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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现状、难题与中国方案

2018-04-19 霍政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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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为出发点,本文分析了文物流失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梳理出文物追索面对的难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文物追索困境的中国方案:完善国内法律体系,鼓励人民法院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引领协调沿线国改革国际规则;探索在华成立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将对日追索文物提上议事日程并适时推进;尽快启动相关案例研究,为制定文物追索战略与策略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肉身坐佛追索 流失文物 中国方案


一、引言


2015年3月,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20年前失窃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在匈牙利展出。消息传出,举国震惊。自此以后,如何让坐佛早日回家,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心愿与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追索之路漫长而艰难,直到2017年7月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才进行了首场法庭听证,且迄今未对任何事项作出裁决。当地村民焦急万分,民众也逐渐失去耐心。越来越多的人感到困惑:在中国国力与影响力空前强大的当下,一件有证据证明为被盗于中国的文物,追索起来为何会举步维艰?


事实上,放眼世界,可以发现,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极具代表性与样本性,包括埃及、希腊、柬埔寨在内的各文物流失国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莫不面临重重困难。可以这样说,作为中国主动在海外提起的文物追索第一案,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深刻折射出包括中国在内的文物流失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所处的困境以及破解困局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今各文物流失国中,除中国外,大都为综合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破解追索流失文物的困局,为追索流失文物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与崛起中大国应负的国际责任与历史担当。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而沿线国大都为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世界上最主要的文物流失国因而大多集中于此。职是之故,中国对追索流失文物贡献力量、发挥作用,不仅事关不计其数的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的命运,而且有利于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向心力与凝聚力,高度契合国家的战略需求。


由此可见,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为契机,加强针对海外流失文物的理论研究,提出破解难题的中国方案是一项既具迫切现实意义,又具重大战略价值的任务。


二、追索流失文物的现状与难题


(一)文物流失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    


文物的流失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以文物的视角来看,世界可分为文物流出国(文物原属国)与文物流入国(文物市场国)两类。前者主要是指历史悠久、古代文明灿烂的国家,多集中于亚洲、中东、北非、南欧以及中美洲,当前多属发展中国家;后者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


从历史根源上看,近代以来,随着地理大发现及工业革命的完成,西方列强的坚船利剑横全球,亚洲、非洲及美洲的大片地区沦为西方的殖民地或附庸。在丛林规则之下,这些地区的大量财富,包括曾见证其古老灿烂文明的文物,源源不断的流向西方。在此历史阶段,亚非拉地区的大量文物因战争、殖民、动乱、贫困、保护与管控缺失等原因流失至西方国家。中国大规模的文物流失也肇始于该历史时期。这种世界范围内的文物“西向汇聚趋势”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达到巅峰。所以,从历史根源看,文物流失是西方侵略、殖民统治与暴力掠夺的产物,见证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文物流失国的屈辱史。


进而言之,由于许多文物系殖民时期由西方列强从亚非拉地区劫掠而得,因此,它们的归属受到复杂的政治、历史、文化与民族情感等因素的羁绊。职是之故,因流失文物归属而引发的国际纠纷,远非纯粹的财产权益之争,其牵涉的各方利益、吸引的国际关注、牵动的各国神经,是其他任何一种财产纠纷无法比拟的。


除历史上被西方以暴力方式造成的文物流失以外,在新的国际环境下,盗窃、盗掘与走私已经迅速上升为文物流失的主要肇因。二战结束以来,和平发展成为国际大势,大规模的国际战争得以避免,武装冲突因而不再成为文化财产受到破坏的首要原因。然而,近几十年来,国际市场上文化财产的价格飙涨,这直接导致文化财产贩运的泛滥与文物黑市的火爆。在暴利的诱惑下,大量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盗窃、盗掘、走私等文化财产犯罪遂进入高发期。据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跨国间的文化财产黑市交易已经成为利润最丰厚的非法贸易之一,并与军火及毒品走私并称为当代三大非法国际贸易。


