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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喜食品案到舌尖安全的守护

2017-08-11 于冲 卫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回顾:揭示惊人真相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厉追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食品安全提升到战略层面。同时,在制度层面上,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为基本原则,严格食品安全的防控工作,强化了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旨在为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综上,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中央通过全方位的制度规制与治理来保障公共食品安全,从而最终为人民群众保障和提升生活质量,那么现阶段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又是如何呢?


制度保障:三阶层规范体系


首先,就民事法层面而言,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新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次新修《食品安全法》的一个总体思路就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同时,在制度设计方面,新修《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当然,民事领域的立法还有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食品卫生法》等都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其次,就刑事法层面而言。第一,在食品安全罪名设置上,我国现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的主要罪名有:(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规定在《刑法》第140条。(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规定,本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规定,本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4)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的其他罪名主要有:(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3)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虚假广告罪。(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可能出现想象竞合犯,即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犯罪发生想象竞合,处罚时从一重罪处罚。(6)受贿罪等职务犯罪。


同时,在食品安全刑罚设置上,从最近几年的立法发展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从一个侧面严密了刑事法网。二是加大了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三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规定“其他严重情节”的结果加重犯,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规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件放宽;四是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的法定刑比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更重,比照具有职权、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就行政法层面而言,主要体现在有关于食品安全实施的各种条例和细则上,对相关生产者等予以严格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在此不予以赘述。


现实回应:将制度规范做实


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48件,2010年审结119件,2011年审结173件,不难看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正处在逐年增长的态势,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仍不容乐观。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食品加工生产不规范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二是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论法律规范体系设置得多么严密,执法司法机关实操难题的解决也需要一定时间,为此,2015年底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案件移送的行刑衔接程序,这为食品安全的保障迎来了一缕新的曙光,相信在未来的执法司法领域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健康万家。保障食品安全,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图片转自网络)





(本期责编:焦冲 赵燕敏)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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