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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直击】从《唐人街探案Ⅱ》看确信犯的问题

2018-04-19 王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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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光影:确信犯的含义


《唐人街探案Ⅱ》中的凶手费尔德医生罹患癌症,企图以极端方式进行自救。而其奉行的是中国传统道教的“阴阳五行说”,将“一炁化三清”的道教基理歪曲、异化为“通过炼取内丹的逆向操作,实现三清返一炁,实现疾病自愈”的效果。行为人遂采取故意杀人的方式,获取与五行相对应的“五脏”以炼取“救命丹药”。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出于对政治、宗教、道德的信仰,这类犯罪被称为确信犯。


在我国,确信犯一般是指信奉迷信邪教或恐怖主义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主观上确信其行为的正当性。确信犯在我国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是对我国既有宗教予以严重歪曲、篡改而产生的邪教犯罪。例如早在2014年震惊全国的“张帆、张立东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1]:被告人张帆、张立东等“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于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向被害人吴某某所要联系方式被拒,遂咒骂吴某某为“恶灵”、“魔鬼”,“杀了她,她是恶魔”,并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将吴某某殴打致死。该案行为人主观上深信邪教组织、会道的歪理邪说,出于“杀死恶魔”的主观动机,在客观上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确信犯。



确信犯与迷信犯存在区别:前者是指行为人基于对宗教、政治等的信仰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既已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迷信犯虽然也是以迷信的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但行为与结果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例如以古代巫术诅咒他人死亡,或是将他人生辰八字刻于玩偶之上,以针扎诅咒等,虽然存在主观过错,但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基于“刑法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之原理,迷信犯并不属于犯罪。


确信犯的主观辨析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本条的规定,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认识因素和意欲因素两个层面。故存在观点质疑:符合确信犯的行为人虽然对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的认识,但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存在认识,按照上文所述的案例,行为人甚至可能觉得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存有裨益,这种情况表明立法者与行为人存在思想上的冲突。[2]这涉及到刑法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进行判断或评价,也毋须知悉其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相关概念的立法意旨即可。[3]换句话说,对于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的理解应是:行为人认识到其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即可,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属于法官或社会一般民众的评价范畴。


就确信犯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否认社会危害和不法动机,实际上是属于价值评价的范畴,而非认识因素的内在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行为在客观上能够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犯,例如行为人基于封建迷信、邪教教义而将他人视为“恶灵”进行殴击、误认为能够治愈疾病而强迫他人性交,或主观上认为能够“得道升仙”,而聚众在公共场合以自爆、自焚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及其后果,就表明其知悉行为会产生法益侵害的结果,而对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命令、是否导致刑法处罚并不影响其主观罪责的认定。

确信犯的犯罪预防


确信犯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迷信邪教犯罪。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将迷信邪教犯罪定义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学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而《反恐怖主义法》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以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主张和行为。”


显然,该两类犯罪的突出特点如下:第一,具有严密的主体结构和组织形式,存在严密的分工协作和运行体系;第二,利用宗教政策和法规漏洞不断发展壮大,许多宗教极端和迷信邪教都是通过对其他教义的歪曲、篡改而加以非法利用和宣扬,利用社会团体法规、登记管理机制的漏洞来发展成员、扩大影响;第三,都是通过传播极端思想、迷信学说、邪门歪道等对行为人的思想先予以控制,再诱使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是有组织、有范围、有针对的思想控制。虽然刑法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制体系,[4]但单纯利用刑法规制的方式进行犯罪预防显然不足。



对于确信犯的预防宜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第一,散布恐怖极端思想及迷信邪教思想的犯罪组织都具有严密的主体结构和组织形式。[5]这囿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系不完善,既有的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是一般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不作区分登记,这致使对宗教团体的监管存在缺漏,宜应重视从社团登记、宗教管理、出版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制;第二,正确区分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宗教极端犯罪、迷信邪教犯罪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我国推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这与打击迷信邪教、宗教极端并不矛盾,但是部分邪教基于对传统教义的歪曲、篡改以形成新的教义,例如上文提及的“全能神”邪教就是基督教新教地方教会运动变种组织,其对合法登记的基督教教义进行篡改,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第三,确信犯一般是出于道德、宗教或者政治上的坚信,故源头的预防机制是在文化、教育和道德上进行预防,实现社会文化的整合与重建,避免出现组织性的思想失范现象。而当前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国民教育、创建精神文明、增强民族认同、凝聚价值观念,这对抵御迷信邪教、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思想的入侵与异化,预防和减少确信犯的犯罪状态具有明显的作用。(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鲁刑二终字第117号

[2] 参见周环珍:《浅谈社会文化对确信犯的预防意义》,载《科技创业月刊》2009年第6期。

[3] 依据是“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8页。

[4] 除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外,还包括《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5] 例如“全能神”邪教组织就包括北空C1教会等不同分支,而组织结构方面又分为浇灌执事、福音执事、事务执事等复杂的职务。参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禹刑初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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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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