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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被拍27万 拒绝付款受处罚 ——网络司法拍卖的乱象整治

2017-12-13 王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回顾


2017年9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一部二手iphone7手机。据悉,该起拍卖相关案件源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案被告被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借款本金1510万元,而该iphone7手机为扣押物,在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司法拍卖。


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定截止时间是9月8日上午10时。淘宝司法拍卖页面的介绍显示,该手机为iphone7玫瑰金款,内存为128G,评估价格为140元,起拍价格为100元,保证金为20元,每次加价幅度为50元。在竞拍结束前5分钟,如果有新的出价,就自动延时5分钟。然而该手机最终经过708次出价,377次延时后,该手机价格最终价格为270550元,由竞买者车某购得。


9月8日下午5时许,车某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明确拒绝按拍卖的成交价付款,声称是因误看价格而进行最终出价。9月9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车某及另外涉嫌恶意竞价的刘某。后法院审理查明:车某参与竞价2次,最终以270550元拍得该手机,但明确拒绝付款,而刘某则参与竞价124次,4次单次加价超过1000元,均定性为恶意竞拍行为。


秦淮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车某、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参与非正常竞价,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表示悔过,认罪态度良好,秦淮区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车某处一万元罚款,对刘某处以两万元罚款。此外,法院表示将继续对其他恶意竞拍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与态度依法进行处罚。



法规适用


关于强制性的司法拍卖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就拍卖的方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的司法拍卖长期是以“委托拍卖”的形式进行。


而就悔拍的法律后果而言,该规定第25条表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而使得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裁定重新拍卖。如果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则该差价、损失费用及原拍卖中的佣金先以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充,不足部分可以由该买受人补交。但2017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仅规定“不得再次参与竞买”以及“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两项后果,并没有“补足差价”的规定。


但该案最终处罚结果是对恶意竞拍者车某、刘某进行罚款。“恶意竞拍”表现为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该案判决结果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7条可将该条细化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拍卖财产”。因此本案依据的是民事诉讼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并未责令悔拍的车某补足第二次拍卖低于27万原拍卖价的差价。


综上,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对于恶意竞拍者、悔拍者的处罚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对参与拍卖的并竞价成功,但恶意悔拍的,人民法院没收相应保证金,裁定重新拍卖;


第二,对参与竞价的悔拍者,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官根据现有法律有权进行自由裁量,以决定是否责令悔拍者补交后续拍卖价款与原拍卖价款之间的差价、损失费用及佣金;


第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轻重,对恶意竞拍者、悔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一般而言,罚款与责令补交差价不可并用;


第四,如果恶意竞拍、悔拍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延伸


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是法院与第三方互联网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与传统委托第三方企业拍卖不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明显的优势:第一,网络司法拍卖是以法院为拍卖主体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仅提供无偿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有利于保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第二,网络司法拍卖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信息的公开性与广泛性,能够提高竞拍效率,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第三,网络司法拍卖能够提高拍卖参与的公开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的问题。


但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仍是刚起步,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单独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才在今年开始施行,网络司法拍卖也是逐渐发展、渐趋成熟的过程。“车某、刘某恶意竞拍案”反映网络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强制性、专业性被忽视。网络司法拍卖与商业拍卖不同,其作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体现。恶意竞价行为不是单纯的“恶搞”,而是与干扰司法活动,妨碍公权行使密切相关。


为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调整参与竞拍的保证金数额,设置保证金的最低限度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竞拍人交纳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竞拍物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五。保证金数额偏低也就降低恶意竞拍者的违法成本,司法拍卖被“恶搞”的风险升高,难以有效保障司法拍卖的严肃性;第二,加强竞买流程操作指导,明确竞买人竞买的相应操作步骤,严格区分误拍与恶意竞拍的情形;第三,设置信誉等级,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数据监控,对竞拍结果异常进行实时调查,对多次哄抬拍卖价格的恶意竞拍者进行限制或禁止参与竞拍;第四,应不断完善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落实网络司法拍卖相应规程,建立网络拍卖的具体规则以使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臻于完善。(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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