常以前诉己经诉讼系属,故后诉不合法予以驳回。后诉被告可针对后诉原告的请求提出诉讼系属抗辩。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通说也一般不使用一事不再理的概念。对于案件己经系属的情形,对于后诉的合法性判断依据之一为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禁止重复诉讼(不得二重诉讼)己经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往往也与确定判决既判力联系起来,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作用的结果。在日本学界,舍弃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与下列认识有关:1.一事不再理属于既判力制度的范畴,既判力概念己经吸收了一事不再理的含义,而且更加准确和细致;2.一事不再理在抽象层面己经为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指导思想或理念所吸收;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一事”难以严格界定,甚至难以成立,因此一事不再理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难以成立;4.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可以更为准确地应对诉讼系属中再次起诉所导致的诸多问题。日本现在流行的主流教材中几乎己经见不到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的踪迹。学术著作中也己经不再将一事不再理作为研究命题,仅仅在梳理既判力的既往的理论时会论及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人们的注意力在禁止重复诉讼和既判力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并进一步深化两个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上述内容引自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己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重复诉讼作为规则对象,原则上禁止重复诉讼,并明确规定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的缺失。下列判例是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涉及重复诉讼的典型判例,判决作出时间从2003年至2011年,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法理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裁判,为司法解释界定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判断标准积累了经验。

1.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3.08.1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EOS工程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山西省新绛县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此诉讼标的,EOS工程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100万美元及其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EOS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该上诉,(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EOS工程公司如果仍不服该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现EOS工程公司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对于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被告又以“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审结日期:2005.04.29)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服饰类“步云”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虽争议多年,并经多家法院的不同诉讼程序审理,但终由(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对无偿转让商标的协议有效,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将原奉化市步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服饰类的‘步云’系列商标专用权无偿转让给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所有的协议,并于判决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核准手续。至此,双方有关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已有定论。在所述再审案件一审阶段本案上诉人虽非起诉的原告,本案中其作为原告起诉虽不属于重复起诉,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仍属于商标权归属问题,显然与(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

3. 当事人多项诉讼请求虽然基于相同的事实,但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冲突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日期:2005.05.3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最初提起商标侵权诉求,开庭审理前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诉求。两项诉讼请求虽然基于相同的事实,但确实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有权增加诉讼请求,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冲突。鉴于在本案中,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因相同的法律事实引起,两者之间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诉讼经济;况且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法庭已给予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补充答辩和重新举证的机会,合并审理不损害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诉讼权利。所以,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关于法院不应当准许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4.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5.11.09)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鲲鹏公司在 2005年8月24日《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已将重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鲲鹏公司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之诉,但该案诉讼请求中的给付内容与本案鲲鹏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提起的给付之诉的内容并不相同,鲲鹏公司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涵盖本案中鲲鹏公司的诉讼请求。且鲲鹏公司在《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已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并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诉讼请求亦不相同。一审裁定认为鲲鹏公司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鲲鹏公司对西港公司和重点建设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5. 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6.05.29)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之前,澳金利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远东公司与金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并要求远东公司返还投资款1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民一房终字第 31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澳金利公司的起诉。2004年4月6日,澳金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仍然要求确认《联合开发协议》无效并由远东公司返还投资款1350万元及相应利息,除了利息数额有所增加以外,与(2003)辽民一房终字第310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请和理由均相同。利息数额因时间推移而增加,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中具备符合起诉应予受理的情形,故对澳金利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已生效判决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因此,澳金利公司如认为其有权向远东公司主张权利,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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