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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因缺失 医疗费票据原件拒绝补助

2017-09-28 张 山 史洪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情】


2015年1月1日,河南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办)为以张某为户主(包括闫某)的六人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11月9日,闫某外出期间突发急性脑出血入住广东省河源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按要求补办了转诊证明。闫某共支付医疗费用12万余元,河源医院为其出具医疗收费票据一张。后闫某不慎丢失该票据,河源医院又为其出具该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闫某向新农合办申请对此笔医疗费报销时,新农合办以票据无原件,可能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职工保险)享受补助为由拒绝办理。


【评析】


是否应为闫某办理新农合基金补助?笔者认为,不应仅以缺失医疗费票据原件为由拒绝补助。若闫某提供的其他材料均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办就应按规定核准补助。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豫卫农卫[2013]17号〈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规定,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补偿,并规定了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显然,医疗费票据原件缺失不是法定的拒绝提供补助的理由。


其次,是否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补助应以参保人员是否实际住院及支出医疗费为主要判断标准。医疗费票据原件虽重要,但遗失不可避免,医疗机构可根据票据存根出具证明、在票据存根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同时附带相关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如这些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患者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可以作为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凭证。


再次,为防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更为严格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无可厚非,但强化审核程序主要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补助过程中应注重对提交材料的审查,避免因审查不认真、不严格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被套取、骗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因此推卸自身职责,过度增加参保人员责任。查实闫某是否重复获取补助,新农合办公室有更大的便利,其可以通过内部系统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而非由闫某对这一否定性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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