还需强调,尽管自二战结束以来,人类社会整体上处于和平之中,文化财产没有遭受全局性、系统性的破坏,但不时爆发的地区性武装冲突与战乱还是给文化财产的安全蒙上了阴影,并直接导致文物贩运在某些地区、某些阶段呈失控之势。譬如,21世纪以来爆发的第二次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以及利比亚、埃及等国的内乱给这些地区的文化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并导致源自此等区域的大量文物流入国际黑市;2014年以来,势力急剧扩张的极端宗教组织“伊斯兰国”大肆破坏文化财产,无数珍贵文物惨遭灭顶之灾;不仅如此,贩卖文物所获得的巨额利益已经成为该组织的主要财源之一。 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下有效保护文化财产、打击文物财产贩运,遂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针对各国因文物归属归属而掀起的外交纷争,美国学者詹姆斯·库诺(James Cuno)于2014年底在《外交杂志》上撰文,将之提升到“文化战争”的高度。 还有学者则从建设性的角度提出,“文化外交”已经成为当下各国新的外交着力点,并颇有见地的指出:“在全球化时代,文化也是一种硬通货。”


综上可见,文物流失既有其历史根源,也有复杂的现实原因,追索非法律流失文物,因而是一项需要放在历史维度与国际视野下考量的重大任务。


(二)追索流失文物的难题


20世纪中期以来,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亚非拉地区的民族陆续摆脱西方控制,继而走上独立、富强之路。随着发展中国家文化主权意识、民族自信心与国力的提高,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呼声愈加高涨。包括希腊、埃及、土耳其、韩国及墨西哥在内的文物流失国通过外交、司法、民间等多种途径积极向文物流入国追索文物,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尽管如此,与全球范围内流失海外文物的天文数量相比,这些成功索回的案例所占的比例称得上微乎其微。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历史上因战争或殖民统治而流失的文物,还是当代因盗掘、走私等原因流失的文物,绝大多数依然留在文物流入国的博物馆或私人手中。文物流出国的文物追索的正义事业在整体上处于举步维艰的困境之中。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言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要难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国际公约无溯及力,约束力较弱。二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在保护文物、促进流失文物领返还域陆续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与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为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盗窃、盗掘、走私与贩运之害以及原属国追索非法流失之文化财产燃起了希望,它们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文物法律体系初具端倪。


然而,国际条约的实际效用并不能被高估,利用既有国际公约追索文物主要面临条约无溯及力、约束力有限等难题。


首先,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效,而作为主要文物流失目的国的欧美发达国家,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愿加入关于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长期游离在公约体系之外,这导致现存国际公约的实际约束力大打折扣。例如,截止2017年10月,仅有37个国家加入了对于文物流失国追索文物最为有利的“1995年公约”,且这37个国家几乎为清一色的文物流失国。


其次,现存国际公约无溯及力,故无法适用于公约生效前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由于我国大量珍贵文物是在清末直至建国前的战乱中流失海外的,所以,对这部分文物,我国无法依托现存国际公约要求返还。与我国一样,其他大多数文物流失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为例,中国虽同时为“1970年公约”与“1995年公约”缔约国,但鉴于荷兰的缔约情况,我方无法依据这两个公约要求荷兰方面返还被盗文物。首先,荷兰虽于1996年签署“1995年公约”,但其议会迄今未批准加入,故该公约对荷兰无约束力。其次,荷兰与中国虽均为“1970年公约”缔约国,但加入公约的时间不同,中国于1989年加入公约,而荷兰直到2009年才受公约约束。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所涉佛像于1995年自我国香港地区入境荷兰,依据国际法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不溯及既往”的规定,“1970年公约”不能溯及既往的适用于1995年左右入境荷兰的文物。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难理解,双方政府间就本案的互动与合作缘何会逐渐停止。事实上,正是由于确信不存在可适用的国际公约,荷兰藏家的态度才日趋强硬,改变了其最初愿意促成返还的表态,不断的漫天要价,甚至在被诉至法院后依然立场顽固,不愿意与村民展开谈判。跨国文物追索适用国际条约之难,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制定国际规则的主导权由西方文物市场国掌握。即便在有国际条约可以援引的情况下,文物流失国追索文物依然面临诸多困难。这是因为在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文物市场国,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大国凭借其强大的国家实力与国际影响力,主导了缔约过程,导致公约约文明显偏向维护文物市场国的既得利益,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文物流失国的正当需求。


