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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域外】(2017年3月版)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法官助理手册》第三章(节选)

2017-10-18 王肖 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者按

本文继续从实务的角度入手介绍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向法官助理提供了关于动议、答辩等诉讼程序上的指导信息,突出实操重点,方便法官助理迅速了解工作规程和工作要点。


第三章 美国法院诉讼程序的基本概况


F多地诉讼问题

如果涉及一个或更多事实问题的多个民事诉讼在不同地方法院悬而未决,原告或被告均可申请美国(上诉法院)多地诉讼合议庭(JPML)将案件移送其中一个地方法院,并通过诉前程序予以合并。(参见 28 U.S.C. § 1407.)合议庭规则详见28章的规则部分。如果合议庭认为这些诉讼应当被合并,合议庭将作出指令,将所有案件移送至其指定的一个地方法院。在合议庭审议移送案件的申请时,地方法院法官对案件仍拥有完全管辖权。(JPML Rule 1.5)

地方法院法官亦可以根据J-Net上的地址自主地给合议庭写信,寻求后者介入。信件应写明其审理的案件与其他法院的一个或多个未决诉讼相关,列明每个诉讼的名称与案号,并表明合议庭很有必要审查并决定这些案件是否适合进行诉前合并。法官应随信提供一份诉状及合议庭可能用得上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复印件。法官可能也乐意给代理律师寄送复印件。3.5.C.对JPML的职能有所介绍。



G
答辩前的动议程序



立案后,被告可能提出动议、进行答辩,或者二者兼有。法官可能要求法官助理履行与动议相关的如下一项或全部职责:

·保存内部记录,提请法官注意可作出决定的动议;

·阅读并分析动议、(对方的)任何回应、案情摘要;

·进行独立研究,作为当事人案情摘要的补充;

·参加听证;

·就动议呈现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准备备忘录供法官使用;

·与法官讨论动议;

·经法官允许,起草处理动议的命令。

一般在诉讼前期提出的大多数动议,包括对法院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攻击审判地、对共同诉讼当事人提出问题、考察起诉的法律充足性。一些法院会拒绝接受一项动议,除非当事人同时提交法律规定备忘录。尽管一些法院并不要求就备忘录进行回应,但若另一方当事人反对动议,其代理律师一般会被要求提交。针对动议的接受或答复,法庭书记官会制作恰当的记录条目,并将动议及相关文件按照程序发送给分配审理该案的法官。

法官办公室和法庭书记官一般均保存一份未决动议的清单。一些动议是例行的,可以不经听证或口头辩论直接裁定。一些法官要求提起动议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动议中申请口头辩论,陈述口头辩论对法庭有何帮助,并估算辩论耗时多少。之后,法庭可能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安排动议辩论,并写明日期和时间对代理律师予以提示。也有法官在没有代理律师灌输是否该听取辩论、参考案情摘要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作出决定。

地方法院的本地规则一般要求反对动议的一方当事人在动议提交后,或者至少在听证日前的一定期间内进行答复。有些动议涉及争议的事实问题,需要进行证据听证。这些,以及所有法官将听取口头辩论的动议,必须被安排在法庭方便的时间,亦应尽可能便于代理律师和证人。目前有四种不同的排期方法被采用:

1.由法官或法官的工作人员选定一个特定日期和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2.在代理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或面商后,确定一个所有人都方便的日期和时间;

3.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一个日期和时间,经法庭同意后,由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4.法庭每周或每月安排动议日,任何存在争议的动议,或者以上述途径安排的动议,自然可在这一天得到听审。

法庭在同一天听取很多动议的口头辩论,收到对动议进行继续辩论的申请也非罕见,很多法官基于代理律师的电话请求即予以同意,只要代理律师告知法官,其已通知对方律师且对方并不反对。也有法官要求代理律师提起书面申请,即使对方律师未提出反对意见。

在动议辩论日,法官助理须协助法官获得和特定动议相关的材料,标注双方律师引用的新的权威观点,并且,如果法官当庭做出裁定,及时予以记录(尽管法庭助理负责正式记录法庭的判决或决定,且法官稍后会签署即决命令,该命令或由该法庭助理准备,或由获胜一方代理律师呈递)。帮助并确保法官无论何时走上法台,都准备周全,是一名法官助理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因此,你必须对动议列表牢记于心,并熟知本地规则的期限。



H
 关于提交动议的意见



当法官听取动议辩论且并未当庭裁决时,(法官助理)即有必要准备一份处理动议的决定。如果法官指示你这么做,先将之前发布的决定作为指导样本,但要注意根据现有案件进行相应调整。使用之前文件的一个常见错误是,未能针对现有案件进行所有必要的修改。代之,法官也可能指示一方当事人准备法庭的同意决定。(参见 section 5.2.E.6.)在针对动议的决定签署后,将被送至法庭书记官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制作记录条目。然后由书记官办公室将法官的决定通知记录中的所有代理律师,一般会给律师们一份决定复印件。

未决问题需要认真跟进,确保尽快做出决定。法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持有未决问题列表,案件完结后将之从表中删除。这个列表可以是适用CM/ ECF或其他文件处理系统的电子表格。



I
临时禁止令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了申请临时禁止令的程序规则。当申请这一禁令时,原告的代理律师可能坚称因情况紧急而请求单方禁止令,即,之前不会通知被告人或赋予其听证的机会。如果法官当时不在办公室,原告代理律师可能会催促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申请呈递公开法庭的法官,或找到法官,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帮助。你应该提前询问法官对此类突发问题的处理原则,以便于应对。比如,法官可能告知你向律师说明,在未听取另一方代理律师申辩之前,法官一般不会签署此类临时禁止令。这种情况可能安排法官面见双方律师或进行电话会议,这取决于法官的处理原则。如果进行了上述安排,法官助理应阅读与申请相关的所有文件,收集并审查相关权威观点,并做好准备,当法官询问时,就该请求或同类的其他诉讼向法官进行简要汇报。



J
答辩



除了美国作为被告人之外,其他被告人须在起诉状送达后20天内,或收到前期动议处置通知后10天内,对起诉进行答辩。否则,原告可以要求书记官办公室对被告放弃答辩进行记录,进而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获得一个缺席判决。

除了对起诉进行答辩,被告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或对其他被告提起交叉起诉。反诉或交叉起诉所针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相关诉状送达后的20天内,或针对反诉或交叉起诉的动议处置后的10天内进行答辩。否则,被告可能根据上述第55条规定获得一个缺席判决。

很多法院和法官个人允许代理律师协议延长答辩期限。也有一些要求代理律师出庭—即使只是获准延长答辩时间—这样法官可以及时通知律师本人并决定采取何种诉讼程序。

涉及第三方诉讼程序、与反诉或交叉起诉的管辖权或充足性相关的动议,将在这个诉讼阶提出。这些动议被归为同一种类:诉前动议。



K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



目前法庭形成了数种诉讼阶段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当然,当事人也可能协商通过与法庭无关的私人ADR程序解决)。美国法典第28章651节(b)指示每个地方法院“授权,根据本地规则…在所有民事诉讼中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破产程序。”

一些ADR程序更适合某些种类的纠纷。以下是主要的ADR类型的简要介绍。关于法庭ADR程序和法官作用的更多信息,详见《联邦地区法院中的ADR:一份最初的报告》(联邦司法中心2011)和《ADR中的案件司法管理指南》(联邦司法中心2001)。



王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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