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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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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公诉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的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及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进行一审宣判

▲三清山巨蟒峰


刑事诉讼判决


▲刑事宣判现场


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民事宣判现场


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份左右


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某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明,毛某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明、毛某明攀爬开始时,张某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在刑事案中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作出前述判决。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饶中院认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同时,还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具有世界级地质或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是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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