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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星空】从高俅蹴鞠谈球类体育比赛的版权

2017-09-30 袁 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蹴鞠,又名“蹋鞠”“蹴球”“踢圆”等,是指古人以脚蹴、蹋、踢外包皮革、内有米糠的球的活动,最早在战国时代就已出现,其竞技方式与今天风靡世界的足球比赛相仿。2006年5月20日,蹴鞠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水浒传》第一回“王教头私走延安府 九纹龙大闹史家村”中提到,高俅因为精通蹴鞠技艺,因偶然机缘获得端王(即后来的宋徽宗赵佶)赏识,于是迅速获得提拔,官居要职。原文如下:


高俅看时,见端王头戴软纱唐巾,身穿紫绣龙袍,腰系文武双穗绦。把绣龙袍前襟拽扎起,揣在绦儿边。足穿一双嵌金线飞凤靴,三五个小黄门相伴着蹴气毬。高俅不敢过去冲撞,立在从人背后伺候。也是高俅合当发迹,时运到来,那个气毬腾地起来,端王接个不着,向人丛里直滚到高俅身边。那高俅见气毬来,也是一时的胆量,使个鸳鸯拐,踢还端王。端王见了大喜,便问道:“你是甚人?”高俅向前跪下道:“小的是王都尉亲随,受东人使令,赍送两般玉玩器来,进献大王,有书呈在此拜上。”端王听罢,笑道……


后来,端王登基称帝,提拔高俅做了殿帅府太尉。不难看出,高俅的升迁之路,离不开其精湛的蹴鞠技艺。蹴鞠技艺传承至今,已经衍生为球类比赛。曾经的蹴鞠技艺能够令一个无名小卒飞黄腾达,那么,如今的球类比赛,在著作权法上可以构成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两个概念:体育比赛和体育比赛作品。所谓体育比赛,是指在统一的规则指导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比赛选手以夺取特定优胜目标为目的进行的竞技较量活动。所谓体育比赛作品,是指以体育比赛为表达内容的通过剪辑、加工形成的视频类产品。


对于体育比赛的法律性质,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达成共识,即“体育竞技无版权”。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体育比赛的开展并没有事先安排好的“剧本”,比赛中双方运动员的具体表现、相互博弈都是无法预测的,由此产生的比赛结果也具有极大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难以构成作品。(参见祝建军:《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载《知识产权》2005年第11期)


对于上述观点,人们会提出质疑:对于那些顶级水平的体育比赛,运动员们的优秀表现令观众如痴如醉,这难道不是一种艺术和美感的体现吗?比如,前文提到的高俅,就因为优异的蹴鞠表现而感染了端王,这不是足以说明问题了吗?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然而细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一项智力成果要构成作品,其首要前提是能确定作者身份,而对体育比赛来说,它天生没有作者。


首先,体育比赛的组织者不是体育比赛的作者。这是因为,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独立创作,源自本人”,而比赛组织者虽然为比赛提供了物质条件,但在具体的某场比赛中他既未参与也不能控制双方队员的行为或左右比赛的进程和结果。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逻辑上分析,比赛组织者都无法成为比赛的作者。


其次,裁判或运动员不是体育比赛的作者。在作品的判断中,有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就是作品创作必须能反映出作者主观上的创作意图。例如,某人雕刻了一块石碑,后来石碑表面因为年代久远而发生自然变化,当晚上被车灯照射时会浮现出“人物拔剑斩蛇”的生动影像。但法院并不支持雕刻者在该案中构成作者,因为其在雕刻时无法预见若干年后石碑的自然变化,因而也不可能有相应的创作意图。回到体育比赛,按照同样的道理,无论是裁判或者某一方运动员,都没有能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来创作出一场比赛并得到自己计划中的结果。这是因为,实际的比赛充满了各种随机因素,看似实力强大的一方很可能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而败北;而实力弱小的一方也完全可能因为一个偶然的因素而反败为胜。显然,如果一个行为主体连作品创作的基本进程和结果都无法从宏观上掌控,那就更谈不上从细节上用心雕琢,因此难以成为作者。


最后,比赛参与者在整体上也难以成为作者。对于前面的分析,有人必然会提出:能否将体育比赛看成由裁判、双方运动员合力创作的合作作品?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合作作品的完成,要求合作各方对作品的创作过程和结果有一个大致相同的创作合意和最终目标。然而在变幻莫测的赛场上,各方对体育比赛的参与意图却是互相冲突的:甲方希望击败乙方;乙方希望完胜甲方;裁判则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可以看出,参与各方除了遵守共同的比赛规则,并没有其他“共同语言”。事实上,一旦哪一天参赛各方能够亲密合作、配合默契地共同完成一场比赛,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踢假球”。


必须指出的是,本文所讨论的体育比赛,偏指那些对抗性的竞技比赛,至于那些艺术表演色彩较为明显的体育活动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艺术体操等项目,仍然可能构成作品,但构成作品的原因不是因为其中的竞技元素,而是因为其所含有的艺术表演元素。再如,对于很多体育比赛的开幕式、闭幕式、啦啦队表演等活动,会穿插很多歌舞队列、杂技魔术、焰火表演等各种独创性较高的视觉艺术,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类似春节晚会类型的汇编作品。(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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