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老鼠门案”:这次,“老鼠屎”没能坏了“一锅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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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介绍的“小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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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老鼠门”案
案件回顾
火锅店用餐时,趁人不备将自己携带的老鼠放入火锅内,后以吃到老鼠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相要挟,要求商家赔偿500万元。2019年5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从老家带至北京。次日18时,郭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北京市丰台区海底捞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郭某某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协商未果后,郭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15日,海底捞店员拨打110电话报警,11月19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为手段,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商家积极报案,郭某某并未实际取得钱款,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虽在庭审前委托家属代为支付未结餐费并补偿营业额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当庭辩称“500万元的赔偿数额系海底捞店员提出,且其并未坚持索赔”的意见,与在案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不符,其当庭并未真诚悔过,悔罪表现一般。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和警务资源,破坏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误解,行为性质恶劣。
宣判现场
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体系,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目前,此案已生效。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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