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判决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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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一代人也总有一代人的抗争。特别是当一代人横向的思维受到限制,历史的纵向思考就变得愈加深刻。
不同于乾嘉学派在政治和文化上受到钳制而研习训诂,包括法学在内的当代人更多是因为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学科之间的边界限制过大,缺乏跳出一个学科、一个行业,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自身的视角。在单一学科和行业环境中浸淫,更容易从学科在现实社会中产生的巨大效益赢得自尊,从学科辉煌历史中获得自信,久而久之甚至形成对特定学科行业之外知识、价值的排斥,最终受到限制的是学科自身。
法律在历史上被称为律学、律例之学,从云梦睡虎地秦简记载看,至少自秦朝开始法律就是读书进入仕途的必修课。北宋雍熙三年(986 年),宋太宗下诏,要求“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书,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苏轼诗中也说“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
历史上一些著名司法案例,甚至成为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的转折点,如西汉文帝时期的缇萦上书,是中国历史上废除肉刑的标志性事件,也是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政策的体现。北宋登州阿云案,前后迁延十七年,弱女子阿云因谋杀未婚夫未遂,朝廷司法机关反复议罪,以王安石和司马光各自为首的朝臣争执撕扯,其间夹杂了刑律之争、慎刑与重刑之争、改革与守旧之争,有着王安石变法时代最深刻的烙印。
司法的过程、法律应用的过程,自始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将事实与条文对应得出结论的过程,对法官能力素质的要求也从来不是“专业”这一个词汇就能概括。中华法发展演进过程始终浸润在儒家道德观念之中,法官不但要熟悉律例,更要习读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类似“春秋决狱”的道德化裁判在《明公书判清明集》等著作中多有记载。
及至当代,在知识产权、金融等前沿审判领域,“专业”所涵盖的已经不仅仅是法律,法官需要在法律之外对裁判案件所涉及的领域有系统的了解。此外,在婚姻家事审判中,心理学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单纯法律条文的冰冷,更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无论是外化于形的各类事物,还是内化于心的思想观念,都在急速深刻发生变化,日新月异。法律有其滞后性,但法官不能在时代发展中落伍,法官不仅要通过专业的分析、理性的思辨对法律事实作出客观评判,还要具备更宽泛的视角,在每一份司法判决中熔铸时代的思考。如同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的重审,体现了我们尊重生命,排除障碍追求公平正义的观念;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体现了这个社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新认识;昆山“反杀案”,反映出公众对个人行为准则和防卫限度的思考;郑州劝阻老人吸烟猝死案,反映出群众社会责任和维护公共利益意识的觉醒。
能否在快速的社会变革中,敏锐捕捉到人性的闪光点,把握住时代发展的脉络,并将之运用到司法裁判之中,记录在裁判文书之上,这是每一个司法者都该深入思考的课题。
同理,在数量庞大、纷繁复杂的司法案件中,能不能及时发现、有效识别案件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这个时代给法官提出的新的能力要求。
在国家与国家斗争、企业与企业竞争、不同文化激烈碰撞的背景下,一些看似平常的案件都可能潜藏风险,以案件为基点在案件之外的舆论场、制度层拓展影响、攫取利益更是一些人的惯用手段。国与国之间的斗争是综合实力的比拼,斗争的过程也具有综合性,延伸至司法领域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当中,法官如果习惯就案办案,不能看大事、观大势,就很难透过现象看本质。司法过程以探寻客观事实为基础,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失准,最终的裁判必然存在缺失。无论从司法职业道德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责任视角考量,法学学科和法律职业都应该突破局限,在文化文明更宽泛的领域延展,从国家历史和学科自身演进历程中汲取智慧。
法官不该刻意追逐特定案例对社会的影响,法官同样也不该忽视每个案例可能对社会观念、行为准则带来的导向作用。珍视手中的权力,珍视时代的赋予,倾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