以当前文物返还领域影响最大的“1970年公约”为例。客观而言,在国际社会分裂成文物资源国与文物市场国的历史背景下,“1970年公约”最大限度的弥合了两大利益集团的分歧,为保护文化财产、打击文化财产贩运、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制定了最低限度的规则,在国际立法史上留下了历史性印记;尽管如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缔约过程受到美国等文物市场大国的主导,该公约的不少条款,尤其是核心条款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文物流出国的利益,因而存在严重的内生性缺陷。


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文物流出国与文物市场国的国家实力在整体上发生历史性逆转,国际法规则的主导权不再被文物市场国垄断之后,国际法规则才能向着更加公平正义、更加有利于流失文物返还的方向演进。换言之,现有的国际规则是由欧美文物市场大国主导制定的,明显不利于文物流出国追索文物,这是造成文物追索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


第三,文物追索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场国的国内法及其法院。从当前文物追索的实践来看,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流失文物一般为文物流失国或其机构与公民在文物现所在地国,即文物流入国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背景之下,文物是否能够返还,自然主要取决于文物市场国的国内法及其法官对文物返还所持的立场。换言之,当前的实践表明,文物流出国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其流失境外的文物,通常需要在文物市场国的法院起诉,诉讼须受文物市场国国内法的支配。在此背景下,文物追索诉讼困难重重,自然难以避免。


还是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为例,阳春村村民要打赢这场诉讼,须克服荷兰法上的重重障碍,包括诉讼主体资格、善意取得、取得时效、标的物的定性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跨国文物诉讼而言,适用文物现持有人所在国的法律,明显对文物原所有人不利。譬如,在第一次法庭听证上,村民委员会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成为焦点问题,这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成立的组织,依据中国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荷兰法上并无村民委员会,被告因而提出,法庭应依据荷兰法裁定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诉讼。对于阳春村初民而言,这显然构成法律上的重大不确定因素,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是否能顺利返还的前景因而值得担忧。


由此可见,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文物事实上受制于文物市场国的国内法与国内法院,这一状况对文物原属国明显不公。只要这一局面得不到改变,文物追索就始终会充满困难与不确定性。


第四,文物流失国单打独奏,而文物市场国已形成“联盟”。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民族意识的高涨,越来越多的文物流出国高擎法律与道义的旗帜,积极向西方文物市场国追索流失文物,尤其是国宝级文物。尽管如此,这些国家的文物追索仍处于单打独奏的状态,迟迟没有形成合力。与此不同,面对着文物流失国愈加主动的追索流失文物,文物市场国,尤其是欧美主要文物市场国,已经开始建立“联盟”,借助联合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集体发声,以抵抗文物流出国的追索要求。


2002年12月,西方多家著名博物馆联手发布的《环球博物馆价值宣言》即为典型例证。 该宣言提出“文物的国际主义”,宣称人类拥有共同的祖先,各民族的历史是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整体,无法彼此割裂;作为文明的载体,文物因而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而不能由某个国家或民族独享。 在此理念之下,宣言指出,“环球博物馆”早期以各种方式获得的他国文物,已经构成这些博物馆的一部分,并由此构成其所在国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该宣言还认为,与一般意义上的博物馆不同,环球博物馆好似“百科全书式的”博物馆,旨在向参观者提供一个参观、鉴赏、比较全人类各种文明与文化成果的平台。因此,由环球博物馆继续持有、展览、收藏这些文化财产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环球博物馆价值宣言》发布后,在国际社会产生很大影响,其标榜的文物“国际主义”已成为西方文物市场国拒绝返还流失文物所共同秉持的价值理念。


由此可见,文物流出国虽然数量众多,但这些国家在文物追索方面始终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没有形成协作关系,没有形成合力;与此相对,文物市场国已经结成“联盟”,试图以集体的力量与声音抵制文物流失国追索文物的要求。这一状况也是造成文物追索事业在整体上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


