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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评地铁保洁非法出售发票案

2018-03-08 卫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例回顾


近日一名地铁保洁员在地铁站内捡拾乘客丢弃的“一卡通”充值发票,非法出售达1800余张,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后,最终被海淀区法院认定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获刑10个月。案发前,谢某某是北京一地铁保洁员,她听说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可以卖钱后,就在打扫卫生之余,在地铁站的垃圾桶内等各个角落里,捡拾乘客丢弃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积少成多,很快她就积攒了上千张发票。2017年6月,谢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1100元的价格将这些积攒的发票出售给他人,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直到这时,不懂法的谢某某才弄明白,卖这些发票原来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在看守所里,检察机关提讯谢某某时,她悔恨得直流眼泪,说自己不知道出售捡拾的发票是犯罪行为,还以为捡拾这个就跟在地铁站的垃圾桶里捡拾废品一样,殊不知非法出售他人随意丢弃的这些发票,被某些不法分子买走后,会用来做危害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的事。海淀法院审理后,最后认定谢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1]


非法出售发票罪认定的几点分析

首先,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制:其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而且,发票的领购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再由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售发票。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无权发售发票的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向他人出售其合法领购的发票,或者将通过捡拾、盗取等方式取得的发票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其四,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非法出售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直接对象为发票。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本罪侵犯的对象具体为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由于非法出售发票,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其次,综合上述法律法规,成立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第二,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第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这里的发票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第四,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本案中谢某某显然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


同时,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值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本案中谢某某非法出售的属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1800余张,远超过应予追诉的标准。不得不说,尽管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假发票的危害性,但对于出售手中真发票的危害性却缺乏认识,误以为出售真发票是一种不受制裁的行为,因而出于急切变现的心理出售真发票。实际上,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对税收征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同样会危害到税收征管制度,导致逃税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具体认定还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至少要100份以上,才可以追诉。对于未达到上非法出售发票罪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二,出售发票后他人是否使用以及是否用来牟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且行为人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其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论处。此外,实务中还要注意非法出售发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结语

虽然本案中的被告谢某某,在出售发票之时并不明知自己的出售行为构成犯罪,但法律并不会因此而网开一面,行为人因事实上触犯了非法出售发票罪且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不明知自己行为危害性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被告知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将要承受的严重后果,或许就可以因此而止步。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实现刑罚本身具有的震慑作用。(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情来源于: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1/29/c_112233051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1日。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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