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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是不幸,别再二次受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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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

或人员受伤、或受到经济损失

不管是哪种伤害都已不幸

如果因疫情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

无疑将是雪上加霜

防疫期间,法院人快审快结交通事故案件

别再二次受到伤害

......


01.后续治疗的钱终于有了着落


韩某驾驶电动车行驶中,正好遇到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车开门,造成两车相撞,双方车辆损坏,韩某受伤住院。经鉴定,韩某为十级伤残,需继续治疗。案件经黑龙江省肇源县法院审理,判决敖某赔偿韩某各项费用合计3.9万余元。


韩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恰逢疫情来袭。执行法官与申请人韩某、被执行人敖某反复电话联系,通过多方视频“隔空”做起了调解工作。视频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充分陈述着各自的理由和担忧。


疫情期间,手头真没有那么多钱,我也出不去筹钱......




不能延期啊,我后续治疗的钱都没有着落呢!


面对申请人的焦虑和被申请人试图逃避责任的意图,执行法官显得胸有成竹。原来,经过查控,法院已经将被申请人的3张银行卡冻结了。



但是执行法官并未“一键划扣”了事,而是充分讲事实、讲法律,力促被申请人能够积极履行全部义务,向其释明,如果不能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将直接扣划并继续查控其名下的其他财产。经过法官的劝说,被申请人认识到逃避执行的后果,同意立即全部履行义务。案件得以和解,申请人拿回了全部执行款。


02.各退一步当场交付赔偿款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11月,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横穿友好大街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张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张某却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称其雇主会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车辆修复费用2750元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300元。


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双方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办案法官在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展开庭外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组建了微信群,并核实了身份信息。



原告在网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对车辆维修费用无异议。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主动放弃了交通费的请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以微信的方式给付原告赔偿款2750元。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03.保险公司赔偿你的损失

2020年1月20日,薛某驾驶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经判定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薛某将王某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便出门,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承办法官便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案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希望尽快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经过法官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付薛某700元经济损失。至此,此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也为法官及时、高效的办案效率和疫情期间灵活的办案模式点赞。





最高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27条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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