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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案的背后——公民姓名权的规范边界

2018-01-02 王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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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09年2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为其女“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时,被告燕山派出所认为其要求登记的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遂作出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于同年12月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公安厅鲁公通(2006)302号《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的问题。而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才最终划清公民姓名权的规范边界。


法院认为,“北雁云依”的姓名虽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但也仅是依据个人夙愿创设的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尚难认为“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故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本案作为对相关法律解释的实务回应,对争议问题积极予以法律解释,判决说理充分,判决结果对公民姓名权的行使起到良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有利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姓名权,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户籍登记,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照。


法规解读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对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是属于概括抽象式的规定,即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而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就法律限制而言,也仅包括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必须使用正式姓名、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冲突;不得滥用姓名权。就同质性解释而言,公民在决定、变更和使用姓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可视为滥用姓名权的情形,而针对“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创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之原理,该条并未禁止公民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情况下的姓名创设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条是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本案的争议在于“子女承继父母的姓氏”是属于强制性还是任意性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吕某认为本条用语“可以”,意指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是任意性的,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情况下同样可以创设和使用其他姓氏。而被告燕山派出所则认为此条属于穷尽性列举,子女姓氏必须从其父母姓氏中选择,该分歧成为本案的焦点。


《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即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该规章属于不当缩小相对人的权利范围,减少相对人权利,限制其享受权利条件的规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

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妥善解决“相对人是否有权在合乎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创设姓氏”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在公序良俗之外提出了“合目的性”的限制条件,即创设姓名必须存在“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该解释明确规定“正当理由”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的姓氏、因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取得的姓氏、少数民族公民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其他理由是否正当则依自由裁量。


公民取名权的规范边界得到理清。公民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在该两者之外创设新的姓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基本义务;第二,不违反公序良俗为规范要求;第三,存在合目的性的其他正当理由。


学理延伸


“北雁云依”案经过研讨,最终明确的意见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该解释根植于姓名本身特有的文化价值与民族情感,在公民姓名权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以“正当理由”予以规范,既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又有利于弘扬社会伦理道德,加深民族认同观念,提升社会管控效率。


姓名作为区别社会成员的符号,是对民族语言、历史、宗教、文化等状况的彰显与传承。中国的姓氏、字号等历经演变,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与民族特征,姓氏意为对先祖的敬重、对家族的承袭,而名字则承载家庭的和睦与美好的愿景。换句话说,作为具有丰富文化传统、饱含伦理观念、富有人文情怀、合乎主流价值的姓氏、姓名、字号等,是民族性的、体系性的,缺乏正当理由的随意创设不利于文化延续与价值传承。


另一方面,姓名权的滥用将导致户籍管理的困难。以轰动一时的“赵C案”为例,如果赵C保留原名,则取名范围将极大扩张,原有的姓名标准及信息系统将面临重大更改,进而牵涉到邮电通信、银行储蓄、医疗保险等各行各业。在价值多元、主张个性的时代,如果不为姓名权设定边界,则可能导致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符号、外文等在姓名中出现,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社会管控的运行。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是观察国家法治的窗口,“北雁云依”案明晰公民姓名权的规范边界,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其体现了立法、司法机关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动态平衡,法律理论与社会价值的内外兼备。(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1]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fe618ff-42c3-4e22-83d2-a7d1cd5265bd&KeyWord=%E5%8C%97%E9%9B%81%E4%BA%91%E4%BE%9D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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