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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团圆,只差一笔久拖未结的工资

2018-03-06 卫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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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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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久治不绝的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2017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内容之一是部署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议认为,农民工为国家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是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农民工打工收入、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1]


会议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不断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久拖不结的问题,进一步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对欠薪问题反复抓、抓到底,避免使广大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报。例如:山西省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同时,《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住建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此外,陕西省在常态监察的基础上,采取专项检查、包抓治理、“一厅式”集中办公、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四个方面的措施,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从2017年1月3日至1月26日,全省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还将会同本级12个部门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联合接待农民工,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快速高效处理好农民工投诉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

综上,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且为使这一社会问题得到根本治理,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利民举措,在宏观制度治理方面注重加强长效治理机制的建立,但现实生活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很多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不知道如何讨要自己的工资,甚至并不清楚政府为农民工兄弟设置的一系列利民措施。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国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制度保障举措。


应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三阶层法律保障分析


春节将至,无论多么遥远,每一个身处外地的农民工兄弟都要踏上那一条充满期待、惊喜与感动的回家之路,在这个一年中最特别的日子和自己的至亲团圆。但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年终岁末很多农民工兄弟都不能按时拿到完整的工资和自己的家人团圆,要知道对他们来讲能拿到辛苦半年甚至一年的血汗钱,带着喜悦回家过年才是真正的团圆。因此,在自己的权利无法伸张时,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国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层次、多阶层的维权体系。

首先,农民工工资拖欠与支付问题涉及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但是,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实践中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有的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多数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这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其次,在行政法律规范层面,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人社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条例和意见,为实现工资拖欠的长效和全面治理,实行三步走的责任落实机制:其一,落实部门责任制。坚持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案件,通过问题导向和责任倒逼,增强主管部门完善分包机制、落实总包责任的内生动力。其二,落实企业责任制。坚持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代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办法,避免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并沦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博弈的工具,切实形成有力有序有效的源头治理。其三,落实地方责任制。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并督促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实施办法,承担政府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处理的主体责任,实行属地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主管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包案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定期督查、严格问责等工作制度。由此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态势。

最后,作为最为严厉的一道法律保障屏障,在刑事法律规范层面《刑法修正案(八)》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欠薪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刑法修正案 (八)》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解释,特别是在欠薪入罪数额标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认定、简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规定了操作性指导,这种指导不仅体现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为人社部门具体执法实践中如何依法移送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比如《解释》明确了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解释还规定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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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不曾想还有这样一类群体——他们干着最脏最累的活,吃着最简单的粗茶淡饭,却做着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来了城市的清新和美丽。在中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是一个身处于夹缝之中,很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然而,就是面对这样的弱势群体,不少用工单位竟然在临近春节之前还对农民工的工资久拖不结。

因此,为确保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工拿到钱回家过年。保证农民工工资清欠、农民工平安返乡,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规、制度的落实力度。比如可以考虑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并落实欠薪发生地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属地责任和人社部门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到位的要问责。加快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网络。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要加大救助力度。同时,各级人社部门要畅通网站、热线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并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让农民工投诉“有门”。对于企业方面,可以考虑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等等。有关部门还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流动站,及时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保证每一个农民工兄弟都能够拿着满意的薪水,回家过一个团圆年,有关部门应该发挥自己应有的职能做好切实的保障,而我们每一个习法之人更应该密切关注社会,为祖国建设添砖加瓦,实现自己应有的价值。(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国务院部署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来源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7-02/04/content_6999439.htm?node=5955,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3日。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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