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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赏析】买印出售经卷榜文 情节轻重区别对待 ——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

2017-12-01 刘文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购买经卷、榜文,但不知其中的诏旨属伪造;将购置榜文交他人照抄,导致印刷传播;购买经卷、榜文,又将其出售;留存经卷印板,用他人寄存印板制作经卷销售;随同购买榜文,并转卖、传播;受托寄存榜文刻板,不知私自印刷出售榜文,也没分卖榜文;购买经卷;委托他人代购经卷;得知他人购买经卷被捕,父子将全部榜文上缴官府。这些案犯情节不同,应该如何区别情况予以罪刑相当的处罚?请看嘉庆十五年(公元1810)皇帝钦批的上述案件。

1案情与判决


南抚奏审明买存伪造榜文经卷各犯分别治罪一折。


缘胡大坤素性茹齐敬佛,寄居庙内,看管香火,向有祖遗护道榜文一帙,苦功悟道经、叹世无为经、破邪显盵经、钥匙经上下、正性除疑无修正自在宝经、巍巍不动泰山深根结果经、姚秦三藏西天取经解论经,共七卷,又销释正宗了义宝卷,销释开心结果经、佛说皇极收圆经,佛说救苦亡灵超生经、佛说当来弥勒出细经、销释安养实际经、灵应太上娘娘经,每逢朔望拜佛念诵。


王从义亦自幼信佛吃斋,在庙照管香火,曾向刘文显借得抄本苦功悟道等经,会解五卷念诵。嗣刘文显身故无子,王从义即将经卷收存家内。


又在京开张经店之王臣勋,原系伊故父王文兴接顶伊外祖陈姓店,业遗有苦功悟道等经板片五十五种,并有旧刻本明宗牟尼注解祖经、开宗持愿注解明经、显宗下生注解经、皈宗明愿注解直径、圆宗五陀注解元经各一卷,并无板片。


嘉庆八年,胡大坤问知京师有经榜发卖,随赴京寻至王臣勋店内,向买护道榜文。王臣勋因店内并无此项榜文板片,当向回覆。胡大坤因祖遗苦功悟道等经已旧,随向买得前项苦功悟道等经七卷,又买旧刻本明宗等经五卷,转回,行至中途,又在书摊上买得旧护道榜文一帙,带回收存。九年七月,胡大坤在襄阳贸易,与王从义会遇,因所借刘文显抄本经卷残缺不全,起意另买刻本经卷,向胡大坤言及。胡大坤将在京买得经卷情由告知王从义,问明经店姓名住址,嗣有胡大坤素识之刘调雨,同父刘芳顺亦存有祖遗苦功悟道等经六卷,刘调雨问知胡大坤买有经榜,随向借旧存榜文一帙,杨柱亦向胡大坤借去苦功悟道等经,均未送还。王从义于十年四月转邀王有德、杨学孟往京购买经榜,王有德先赴胡大坤处,将经卷看明,并向询知榜文系在书摊上买得,随将榜文照抄一纸,与王从义等同行到京寓长春寺内,央僧人普愿引至王臣勋经店,买得经卷四堂,每堂系苦功悟道等经六卷,僧普愿并未向买。王从义欲买榜文未得,王有德将抄得胡大坤榜文底稿,自赴刻字店刻板刷印十二帙,向王从义诡称用银二十五两买来,王从义信以为实,将银付交王有德,悄将榜文板片交僧普愿收贮,与王从义等出京。嗣僧普愿欲回原籍,又将板片交王臣勋收存,王臣勋将榜文刷卖与沈中塞十帙。王从义等回籍后,王有德分经一堂,榜文一帙,杨学孟等各分榜文一帙,有素日茹齐之樊允珍曾向刘文显借有抄本叹世无为经、破邪显证经、巍巍不动经、大乘课诵经、报恩经、公案理性杂经咒各一本,复向王从义买去榜文一帙,经一堂。


又胡开祥有祖遗苦功悟道等经七卷,销释归来报恩卷二本,复向王从义买去榜文一帙,高体安、苏腾芳亦向王从义买去榜文一帙,经一堂。王旭买去榜文一帙,旋有五台山僧德裕路过襄阳,向王从义谈论经卷,因知在京买回经榜,十二年三月,僧德裕游至澧州,会遇庙祝李正榜,因欲念经求福,向问买经处所。僧德裕将王从义在京买经情由告知,李正榜起意赴京买取,有素识之薛潮选、喻会珍、李帼受、王昔爵、蓝如云托带经卷,李正榜向王从义问明经卷名色,于六月间抵京,向王臣勋店内买得经卷四堂,并买黄纸榜文六帙,回至襄阳,分给薛潮选等榜文经卷,即被访拿。


