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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给游戏主播打赏4万元,监护人可否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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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董学敏





“4月5日那天,我偷钱被妈妈发现了……”


这是一名12岁男孩的作文开头,也是我去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打赏案件中,一份“证据材料”的片段。


12岁少年打赏4万元

父母申请退款遭拒绝


原告是一对夫妻,起诉某知名直播平台返还未成年人直播充值金额4万元。起诉状写的特别简单,对于案件事实部分讲述的并不明确,但是起诉状的最后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


“我们就是普通家庭孩子的父母,真的不太会讲话,也不知道怎么说,只能是恳请咱们法官们。”


这样口语化的表达,让我立刻感受到这对父母的质朴和着急。


第二天我就把他们约到法院,想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


看身份证明材料的时候,发现他们也是80后,比我大不了几岁,总觉得还是很年轻。看到他们的那一刻,我还是吃惊了一下。他们看起来很疲惫,有一种饱经风霜的感觉。尤其是这位母亲,穿了件极肥大的外套,头发蓬乱地扎着,默默地跟在孩子父亲的身后。


我引导他们到立案大厅的座位上,听他们详细讲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他们的儿子小加今年12岁,是一名五年级小学生。小加在三天内,陆续将母亲微信中的4万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在某知名直播平台进行了打赏充值。又过了两天,小加的母亲发现账户里的钱已经空了。



家里经济困难,小加父亲开出租车,小加母亲刚生完二胎,暂时还没有工作,他们第一时间联系到了直播平台争取退款。


但平台却拒绝了小加父母的请求,理由是“申诉账号充值消费时间确实长达半年以上且消费品类众多,消费集中在交友类,无法判断为未成年人消费,所以无法退款”。


“未成年人消费事实”认定难

勘验打赏手机成为突破口


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我和合议庭成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这个案件的关键之处,也是未成年人打赏案件中最难的一环,就是认定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因为很多时候也存在成年人打赏充值事后反悔的情况。


案件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看起来自行和解已是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首先要确定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


查阅很多资料后,我发现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打赏作为一个新型法律问题,众说纷纭,大家遇到的问题与本案相似,那就是对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难以认定。


现实中,有些孩子是直接用父母手机进行的转账打赏,有些孩子的打赏微信号是用父母手机号注册的,有些孩子直播平台的账号甚至就是父母的……这给事实认定造成很大难题,通常直播平台也会基于此进行抗辩,拒不认可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


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我和合议庭成员探讨了基本思路,接下来分两条线同时进行。一条线就是积极和直播平台接触,尽量做调解工作,协调退款;另一条线就是继续查明案件事实,找出更强的证据,为开庭判决做准备。


在和小加父母聊天中,他们对提供小加打赏的证据表示为难,说家里又没有视频,太难了,小加的微信号还是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的,这更是说不清。


我得知小加是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打赏,便提出对小加手机进行勘验,觉得这一定是个重要的突破口。


小加微信聊天记录里除了班级群,其他几乎都是玩游戏的内容,有和同学们约游戏“吃鸡吗,在不在”,还有关于打游戏的聊天记录。


其中一个微信好友,叫“寒水”,叫小加“老板”,聊天记录几乎都是“你能给小冰刷个魔法书吗,求你了”等打赏请求,小加先后转账了2000余元。小加自己承认,这个“寒水”就是通过直播平台添加的。


小加母亲说,孩子的微信号一看就不是成年人消费,都是游戏充值,没有任何生活消费。


通过小加的微信内容,我内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了一些把握。


在这个基础之上,我引导孩子父母保存了相关证据,提交到我院电子诉讼平台,并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随后,与直播平台再次进行沟通,并说明孩子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家庭基本情况,希望案件能尽快解决。


最终,直播平台认可4万元的打赏属于未成年人消费,同意调解,在线上调解的当天,直播平台当庭退回85%的涉案金额,因为小加父母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小加父母对这个调解结果很满意,特地打电话过来表示感谢。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董学敏)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新型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打赏款项的退回存在法律依据,未成年人父母在发生该类情况时可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消费事实的认定仍然是难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游、网络直播平台不断吸引着孩子们的注意力。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有限,在网络上很容易随波逐流,有些孩子因此从优等生降到了差生,有些孩子把父母的辛苦钱打赏给了主播,有些孩子甚至为了购买游戏装备去偷盗。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一方面,作为家长,在这个网络时代下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主动了解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网上交友圈,并引导孩子树立良好的网游消费观,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游戏平台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边界意识,主动对未成年人打赏、沉迷游戏出台“限制计划”。如在注册账户环节完善实名认证,未满18周岁的用户受到防沉迷系统的限制,在玩游戏时长、打赏金额上设置上限,成年后自动解除。目前,有些平台已进行了相关探索与实施,我们也期待更多平台加入“限制计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助力。


 (文中姓名为化名,部分细节略作改动)



声明:本文转自“  法庭内外杂志社 ”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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