以前述文物流失的历史背景与文物追索的现实困境为基础,接下来,本文立足中国,胸怀世界,提出破解流失文物追索困境的中国方案。


三、破解文物追索困境的中国方案


(一)完善国内立法与司法解释,为中国主动追索文物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如前所述,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是阳春村村民委员会,这主要因为这座坐佛并非国有文物,而是集体所有的文物。然而,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可见,在我国,绝大多数文物属于国有文物,绝大多数流失海外的文物因而也属于国有文物。在此背景下,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必须由国家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实现突破。


鉴此,我国在修订《文物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时,应该对国家提起文物追索诉讼的问题进行顶层设计,明确以国家名义追索流失文物的主体、程序、国际合作等事项,必要时可以制定专门的《海外流失文物追索法》,为流失文物追索提供强大的法治力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文物追索诉讼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为国家行使流失文物追索权、打破文物追索的困境创造有利的司法制度与环境,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流失文物回归提供司法护航。


(二)人民法院积极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做出标杆性判例,树立中国司法在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文物追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发挥作用,相互促进,相互配合。需要指出的是,打破文物追索的困境,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人民法院的功能与中国当前所处的国际环境所决定的。


首先,由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代各国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相比,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尤其是民商事审判权)处理涉及国家权益的事项具有天然的相对独立性与温和性,其意识形态与政治色彩更为淡化,也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可见,由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跨国司法治理权解决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产生更理想的国际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际敏感度较高的跨国文物归属争议,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解决之,可以最小的国家成本主张我国权益,显示我国立场,并为今后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其他途径解决争端积累国家实践与证据意义上的有利先例,从而为推进全球治理机制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其次,中国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文物流出国变为兼具文物市场大国与文物资源大国的双重身份,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确立标杆性判例,促进流失文物返还提供了绝佳的历史契机。


传统上,中国是文物流失大国,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文物市场的繁荣,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文物市场国之一。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中国已于2014年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文化财产贸易国,其贸易量占据全球文化财产贸易总量的30%,美国占29%。 在这种情况下,有越来越多的文物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这一新情况值得我国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并尽快制定应对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这为人民法院破解文物追索困境提供了理想条件。


从当前形势来看,从境外流入我国的文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为从战乱与动荡地区流入中国的文物。譬如,有资料显示,来自伊拉克、利比亚及叙利亚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文物市场。第二类为原本为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回流至中国境内。这是因为中国文物近年来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已经开始高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不少此类中国文物通过各种途径回流到中国境内。


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该有所作为,择机对具有国际影响的典型性文物归属纠纷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具有标杆性、示范性的判决,扭转文物追索诉讼长期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场国法院的不利局面,为文物返还开创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司法环境。细言之,在现阶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源自外国并通过非法渠道流入中国的文物,如果其原属国在中国提起文物追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行使管辖权,依据对中国与该国均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做出公正判决,向国际社会彰显中国严格履行文物返还公约义务的形象,为其他国家树立典范,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美誉度。


第二,对于原本从中国非法出境回流入境的中国文物,如外国当事方在中国提起追索诉讼,人民法院应积极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做出公正判决,确立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杆性判例,从而破解文物追索长期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场国国内法院的困局。


需要指出的是,韩国法院在此方面已经走在我国法院前面,并作出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判决,颇值我国借鉴。例如,专门盗窃文物的韩国团伙于2012年10月从日本观音寺盗窃两尊金铜观音菩萨像并带入韩国。之后,日本方面向韩国大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经韩国法院查明,其中一尊菩萨像原本位于位于韩国忠清南道西山的浮石寺,于1370年被倭寇劫掠至日本。鉴此,韩国大田地方法院遂于2016年1月26日一审宣判,韩国团伙从日本盗回的佛像是流失到日本的韩国文物,应归还给韩国浮石寺,不必归还日本。 这一判决得到韩国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极大提高了韩国法院的国际影响力。