臣查核榜文内有捏造大臣衔名,奏准圣旨,不许毁谤道人及邪教,侮冒生端等项谬妄语句,各经首赞语上捏有御制字样,经内语句均系剿袭佛经杂凑而成,尚无狂悖违碍之处。


检查乾隆三十九年,广西省奏办拿获梁上董等自苏州买回伪造钦颁护道榜文一案,经江苏抚臣讯,系陈松等前明罗教护道榜文改写本朝年号,并有奏准圣旨字样,刻印发卖。又查乾隆三十四年,江苏抚臣审办,朱文显等私奉大乘无为邪教案内,声明系前明人罗孟浩创教称为罗教,又谓之大乘教。又乾隆四十六年,湖广督臣奏办,湖北省陈其才传习邪教案内,起获经卷,有苦功悟道卷等项名色,亦讯系罗教流传,均奏准通行示谕,限缴在案。


此案起获经卷榜文,查与梁上董等各案经榜名目相符,其为从前查缴未尽,致有遗留无疑。臣恐该犯等另有传习邪教招徒惑众敛钱不法之处。复向严诘,据各坚供,实止妄冀求福奉佛念经,委无前项不法情事,亦不知前项经卷,系伪造应禁。此外更无抄录传播之事,异口同声,案无遁饰。将胡大坤等拟以流徒等因具奏。查律载:诈传诏旨者,为首斩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语。此案胡大坤等,先后自京买获经榜,其于伪造诏旨,并不知情,惟胡大坤首先将所买榜文付给王有德照抄,以致王有德带京刊刷传播。王从义、李正榜各自起意买诵经榜,又复转相售卖,王臣勋留存经板,复受寄榜文板片刷印货卖,厥罪惟均。除胡大坤、王从义、王有德业经先后病故,毋庸议外,王臣勋、李正榜应如所奏,俱比照诈传诏旨斩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杨学孟随同王从义、王有德赴京购买榜文,并未转卖传播,僧普愿仅止受寄榜板,于王臣勋私行刷卖并不知情,亦未分卖经榜,情罪稍轻。杨学孟、普愿俱应于王臣勋等流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喻会珍、李帼受、蓝如云、薛潮选、王昔爵因李正榜赴京买经,顺托代买,尚未念诵,应照不重律,杖八十。樊允珍、胡开详、高体安、苏腾芳已经北省讯明,均系各向王从义转买经榜,并无别情,应与借看经榜之杨柱,亦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刘芳顺一闻胡大坤买经被拿,知干例禁,即将旧存祖遗经榜,同伊子刘调雨所借胡大坤榜文,赴县呈缴,尚知畏法,均免置议。此案苦功悟道等经,及护道榜文,核与梁上董、陈其才各案经榜名目相符,流传既久,恐致蔓延,别省应再通饬各省地方官遍示晓谕,如有收存经榜,勒限自行首缴,免治其罪,悉数查销。


嘉庆十五年奏准通行。


2分析与欣赏


湖南省查禁经榜案,主犯胡大坤一向吃斋敬佛,寄居在寺庙内,看管香火。他有祖传的护道榜文1套,苦功悟道经、叹世无为经、破邪显证经、钥匙经上下、正性除疑无修正自在宝经、巍巍不动泰山深根结果经、姚秦三藏西天取经解论经,一共7卷。还有销释正宗了义宝卷、销释开心结果经、佛说皇极收圆经、佛说救苦亡灵超生经、佛说当来弥勒出细经、销释安养实际经、灵应太上娘娘经,每逢初一日、十五日,他就拜佛念经。


王从义也自小信佛吃斋,在寺庙看管香火,曾经向刘文显借到手抄的苦功悟道等经卷,经卷会解5卷,进行念诵。刘文显去世后,因为没有子孙后代,刘文显所有的经卷就由王从义收存到自己家中。


王臣勋在京城开有经卷店铺。该店本来是他已经去世的父亲王文兴接替其外祖父陈某的店铺,遗留有苦功悟道等经卷印刷雕板55种。还有旧刻本的明宗牟尼注解祖经、开宗持愿注解明经、显宗下生注解经、皈宗明愿注解直经、圆宗五陀注解元经各1卷,但并无相关印刷板片。


嘉庆八年,胡大坤寻问到京城中有销售经卷、榜文的,就赶到京城,找到王臣勋店铺,提出购买护道榜文。王臣勋因为自己的店铺中并没有护道榜文的印刷板片,当即作了答复。胡大坤因为自己祖传的苦功悟道等经卷已经破旧,就向王臣勋购买上述的苦功悟道等经卷7卷。同时,购得旧刻本的明宗等经卷7卷,返程回家。胡大坤走到中途,又在书摊上购得旧刻本的护道榜文1套,带到家中保存起来。


