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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手术做到一半丈夫去世,妻子想继续手术被医院拒绝,法院写下“最温暖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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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两次试管手术失败,丈夫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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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叶先生都是再婚。李女士与前夫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叶先生与前妻没有生育孩子,两人再婚后一直想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孩子。


为此,2018年12月28日,李女士和叶先生向浙江省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再生育。经批准,两人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一子女。


此前,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她因为继发性不孕、两侧输卵管通而不畅、疤痕子宫不得不住院治疗。12月14日,李女士、叶先生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为了能够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李女士与叶先生吃了很多苦,但求子之路却满是荆棘、屡屡受挫。


2019年3月7日,李女士行经取卵术,共获取9个卵子,正常受精6个,于10日移植2个胚胎,无胚胎冷冻,丢弃7个胚胎。


3月22日、25日,李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太低,胚胎移植手术未能成功。


李女士、叶先生决定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手术。7月9日,二人再次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7月20日,李女士行经取卵术,共获取16个卵子,成熟卵子13个,正常受精7个。23日移植2个胚胎,共有2个胚胎予以冷冻保存,丢弃12个胚胎。


李女士没料到,她进行第二次手术的第20天,叶先生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雪上加霜的是,她的第二次手术又失败了。9月2日经检查,李女士属于早期妊娠(未见心管搏动),医生建议行人流手术。6日,李女士住院治疗流产。

决定进行第三次手术被医院以违法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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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连遭遇丈夫死亡、手术失败、流产的多重打击后,李女士做了一个决定,她想做第三次尝试,解冻胚胎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李女士处理完丈夫的后事,经与公公婆婆商量,取得了公婆的同意。她没想到,医院却拒绝了她的要求,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规定。


李女士无奈之下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为什么会拒绝李女士?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社会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医院辩称,李女士已实施体外受精移植手术,根据李女士的突发情况,以及现有技术和原则的规定,必须在夫妇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本案由于李女士配偶已亡故,无法按上述规定实施。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均规定了社会公益原则,明确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李女士现处于单身状态,继续移植不符合该规定。


上述伦理原则中,还规定了保护后代的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将会对后代产生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李女士配偶已亡故,若继续通过胚胎移植手术,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在单亲环境下成长,可能对其生理、心理、性格方面均有影响,鉴于胚胎的特殊性且此类案件在实际中存在较大争议。胚胎移植手术既是医学问题也是伦理问题更涉及法律问题,医院特意组织了伦理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讨论,但讨论结果是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政策。

法院:其情感人,生育权应当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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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明确的规定,一边是失去独子的父母和丧偶妻子的殷切期盼,法院的决定非常暖心,“冷冻胚胎系由卵子与精子结合而来的人体衍生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后,仍执意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叶先生父母作为失独老人,“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移植冷冻胚胎既能为叶先生生育后代带来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抚慰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


针对每一条争议,判决书中均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李女士的主张,因叶先生已故,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


法院认为,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以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叶先生已亡故,叶先生父母对李女士处置胚胎没有异议,因此李女士享有胚胎的完全处置权。医院在明知李女士丈夫已亡故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李女士的生育权。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李女士现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但她与丈夫叶先生在术前已符合法定条件获得批准可生育一子女,其主张移植冷冻胚胎没有损害社会公益,医院将其扩大解释为单身妇女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移植,显属不当。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还辩称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保护后代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移植冷冻胚胎会产生两种结果。其一是移植成功,医院的辩称主要考虑移植成功后可能对后代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作出声明,叶先生系独子,李女士与叶先生虽是二婚,但二老将李女士视为女儿,家庭关系非常融洽,承诺将浙江省某处房产作为未来孩子出生的居住地,并倾尽所能给予孩子最好的抚养条件。


如果移植成功未来出生的孩子是叶先生的唯一后代,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的家庭关系融洽适合孩子的成长,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及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可能对孩子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故法院对医院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另一种结果是移植失败,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也明确表示,胚胎移植手术的风险自行承担并对手术结果的成败都作了充足的准备,即使失败了,也能减少遗憾。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冷冻胚胎的母亲,有权对胚胎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将案涉胚胎移植。冷冻保存的胚胎被植入女性体内才有可能发展成为胎儿,李女士主张继续医疗服务合同,将胚胎移植至其体内,行使其生育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履行其与李女士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喻志雪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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