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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专家系列评论:如何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

2017-09-25 骆锦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人民群众能否在这场改革中享受到更多获得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做到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员额法官队伍;必须坚持以典型案例为指引;必须严格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着力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全面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维护人民权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基本要求的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措施落地之后,“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能否最终体现于每一起司法案件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原则能否在司法审判中得到真正实现,人民群众能否在这场改革中享受到更多获得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做到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


首先,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员额法官队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法官是决定性因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放权放到位”,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而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能否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要求,关键看法官在对同类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否保持尺度一致。尤其是,在实行随机分案制度后,法官在承办案件的选择上不再搞“特殊照顾”,案件如何裁判没有了院庭长的统一审核把关,这就很容易导致不同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之间因司法能力素养个体差异而在理解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时容易发生认识偏差,进而在裁判中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把员额法官遴选关,注重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水平,遴选出一支能正确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职责使命的高素质员额法官队伍。


其次,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必须坚持以典型案例为指引。显而易见,立法所预设的法律规范往往难以涵盖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对千差万别的司法案件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号入座,在很多时候需要通过确立案例指导制度来解决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司法技术运用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发挥典型案例指引功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前不久召开的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人民法院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鲜活载体和记录,具有重要的法治和文化价值。由于“互联网+”在推动经济社会形态不断演变的同时,也给司法审判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为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网络平台。因此,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做到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实现同类案件法律适用一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重视“智慧法院”建设,尊重以前已经形成的案例,坚持典型案例指引,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司法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让互联网与传统司法审判之间实现深度融合,使司法典型案例的成果能广泛运用于实践指导之中。鉴此,《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


第三,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必须严格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有之义是突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主体地位。然而,突出法官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强调司法审判去行政化,裁判案件不搞层层审批、集体把关、请示汇报,并不意味着院庭长从此以后不再依照相关程序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只是规定院庭长不得擅权直接改变裁判结果,行使个案监督职权必须“师出有名”,严守法定程序。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意见》设定了院庭长监督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对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确立和把握,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难免百密一疏、力不从心,需要由院庭长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的监督管理方式和程序来予以统一。


第四,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必须着力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离不开外部监督。只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等制度的积极作用,切实尊重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智识洞见,在司法审判中依法公正对待当事人诉求,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了解、理解和认同。一方面,司法公正源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制度正义与个案正义须以司法民主为内在依据和根本尺度,而司法民主给司法公正提供了评判主体、实现方式、评价标准和可靠依据,从而监督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排除权力、人情、关系、金钱等案外因素的干扰,既在尊重既往裁判的既判力上保持稳定性,又在形成新的裁判尺度上避免随意性,保证法律在同类案件中得到统一实施。另一方面,最大限度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司法不公、统一法律适用,如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等机制倒逼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提高业务素养,保证文书质量,加强裁判说理,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努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不断照进人民群众的心田。(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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