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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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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有了答案,“共债共签”原则入法。

 

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吸收了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同时,还提高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门槛,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收养条件等相关内容。




01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但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时,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未作实质性修改。近一段时间以来,有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二审稿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

提高亲子关系之诉门槛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对亲子关系诉讼作出规定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但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还有意见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3

限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





受传统文化影响,“隔辈亲”现象十分常见。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想看孩子了,该怎么办?为此,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但有意见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据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04

进一步完善收养的条件



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多处完善。

 

在一审稿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基础上,二审稿增加一项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有配偶者单方收养,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对此,有意见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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