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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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安定和平的社会秩序都是民心所向。物质财富、精神追求,都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土壤。“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包含着对社会安宁、公平正义的向往,而让人望而生畏、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永远与这些美好的字眼格格不入,制约社会的进步,粉碎幸福生活的梦想。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历次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就是一部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的斗争史,“扫黑除恶”维护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顺应的是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潮流。回顾历史,总结教训,做好当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避免重蹈此前工作陷入“运动式执法”的失误,是取得此次扫黑除恶成果的关键之举。


一、扫黑除恶历史回顾


回顾

先来对历次打黑做一个回顾。


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


2001年4月,中央在召开的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到2003年4月,并且将其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


自2004年起,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斗争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这一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决定,起始于2000年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结束,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


2005年,中央明确了打黑除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能让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立足扎根。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之后,每年都召开一次全国会议,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1]


上述资料体现了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也显示了中央打黑政策从专项斗争到常态化的变化历程。“严打”之下取得的成果深得民心,不言而喻,但其中暴露出的缺陷更加值得我们反思,以避免重蹈覆辙。


二、“运动式执法”的陷阱


陷阱

与2004年展开的常态化打击黑恶势力行动相比,2000年开始的为期两年“严打”斗争不免带有一些“运动式执法”的影子。运动式执法,是与制度性执法相对的概念,以我国公安机关普遍采取的专项治理行动为代表,因其所具有的执法随意性严重、执法成本高、违背法治精神以及助长违法者对执法的适应性等缺陷,一直为学者们所诟病。当前执法方式中,运动式执法仍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执法常态,因此,如何避免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掉入运动式执法陷阱,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通过对历次专项打黑行动的分析,其中存在的“运动式执法陷阱”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短期突击治理效果难长久,预防犯罪机制不完善。2000年开始的两年“严打”声势浩大,效果显著,集中惩治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然而这种高压震慑难以长久,“严打”之风过后,黑恶势力又开始蔓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相应的预防犯罪机制不完善,刑法的规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重威胁与损害着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而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预防犯罪。“严打”的旋风重点在于惩罚犯罪,这就容易导致旋风过后,黑恶势力卷土重来,无法全面、有效的预防犯罪。


第二,专项整治难以治疗社会环境弊病,黑恶势力的土壤未能净化。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黑恶犯罪已经从传统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向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蔓延。扫黑除恶不仅需要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需整治地区、行业问题,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铲除整个社会环境的毒瘤,才能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而运动式执法往往无法顾及社会环境的弊病,仅将目光局限在具体打击犯罪的行动上,使得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得不到净化,追求正义举步维艰,长治久安难以实现。


第三,教育问题不够重视,“严打”后监管不到位。定罪量刑可以迅速遏止犯罪分子危害社会,但这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尤其是对社会中潜在犯罪分子的教育,以及对各级机关、行业的日常监管才是扫黑除恶斗争面对的难题。运动式执法如果不能与教育、监管有效结合,将会产生事倍功半的后果。


正是由于上述陷阱的存在,2004年起,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斗争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


三、美、意扫黑除恶探究


欧美

美国是北美洲地区黑社会势力的主要集中地之一,美国政府对涉黑犯罪打击力度极大。为应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美国联邦调查局迅速崛起,截止2015年,已有至少36个州通过了针对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强行法。为了打击黑社会持续存在的威胁,联邦调查局制定了一个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计划,旨在消除对美国构成最大威胁的犯罪组织。拆除和破坏主要的国际和国内有组织犯罪企业是该局长期以来的专长领域。


在欧洲,意大利黑手党的势力甚为猖獗。为了打击黑手党的犯罪活动,根据本国实情,意大利在刑法分则中直接规定“黑手党型集团犯罪”。对于打击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意大利政府和司法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建立多方面的、稳定的国际合作关系,制定有效的、适用于预防及遏制黑手党犯罪的法律制度等。为了反击黑手党犯罪集团越来越猖獗的攻势,意大利政府设置了数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调查机构——国家警察中央行动处、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局和全国反黑手党调查局。各调查局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打击涉黑犯罪。


四、落实《通知》新要求,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


落实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根据《通知》要求,反思过去我国扫黑除恶过程中的困难,结合域外经验,针对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健全法制,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功能。《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第二,聚焦社会环境弊病,净化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第三,重视教育,加强日常监管。《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法律是惩罚犯罪的依据,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松弛,则国怨民乱。扫黑除恶要避免陷入“运动式执法”的失误,就是对法治精神的信仰与遵循。法律要求公平正义,扫黑除恶就应真正做到为百姓带来公正。只集中打掉犯罪集团、而忽视其背后的“保护伞”,只追求短期效应、赢得群众一时的拍手称快,而不顾及滋生黑恶势力的社会环境,监管失灵……这都不是扫黑除恶的最终目标。只有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各类保护伞依法严惩,才能做到除恶务尽,将黑恶势力从新时代的中华大地上连根拔起,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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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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