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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薇案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及民事赔偿

2017-11-23 彭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情介绍


日前,证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23号),告知书称,龙薇传媒这一空壳公司,在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51倍高杠杆借入资金收购万家文化约29%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款合计约30亿元,最终因资金无法落实终止股权转让,造成了万家文化(后更名祥源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在这一过程中,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的公告信息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以案释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进行陈述和申辩,罚款数额较大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先告知书只是一种拟处罚,具体是否进行处罚,还需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再定。本案因为涉及到知名演员赵薇,并购消息一公布就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读事先告知书,可以发现有几个焦点问题值得注意。

焦点之一: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具体体现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自身资金6000万元,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必信)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经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等介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为龙薇传媒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金额为30亿元。龙薇传媒打算优先使用银行质押融资,缺口再找银必信借入。1月23日,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融资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银必信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向龙薇传媒提供后续借款。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但在2月16日回复上交所问询时,龙薇传媒谎称其“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

《事先告知书》认定: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2、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3、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4、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5、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焦点之二:黄有龙并非龙薇传媒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其受到处罚的身份依据

黄有龙并非龙薇传媒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仅仅作为龙薇传媒实际控制人赵薇的配偶,证监会拟对其作出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依据是什么?证监会2011年公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黄有龙为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予以顶格处罚。

焦点之三:万家文化与其实际控制人孔德永的责任认定

从案情来看,万家文化的负责人孔德永参与到了龙薇传媒的融资计划中。经万家文化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介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总行申请为龙薇传媒提供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资金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首笔发放12亿元,由万家集团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后解除;后续资金以万家文化股权质押。可是在公告中万家文化并未将此信息披露。在后续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万家文化也并未及时披露重大影响事项信息。

需要讨论的是,万家文化发布内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违反的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还是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由实际控制人“指使”而进行的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指使”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予以解释即“实际控制人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事先告知书》中依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证监会认为万家文化在融资中的股权质押行为属于主观上知情,并非受“指使”。

万家文化实质上参与到了融资过程中,孔德永作为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万家文化与孔德永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知情与客观上的违法,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家文化被处以60万元罚款,孔德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焦点之四: 民事赔偿中投资者所受损失的数额认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案件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实质上将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

公司与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在《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万家文化(现为祥源文化)与其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孔德永为本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事先告知书》称龙薇传媒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证券法》的规定,龙薇传媒也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中投资人的损失在时间范围上是指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在数额上,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案件最后


本案中知名演员赵薇利用一个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的公司,在股东自有金额仅为6000万元,其他30亿元均通过第三方借款与股票质押融资筹得的情况下,希望利用还未经银行正式批准的借款收购一家市值百亿的上市公司,如此蛇吞象式的高杠杆操作刺痛了监管部门的神经,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从一开始的高调收购,到后来因资金不足降低收购股份数量,再到最后干脆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如此过山车一般的过程,致使不明就里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对于终止与万家文化的股权转让协议,赵薇给出的理由是因对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无法预知,交易存在无法预知的法律风险,交易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此,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在关注函中明确表示,万家文化被立案调查“并不构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障碍”,龙薇传媒终止合同并且没有交付违约金,其希望“全身而退”的打算可能被后续民事赔偿诉讼打破。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已对此类行为加强了监管,并且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也逐步规范化,欣泰电气等投资者总共获赔亿元的案例也警示资本进入市场要注意自身的规范经营,本次处罚昭示了监管的逐步收严,也为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才能维持自身良好的信誉。(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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