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前分手,彩礼还能要回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秦淮法院 Author 秦研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情侣相恋多年
自然而然会走向婚姻的殿堂
结婚是男女双方人生中的大事
而不同地方结婚的习俗也会有所区别
有些地方婚前男方家要出彩礼
但要是两人还没登记结婚就分手了
这给出去的彩礼
男方家还能要回来吗
2013年底,沈强(化名)认识了张丽(化名),不久两人就沉溺在热恋中。后沈强和张丽觉得彼此感情不错就想早日完婚,于是双方家长约了见面,商讨结婚事宜。
沈强和张丽的老家都有结婚支付彩礼的习俗,所以张丽父母提出要按习俗支付5万元彩礼钱。沈强父母为了儿子的婚姻大事,遂答应了张丽父母的要求。
2014年3月10日,沈强父母送上彩礼钱5万元,同时张丽父母出具了收条,并且收条上有注明“女方若反悔,全额退还”。
之后,沈强与张丽还没办理结婚登记
感情就出现了问题
最终两人分手
沈强父母认为张丽父母应退还彩礼
多次协商均未果
遂诉至法院
原告沈强父母诉称:张丽父母立即返还彩礼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丽父母辩称:双方子女并未分手,张丽现在还与沈强在一起。当时钱是给张丽的,现在双方孩子在外开销,都用此款,这是沈强父母自愿给的,不是张丽父母逼着沈强父母要的。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经法院查明,张丽父母向沈强父母出具的收条上注明:“若女方反悔,全额退还”,可认定该5万元款项应属彩礼。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在沈强父母支付上述款项时,双方的子女未达法定婚龄,近期内也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综上所述,张丽父母应向沈强父母退还上述款项。
判决如下:
被告张丽父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强父母人民币5万元。
彩礼是中国男方在缔结婚姻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虽然法律规定了彩礼钱是可以退还的,但退还多少还需根据当地的风俗、当事人的特殊情况酌情认定的。比如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应酌情返还。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秦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