与韩国相比,我国不论是在流失文物的数量及品质上,还是在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上均远胜于之。因此,可以预见,一旦未来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及重要文物返还的国际纠纷上做出标杆性判决,必然会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力。这不仅能改写文物追索诉讼长期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场国法院的局面,也能够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美誉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引领协调沿线国共同促进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前已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大多为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与中国一样,它们也面临着流失文物追索的繁重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当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联合、引领具有文物追索需求的沿线国,形成合力,谋求文物返还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主导权,尝试建立文物返还领域的政府间论坛、会议或国际组织,主导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规则,改变文物流出国追索文物各自为战的状态,改变该领域国际规则长期由西方文物市场国把控的局面。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从目前来看,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建设,将重点投入经贸合作领域,在文化,特别是文物领域的关注度相对不足。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大都为文明古国,国民的文化与传统意识浓厚,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及时启动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合作,可以大大增进我国与沿线国的民心相通,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受到沿线国民众的认可、拥护与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文物追索放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运筹,极具必要性与战略性。


(四)探索在中国成立解决跨国文物归属纠纷的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


当前,在解决跨国文物归属纠纷领域,国际上还未建立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此类纠纷因而大多只能诉诸文物市场国的国内法院。从文物市场国国内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基于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与社会经济背景,其国内法院通常将此类纠纷定性为财产或物的所有权纠纷,适用其民商法调整所有权与交易的法律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文物的本质属性。换言之,文物市场国法院将文物归属纠纷定性为普通的财产纠纷,这构成文物追索诉讼难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际上有呼声提出,建立专门解决文物归属纠纷的国际司法机构,以扭转当前文物纠纷普遍被各国法院定性为普通的财产纠纷的局面。然而,由于提出此构想的是西方学者,所以,他们主张在国际司法中心荷兰海牙建立此类国际司法机构。


尽管建立以此类专门国际司法机构的主张值得肯定,但选择荷兰的主张并不恰当。首先,荷兰是典型的文物市场国,存在明显的利益偏向,正因为如此,荷兰迄今未加入对文物返还最为有利的“1995年公约”。因此,在该国建立此类司法机构并不合适。其次,中国是世界公认的文明古国、文物资源大国,已经加入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返还的所有重要国际公约,在中国建立专门解决文物归属纠纷的国际司法机构因而具有天然优势与合理性。再次,如前所述,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文物流出国变为兼具文物市场大国与文物资源大国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建立此类机构,可以较好平衡文物市场国与文物流失国的利益,更其作出的判决也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由此可见,中国是建立此类国际司法机构的理想国家。


鉴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专门解决文物归属纠纷的国际司法机构,将中国逐步打造成解决国际文物纠纷的司法中心,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彰显中华文明的国际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五)将对日追索文物提上议事日程并适时推进


最后,需要指出,对于中国的文物追索事业而言,对日追索文物是一个需要特别予以考虑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各界关注的主要是流失欧美的中国文物,而日本侵华期间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尚未引起我国政府与民间的重视。事实上,日本劫掠的中国文物,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品质上,均远超过欧美国家;抗日战争期间,日本给中国文物造成的破坏,远超过近代以来历次外强发动的侵华战争。


历史资料显示,在全面发动侵华战争后,日本当局制定并实施了系统性的劫掠中国文物的政策,对中国文化遗产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据中国政府不完全统计,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后,被日本掠夺的文物共约1879箱,360万件,遭到破坏的文化古迹达741 处。 目前,日本拥有1000余座大小博物馆,共收藏中国历代文物近200万件之多,大多数为日本侵华战争期间被劫掠到日本的,仅东京国立博物馆一家,就藏有中国历代文物珍品9万余件,其中珍品、孤品(南宋著名画家马远的《寒江独钓图》)不计其数,远远超过中国国内的许多博物馆。 此外,大阪市立东洋陶瓷美术馆、大阪市立美术馆、京都泉屋博古馆、藤井有邻馆、根津美术馆等也收藏有大量中国珍贵文物,包括王羲之的《妹至帖》《定武兰亭序》《十七帖》《集王圣教序》等稀世文物珍品。这些被劫掠至日本的中国文物,既是中华民族无法割舍的文物珍宝,也是日本侵略罪行的确切证据。