嘉庆九年七月,胡大坤到襄阳做买卖,遇到王从义,二人一拍即合。王从义因为自己从刘文显处所借的手抄本经卷残缺不全,非常遗憾,就告诉胡大坤。胡大坤就将自己在京城购得经卷的前后经过告诉王从义,王从义如获至宝,问明经店的名称、地址。


胡大坤熟悉的刘调雨,和他的父亲刘芳顺也保存有祖传的苦功悟道等经卷6卷,刘调雨经询问得知胡大坤购得经卷、榜文,就向胡大坤借得旧存榜文1套,杨柱也向胡大坤借得苦功悟道等经卷,到案发时都没有归还。


嘉庆十年四月,王从义纠集邀请王有德、杨学孟前往京城购置经卷、榜文。王有德先到胡大坤那里,将经卷看好,并询问胡大坤,得知榜文是在书摊上购得的,随即将榜文照抄1份,和王从义等一同来到京城的长春寺内。王从义请求僧人普愿将他们领到王臣勋的经卷店铺,购得经卷4套,每套包括苦功悟道等经卷6卷。僧人普愿并没有购买。


王从义想买榜文而没有买上,王有德就用他从胡大坤处抄得的榜文底稿,自己到刻字店刻板印刷了12套,欺骗王有德,说是自己花25两银子购置的,王从义信以为真,将银子如数交付王有德。王有德悄悄将榜文刻板交给僧人普愿收存,自己和王从义等人离开了京城。


后来,僧人普愿要回老家,就将经卷刻板交给王臣勋收存。王臣勋用此刻板将榜文印刷销售,卖给沈中塞10套。王从义等回到老家后,王有德分到经卷1套、榜文1套,杨学孟等分别得到榜文1套。


樊允珍平日一向吃斋,曾经向刘文显借到手抄的叹世无为经、破邪显证经、巍巍不动经、大乘课诵经、报恩经、公案理性杂经咒各1本。樊允珍又向王从义购买榜文1套、经卷1套。


胡开祥有祖传苦功悟道等经卷7卷,销释归来报恩卷2本,又向王从义购买榜文1套。高体安、苏腾芳也向王从义购买榜文1套、经卷1套。王旭向王从义购买榜文1套。


时隔不久,五台山僧人德裕路过襄阳,和王从义谈论经卷,得知他从京城购得经卷、榜文。嘉庆十二年三月,僧人德裕游历到澧州,遇到寺庙中管香火的李正榜。李正榜因为渴望念经祈福,向僧人德裕寻问购买经卷的地方。僧人德裕就将王从义从京城购置经卷的情况告知他。


李正榜因此计划到京城购置经卷,李正榜熟悉的薛潮选、喻会珍、李帼受、王昔爵、蓝如云听到消息,也委托李正榜代为购置经卷。李正榜向王从义问清经卷的名称、种类,于同年六月到达京城。从王臣勋的店铺购买经卷4套,并购得黄纸榜文6套。李正榜回到襄阳,将薛潮选等委托购买的经卷、榜文分给他们,很快被官府抓获。因为是邪教大案,逐级上报到湖南省巡抚。


湖南省巡抚查明,涉案榜文中存在捏造大臣官职姓名奏报皇帝取得圣旨。圣旨内容包括不许诋毁、诽谤道人和邪教,侮辱、冒犯、制造事端等等荒谬、狂妄语句。每个经卷开头的赞美之辞中,捏造有皇帝制作的字样。经卷内的话语,都是剽窃、抄袭佛经中的语句拼凑而成。但并没有狂妄、违法的地方。


湖南省巡抚查找成案,查明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广西省上报抓获梁上董等从苏州购买的伪造皇帝颁布的护道榜文一案,经江苏省巡抚审查,是由陈松等将明朝罗教护道榜文改写为清朝年号,刻板印刷销售的,其中还有奏报皇帝取得圣旨字样。


乾隆三十四年,江苏省巡抚审理的朱文显等私自供奉大乘无为邪教案件中,声明是明朝人罗孟浩所创的教会,名为罗教,又称作大乘教。


另外,乾隆四十六年,湖广总督办理上报,湖北省人陈其才传习邪教案中,查获的经卷,包括有苦功悟道卷等名目,也查明从罗教流传而来,都奏报皇帝,取得圣旨,向各省发出通行,告知全国予以取缔,追缴相关经卷。


