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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7-11-23 陈聪慧 范志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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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后,“小客车指标”一度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部分有购车需求的人群在没有中签的情况下,假借车辆买卖合同名义,实施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结合具体案情,重点分析了包含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车辆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并探讨如何与行政机关衔接,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柏某诉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5日,柏某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柏某名下捷达牌轿车转让给王某,柏某有义务提供车辆手续以保持正常使用,车辆如过户由王某承担费用,否则柏某应提供有效证件为王某保留车辆使用权。捷达轿车及购车款35 000元交付完毕后,王某将捷达轿车转卖并出资购买长安牌轿车一辆,随后使用柏某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2015年2月,王某再次将长安牌小轿车转卖出资购买雅阁轿车一辆,同时继续使用柏某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其后,雅阁轿车登记在柏某名下,但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2015年,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王某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柏某给付王某车辆折价款50 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判断本案车辆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情形,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相应财产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而公布并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然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由买方继续使用卖方的小客车指标,其行为实际上属于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登记在柏某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应由车辆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法院将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发送相应司法建议。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知涉案车辆因上述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依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已交付给王某的捷达轿车已经灭失客观上无法返还,故王某已交付给柏某的相应价款35 000元应依法认定为折价补偿,亦无需返还。对于柏某要求王某返还雅阁轿车、柏某给付折价款5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雅阁轿车系王某出资购买,与车辆买卖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故对柏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柏某与王某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


二、驳回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公布并施行的,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与平衡。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平等获取小客车指标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涉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车辆买卖合同,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事实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会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车辆一旦出现违章、交通事故等问题,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权利人都会面临涉诉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一旦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属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查处。本案判决书生效后,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收回登记在柏某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柏某提出的指标申请,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亦建议参照柏某的处理方式一并予以惩处。(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温泉法庭 )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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