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结婚办学区户口 入户获利拒迁出引发争议 法院: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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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为了孩子能到理想的小学上学,一些家长可谓是煞费苦心,而一些拥有学区房的房主也动起了发财的心思。本来户籍在北京朝阳区的苑先生,为了让儿子到西城区重点小学读书,与住在这个小学学区内的赵女士签了份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离婚,以及苑先生父子户口迁入、迁出等内容。后双方因苑先生没有按约定迁出户口互诉到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判决:“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此类案件有何警示?
赵女士与苑先生2017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5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是两人打起了官司,可能没人注意到这桩短暂的婚姻背后有什么秘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助理彭瑜告诉记者,婚姻只是双方协议的一部分:“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苑先生的户口迁入赵女士的户籍所在地,从而使苑先生的孩子也能落户到赵女士的户籍所在地,能够进入西城区的重点小学上学。双方就离婚时间以及户口迁出时间也作出了约定,离婚完成时,苑先生应向赵女士支付总计10万元报酬。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苑先生之后没有把户口及时迁出,需要支付给赵女士30万元违约金。”
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当天,苑先生父子的户籍迁到了赵女士的户口本上。可是就户口迁出问题,两人打起了官司。
彭瑜介绍:“苑先生的孩子顺利进入重点小学上学后,苑先生没有及时迁出户口,所以赵女士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要求苑先生按照欠条支付30万元。同时,苑先生提出了反诉请求,基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赵女士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判员方晓晨独任审理此案,庭审中发现,赵女士和苑先生签订的“合同”,不同寻常。
“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但是这个案子中,赵女士和苑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且双方结婚行为与苑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及将苑先生和其儿子的户口迁入西城区都是挂钩的,所以这个协议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合同不太一样。”方晓晨说。
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协议无效;赵女士返还苑先生1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彭瑜指出:“婚姻关系应当是基于男女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成立的一种人身关系,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离婚时间,以及迁入迁出户口所作出的补偿,明显背离了“共同生活”这样一个意愿,违背《婚姻法》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从法院一审判决来看,貌似苑先生的谋划全部得逞。法官提示,并非如此,他也面临着责任追究。“在这个判决生效之后,我们会向相关的教育以及户籍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告知他们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主管机关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处罚。”方晓晨表示。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假结婚、假离婚,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法官提示,这些作法不可取,不仅“赔了夫人又折兵”,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这个案子中的赵女士,利用自己具有西城区重点小学学区户口的资源,获取非法利益,但最终的结果是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干预,可能苑先生的户籍一时半会也无法迁出,所以对于赵女士来说,是没有任何利益可图的。”方晓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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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护契约自由,但不等于你情我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方晓晨说:“契约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只有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整个社会的道德风俗,这种契约或者合同才能产生真正的法律效力。”
声明:本文转载自“央广网”,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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