湖南省巡抚查明,本案中查获的经卷、榜文,和梁上董等各个案件中的经卷、榜文名称一致,属于以前没有全部缴获,导致遗留,确定无疑。河南巡抚担心这些案犯还存在传播、学习邪教,招收徒弟,迷惑百姓,骗取钱财等违法犯罪情形,多次严厉审讯,每个案犯都始终如一,陈述他们供佛念经,确实只是为了祈求幸福平安,确实没有传播、学习邪教,招收徒弟,迷惑百姓,骗取钱财等违法犯罪情节。也不知道上述经卷,属于伪造的官府禁止的书籍。另外,也没有抄录、传播等情况,各个案犯的供述完全一致,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地方。河南巡抚据此将胡大坤等分别判处流放、徒刑等,报请刑部审核。


刑部官员查明,大清律例规定,假传皇帝诏书、圣旨的,首犯判处斩监候,从犯判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本案中,胡大坤等先后从京城购买取得经卷、榜文,他们并不知道经卷、榜文中的诏书、圣旨是伪造的。只是胡大坤,最先将购置的榜文交给王有德照抄,导致王有德将其带到京城印刷传播。王从义、李正榜分别计划购买用于念诵的经卷、榜文,又将这些经卷、榜文予以出售,王臣勋留存经卷刻字印板,又用他人寄存的经卷印板制作经卷进行销售,他们的罪行都一样严重。


胡大坤、王从义、王有德已经先后病逝,其罪行不再追究。王臣勋、李正榜应该如湖南省巡抚所报,都依照假传诏书、圣旨处斩的规定,酌情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杨学孟随同王从义、王有德到京城购买榜文,并没有转卖、传播,僧人普愿只是受人委托寄存榜文刻板,并不知道王臣勋私自印刷出售榜文,也没有分得或出卖榜文,犯罪情节较轻。杨学孟、普愿都在王臣勋等流罪的基础上,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


俞会珍、李帼受、蓝如云、薛潮选、王昔爵等,得知李正榜到京城购买经卷,委托他顺便代购,还没有念诵经卷,应该依照不应为而为的较重情形,判处杖刑八十。


樊允珍、胡开详、高体安、苏腾芳,已经由湖北省查明,都是分别向王从义购买经卷,并没有其它情节,应该和借看经卷的杨柱一样,也依照不应为而为的较重情形,判处杖刑八十。


刘芳顺刚听到胡大坤购买经卷被捕,知道属于违法犯罪,就将旧存的祖传经卷、榜文,和他儿子刘调雨所借胡大坤的榜文,都缴到县府衙门。刘芳顺父子还知道敬畏法律,都免予处罚。


本案中,苦功悟道等经卷,以及护道榜文,经过核查,和梁上董、陈其才各案中的经卷、榜文名称相符,已经流传很长时间,刑部官员担心导致蔓延,建议其它各省也发文命令各地方官府广泛宣传,告知百姓,如果有收存经卷、榜文的,限期主动到官府自首上缴,对此免予追究责任,相关经卷、榜文全部查获销毁。


嘉庆十五年,上述建议得到仁宗皇帝批准,下发各地遵照执行。


3启迪与思考


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案犯众多,有的购买经卷、榜文;有的将购置榜文交他人照抄,导致印刷传播;有的购买经卷、榜文,又将其出售;有的留存经卷印板,用他人寄存印板制作经卷销售;有的随同购买榜文,并转卖、传播;有的受托寄存榜文刻板;有的购买经卷;有的委托他人代购经卷;有的得知他人购买经卷被捕,父子将全部榜文上缴官府。审理中区分案犯的不同情节,区别情况给予罪刑相当的处罚。


这与我们今天罪刑责相适应的定罪量刑原则不谋而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启迪我们,认真学习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犯具体情节给予罪刑责相适应的定罪处罚。


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中,有人购买经卷、榜文,但不知其中的诏旨属伪造;有的受托寄存榜文刻板,但不知私自印刷出售榜文,也没分卖榜文。知情与不知情关乎犯罪的主观故意与恶性程度,清朝司法部门区分,对不知情者,给予了宽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故意与过失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故意、过失与意外,决定犯罪与有无与轻重,必须认真区分,慎之又慎。


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案犯众多,有的起主要作用,有的起次要作用。司法部门在处理时,区分情节轻重、作用大小,给予公平合理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今天有了健全的法律与完善的共同犯罪理论,理应比古人做得更好。


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中,刘芳顺刚得知胡大坤购买经卷被捕,属于违法犯罪,就和儿子刘调雨将所有经卷、榜文,都缴到县府衙门,刘芳顺父子被免予处罚。刘芳顺父子属于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制度具有惩恶扬善的重要意义,必须严格准确把握、运用,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邪教案件至今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涉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前车之鉴,嘉庆十五年湖南省查禁经榜案的妥善处理,对于我们今天处理相关案件也不无裨益。(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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