值得强调的是,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掠夺文物和纳粹德国掠夺艺术品均对受害国家和受害者造成重大损害。然而,与日本几乎未对中国归还文物不同,同样作为二战的战败国,德国在战争期间劫掠他国的文物及艺术品在战后得到了系统性返还。此外,作为日本侵略受害国的韩国,通过多年不懈努力,已经较为彻底的解决了日本劫掠朝鲜半岛文物的返还问题。这一状况应当引起我国各界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思考。


当前,中日关系因日本当局试图否认甚至美化侵略历史以及钓鱼岛主权纠纷等原因陷入低谷,在此背景下,对日本侵华期间劫掠中国文物的返还问题进行研究并适时提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与日本右翼势力进行斗争的手段,符合国家的重大现实需求。


需要指出,中国要求日本返还其劫掠文物,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有日本学者认为,1972年中日《中日联合声明》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据此,中国政府以丧失了对日文物追索权。 然而,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依据《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的政府层面的战争索赔权,并不影响中国民间的对日索赔;同时,政府层面的战争索赔是指中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对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而要求日本返还其掠夺的文物则是原物返还请求权,两者完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因此,《中日联合声明》关于中国政府放弃对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并不影响中国要求日本返还其在战争期间暴力掠夺的中国文物。


由此可见,中国要求日本返还其在侵华期间劫掠的中国文物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不仅如此,日本暴力掠夺的不计其数的中国珍贵文物,是中华民族屈辱近代史的见证者,也是日本侵略期间犯下滔天罪行的铁证。在此背景下,积极推动日掠文物的返还,不仅是中华民族不容剥夺的权利,也是与日本右翼势力否认历史的丑恶行径展开斗争的有力武器。


所以,对日追索侵华战争期间劫掠的中国文物,中国占据有利的国际道义、舆论优势,一旦提出,必将成为对日外交中有利于我方、不利于日方的一着棋局。鉴此,应当将对日追索文物纳入议事日程,并在对日外交的整体框架下予以运筹与推进。


(六)尽快启动文物返还案例研究,为制定文物追索战略与策略提供理论基础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尤其是近30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改变与国际法律环境的演进,在文物流失国的不懈努力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成功索回文物的案例。从国别来看,这些案例主要集中在作为文物市场国的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德国与法国等,并呈现出逐渐扩展之势;从成功索回的途径来看,既有诉讼,也有捐赠、购买、协商与谈判、仲裁以及第三方斡旋等,文物归属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初现端倪。


对这些文物追索案例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入研究意义重大。首先,与其他文物流失国一样,中国流失到境外的文物亦主要集中在欧美文物市场国。对这些国家现有的返还文物案例进行分析与研究,不仅可以了解这些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还可以掌握这些国家在面对外国提出文物返还请求时,其相关政府部门的运作机制,这是我国研判在文物市场国追索文物应采取什么途径以及制定系统性的文物追索战略的基础。


其次,对这些文物返还案例进行分国别、分途径的归类研究有助于我国今后处理文物追索的个案时,视文物所在国的具体国别与具体案情制订有针对性的追索策略与工作方案。尤需强调,由于英、美两大文物市场国均为普通法系国家,依据“因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现有的判例对其司法机关未来处理类似的文物归属纠纷具有约束力,对这两个国家的文物返还案例进行梳理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再次,这一研究有助于我国向其他文物流出国汲取成功经验、殷鉴失败教训,有利于我国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方式推进文物追索工作。此外,对其他文物流失国追索文物展开实证分析也有助于我国在充分了解其文物追索实践的基础上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该领域国际法律秩序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为文物追索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法律环境。


尾论


早日让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回家,是阳春村村民和亿万中国民众的共同期盼。到本文完成时,距离荷兰法院就追索该坐佛的民事诉讼举行的首次法庭听证又过了3个月。然而,经多方求证,依然没有任何新的进展。可以预见,未来荷兰法院在此案上采取的一举一动,都将引发中国乃至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流失文物追索之难、跨国诉讼之漫长、文物返还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从这个意义上说,由这座肉身坐佛追索案引发的关注与思考,在现阶段还不能划上句号。对于本案的后续发展,理论与实务界需要持续关注;对于中国追索文物的正义事业,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与协力推进。(责任编辑:李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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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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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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