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枚冷冻胚胎的“执行之路”
两枚冷冻胚胎
当事人希望自行保管
却遭遇医院拒绝
欲知冷冻胚胎返还
如何执行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希望自行保管胚胎
申请执行人刘某、曾某系夫妻,两人于2015年7月至被执行人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16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现仍有2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
2019年,曾某前往其他医院检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医生告知她因其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此时保存在被执行人医院处的2枚冷冻胚胎成为二人生育孩子的最后希望,遂向被执行人医院提出希望将胚胎取走。
被执行人:不符合医院规定
医院方面称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认为只能将胚胎移交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医院。
判决结果:履行返还胚胎义务
因当事人双方对于能否将胚胎从医院取走交给刘某、曾某存在争议,故刘某、曾某于2019年5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将两人存放在医院的2枚冷冻胚胎返还,罗湖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曾某返还2枚冷冻胚胎。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
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
履行胚胎返还义务
两名申请执行人
遂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ing
制发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制发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充分沟通,达成执行意愿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将2枚冷冻胚胎返还两名申请执行人。
结合实际,见证胚胎移交
考虑到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确保在交接时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以保障胚胎安全。执行当天,在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医生将两名申请执行人保存在医院试管婴儿中心的2枚冷冻胚胎取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2枚胚胎编号、名称等信息无误后,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
完成交付后,两名申请执行人在相关文书中签名确认,并承诺不对胚胎进行胚胎买卖、实施代孕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行为。
法官说法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得买卖,也不能用于实施代孕。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无明文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当事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本案中两名申请执行人对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医院不能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两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应当履行返还胚胎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在行使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时,也应当遵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