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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减罚:回归和解初衷

2018-02-07 卫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追本溯源:缘起案件回顾

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10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小集子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突遇前方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因采取措施不当,盲目自事故现场经过,致使车辆底部刮撞因事故受伤躺在路上的被害人陈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在二审上诉的过程中,被害人因与徐某某亲属等达成和解协议,便撤回对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徐某某也因达成的和解协议得到了量刑上的优惠。至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被告人在当事人于刑事审理程序阶段达成和解之后,就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呢?这一纸民事性质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会对刑事量刑产生影响?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不得不回溯到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初衷和背后的立法目的。


问题检视:和解与刑罚孰是孰非?

首先,在了解附带民诉和解制度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附带民诉制度本身。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在理论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该制度本身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通过一次程序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司法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同时保护,与此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通过一次程序即解决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因其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可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妥善处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附带民诉不但可以恰当地惩罚犯罪,又可以最小化刑罚的负面效应,平息诉讼双方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又有很多制度门槛,面临着诸如当事人的合意与国家强制、惩罚性与补偿性、公权与私权等方面的价值冲突,如何恰当地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和解与量刑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刻探讨。


其次,关于刑罚的目的,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有的主张“一元论”[1],有的则坚持“二元论”。 不难理解,报应主义是刑罚本身的应有之义,离开了报应的刑罚基础,就很难理解刑罚的痛苦性和社会对犯罪的报复心理的满足。同时,如果过分强调刑罚的报应性,也难以解释对刑罚的终极功能追问,同时实现不了刑罚本身具有的教育和矫正功能。因此,刑罚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报应,也不应该仅仅是预防犯罪。除此之外,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刑罚本身还应该具有通过报应和矫正恢复被侵害的社会秩序的功用,其中,恢复由于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从而抚慰被害人的心灵,使其早日克服心理障碍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也是恢复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之一。因此,即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同样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使得公检法机关对于冲突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仅仅以极为轻缓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一种互利双赢的结局,兼顾了多方利益,因而具有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社会良好秩序的效果,而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正是刑罚目的的根本之义。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兴起,通过刑罚修复原有的社会关系,弥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裂痕更为现代刑事司法所追求,因而在刑事附带民诉阶段,和解制度本身更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刑事公诉案件都是适用刑事和解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并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从宽量刑建议。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不同的地位,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国家追诉的对象,并因自己的行为遭受到国家的最严厉的制裁,从而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被害人则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直接承受者,两者都是犯罪的行为结构中的当事人。但在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由于过于重视惩罚效果而轻视补偿,都过于重视犯罪对国家社会秩序侵犯而忽视对犯罪的直接侵害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因此刑事和解程序的设计,更好地倾听了被害人的诉求,被害人与侵害人的直接对话又有助于恢复他们受到伤害的人格和尊严,这样就使得一直躲在公权力背后的被害人可以以主体的姿态决定与其自身利益有关的事项,这种价值主体的参与能够促使刑法价值更完满地体现,从而真正实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的,进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动态平衡。

直击现实:顺应司法改革之大趋势

实际上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已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所普遍倡导。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协商制度和缓起诉程序就是结合了现代刑事司法的考量,并着重体现出被告人重返社会、诉讼经济和被害人保护的司法理念。虽然名称和大陆的公诉案件和解不同,但是本质却是一致的。基于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理念,或许对被告人施以严厉刑罚并不是立法的初衷,现代刑法不仅包含着对人的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的弘扬,更渗透着人文关怀,所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和谐才是刑事司法包括整个法学制度的最终追求,“同态复仇”的时代已经与我们渐行渐远了。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正是如此,随着现行司法改革的热浪兴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正在渐进性地渗透到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期待这一制度取得应有的效果,并成为整个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之一。(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一元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主义,“二元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的综合。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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