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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域外】(2017年3月版)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法官助理手册》第二章(节选)

2017-10-12 邓可人 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联邦司法中心《法官助理手册》第二章(节选)




译者按:在美国,法官助理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律对其规定了很高的行为范式和道德准则。美国的法官助理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上受多方面严格限制,如对案件信息的保密、对法官表示足够的尊重、行为举止公正、着装正式得体等,从译文中可以窥见一二。



A. 保密和忠诚


 

与律师的交流

法官助理必须坚决抵制律师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赢得好感或者获取同情所作出的任何努力。法官助理不应当与律师就未决案件或者法官已经做出的决定进行任何讨论。的确,一些法官根本不允许他们的法官助理与律师有任何交流。不管是否允许与律师进行交流,你都不应该讨论或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被允许和律师交流的法官助理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不要就实体法问题给出任何建议。

·如果律师询问关于处理一件事情的地方法程序或一般联邦法程序,你应该宣读或引导律师去参考适当的联邦规则或者地方法院规则。如果一个问题与法官个人办案习惯有关(比如,对临时限制令的要求),你可以告诉律师你所知道的。不要猜测法官要做什么或可能做什么。如果对法官的政策不确定,你就说一些类似这样的话:“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想要律师做什么,但是我会就这个问题向法官进行请示,然后给你回复。”

·不要被律师劝诱去进行任何法律研究,即使是最不重要的法律研究。

·毫不犹豫地就你所给出的信息发表免责声明,几乎所有律师都理解你的立场。(“正如你理解,我不能给你任何法律建议。然而,你会发现查询地方法3.09条是非常有帮助的。”)

·存疑时,礼貌地拒绝提供信息。(“我非常抱歉不能帮助你,但是X法官指示我不要回答这种问题。”)

所有律师应该被给予公平和平等的对待。你必须抵制帮助家庭成员、老同学或老朋友的诱惑。参见咨询意见第51号(一方当事人由配偶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

你应该告知法官关于未决案件进行的所有非正式交流。比如,一位律师可能会打电话声称他对未决动议不持反对意见,或者双方律师共同要求听审继续进行。因为这类事件对案卷管理将造成影响,法官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比如召集律师会议,或者对需要立即准备的事件投入更多注意力。非正式信息可以避免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因此浪费时间和精力。

一般来说,如果一位律师询问法院出具意见书的时间,你应该指出这种消息是保密的,除非法官另有指示。然而,在公众和媒体感兴趣的情况下,一些法官在即将生效的判决书、意见书或命令提交时可能希望提前通知律师(除非这种信息可能会给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存在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内部消息)。这种通知让律师可以在意见书一旦被做出时就向他们的客户宣读并及时通知客户裁判结果。律师们非常珍惜能够作为第一个人通知客户的机会,同时客户们自己可能也希望通知其他利益相关者案件结果。如果当事人率先通过媒体听到裁判内容,可能会造成尴尬或者混乱的局面。除此之外,媒体报道可能具有不完整性和误导性。

如果你获得了你的法官进行事实审理案件中关于和解协议进展的详细信息,你必须服从你法官的政策。和解提议或讨论通常在庭审中是不被允许的,因此一些法官会以“对可能影响判决的和解协议不知情”为由保护自己。其他法官要么喜欢、要么乐意去获取这种信息并且有自信这种信息不会影响他们。

这种关于在你的法官面前与律师或其他出庭人员进行沟通的警告和提示必须也延伸至你私人的或下班时间的行为,包括对社会媒体的使用。先于法官在你的脸书页面或者推特上公示案件的想法可能会很诱人,可能你的私人设置仅仅允许你的亲密好友去阅读你分享的事物,但是法院的机密性必须是完整的。不管你跟一个人的关系是多么亲密或者你多么信任他们,你都不应该和他们分享仅作为法官助理而知道的信息。



B. 尊重

法官助理和法官之间存在一种特殊且多面的关系:雇员和雇主、学生和老师、门生和导师以及律师和律师。在所有的关系中,你都必须尊重法官。尊重不是指阿谀屈从,在被询问时你不应该害怕表达和法官相左的观点。事实上,大多数法官希望并邀请他们的法官助理去质疑他们的观点。他们频繁地寻求法官助理对未决案件中提出的争议点的反映和看法,这既是为了暴露于不同观点的价值,也是为了在做出法律决策的过程中训练他们的法官助理。然而,如果法官得出了与你不同的结论,你必须以最大的忠诚和尽职之心去执行法官的指示。事实上,在你工作的每一个阶段你都必须将这一点谨记于心。即使你对一个案件应该如何裁判非常确信,你也必须客观地进行法律研究并向你的法官提供相关论证和先例中的所有观点。请小心不要为了引导你的法官做出你认为是正确的决定而歪曲你的法律研究成果。完成法官办公室的工作任务的最终责任由法官承担。如一位法官所说:“是我在总统的任命下宣誓就职,而不是我的法官助理。”



C. 法庭举止

法官助理和法官一样,必须保持公平公正。在陪审团审判期间,在陪审员视线范围内做出的身体暗示可能会影响庭审的公正性或不正当地影响陪审员。即使在动议听审、法官审判或者上诉争议期间,你也应避免做出可能透露你对证人证言或律师口头辩论有何反应的动作或表情,因为每一个法院公务人员都有义务维护诉讼公正性和客观性。然而,与法官助理相比,当事人更期待或者更易接受有义务去掌控庭审程序并裁判案件的法官的态度和反映。



D.着装

多数法官并没有正式着装,但是他们应当拥有在专业办公场所适合着装的服装。



E. 公众

法院是一个公共服务组织,公众有权合理地期待从法院获得高效而专业的服务。公众通常对法院系统不熟悉,并且他们能看到的法院系统运作的机会是很少的。你应竭尽全力去帮助公众,包括证人和陪审员。陪审员或证人与联邦法院系统的短暂接触可能会极大地影响他们对法院系统工作质效的印象。

然而,礼貌和友善不应该包括建议和劝告。在未得到法官授权时,你绝不可以回答证人和陪审员关于案件的问题。




译者:邓可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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