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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婷 2018-05-26


2018年5月10日,一则“失联两天,一名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了解,遇害空姐今年21岁,身高1米74,是家中的独生女。对于此事,滴滴平台称将配合警方调查,并悬赏100万元寻找疑凶司机。郑州警方当日晚通报称,网约车司机刘某华(男,27岁,郑州航空港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刘某华作案后弃车跳河,现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展开搜捕。5月12日,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与此前在案发现场搜集的嫌疑人刘某华DNA样本分析一致,并确认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1]




此非首例:空姐遇害案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追究

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绿色共享的出行方式——滴滴顺风车以方便快捷著称并一直受到青睐,本次滴滴司机的奸杀案不禁令人对网约车司机们感到毛骨悚然,然而,21岁的空姐李某某并不是第一个被顺风车主杀害的乘客。此前一年内,网约车司机就犯过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以下便试举两例:


延伸案例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5日作出的(2018)渝刑核4083196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14日11时27分许,周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发出的从重庆市永川区“皇驰足浴店”前往重庆市巴南区莲花小学的顺风车订单。途中,因周某迟到及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等琐事,周某与甘某引发口角纠纷。当日下午,周某再次与甘某发生口角纠纷。周某心生怨气,停车与甘某发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车内放置的红布和风筝线对甘某的颈部通过缠绕的方式进行紧勒,并使用麻绳对甘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周某当晚将甘某抛弃至公路边涵洞下。经法医鉴定,甘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最终判处周某死缓。


延伸案例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京0105刑初932号判决书显示,滴滴顺风车主徐某某迷奸了一名女性乘客。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开车带被害人侯某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眼镜城,趁侯某在眼镜城配眼镜之机,向侯某放在车里的饮料中投放含有氯硝西泮的液体,致使侯某饮用后意识不清。当日21时许,徐某某将侯某送至她的住处,趁侯某不知反抗之机,与侯某发生性关系。2017年2月10日,徐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驾驶的汽车内起获“弥漫之夜”液体(检出氯硝西泮)1瓶。徐某某被以强奸罪判刑四年六个月。


由此,网约车的安全漏洞早已初见端倪,只是尚未引起社会的足够关注,直至本次空姐乘顺风车遇害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但是,由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由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则难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对其进行民事追偿,根据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在服务者、经营者侵权后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者、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因此,综上所述,对于空姐顺风车遇害案,首先滴滴平台应当向乘客承担承运人责任,其次,受害人可以向直接侵权的行为人进一步追偿。

从空姐顺风车遇害案看网约车监管问题


网约车是近年来城市客运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客运服务形态,是基于资源共享理念,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私有小汽车资源和公众出行需求,通过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公众提供非巡游的预约汽车服务,实现两者快速有效匹配的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网络平台运营商、乘客以及私有小汽车业主或者驾驶员是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三个基本主体要素。



与传统的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相比,网约车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出租汽车服务模式,已经对现行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产生了各种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网约车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党的的十九大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判断,解决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与满足市民百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新型的网约车客运服务模式的盛行,导致实践中由于过快地追求网约车的注册数量,导致多数情况下对大部分当地网约车司机户籍、年龄、学历、车龄、车型、车牌、排量等都并未作出较为严格的审查,这就导致了乘客运输的安全性漏洞,致使很多网约车的安全性实在难以保障。本次滴滴司机奸杀案更是将网约车的监管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导致网约车的监管再一次受到了普遍的舆论谴责。中国自2015年起,各地频发出租车抵制网约车的罢运行为,甚至出现出租车围堵网约车、打砸网约车等恶性事件。


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形成正面、直接竞争关系,不可避免地对传统出租车构成巨大冲击,而非像最初是对传统出租车市场的补充。滴滴出行在内的网约车平台属于信息服务,接近于居间服务,如果滴滴在验证司机资质、身份等方面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则不需要为司机的行为担责。特别是如果司机是临时起意,作出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偷换车牌、侵害乘客等,滴滴作为平台,无法做到时时的监控司机行为。那么,滴滴出行平台无需担责。但是,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在利用其父身份接单,平台并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滴滴出行平台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实现实质监管。根据现有立法,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承担的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直至吊销许可证乃至营业执照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形式的法律责任,但是依据现行立法,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不力责任的力度还尚显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平台违反法律规定的打击力度。


     第二,建立网络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以此来强化对网络平台的限制和监督。对于网约车司机的审查,平台方在审查司机资质过程中,对于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性犯罪等恶性犯罪记录者,有必要终身禁止从事这一职业。另外,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建立一定的考核评价机制,如果发现平台将不符合资质的人员纳入通过审核的范围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采取限期整顿等措施。(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件经过详情请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18-05-11/doc-ihamfahw071908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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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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